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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飞进:论国家生态治理现代化(16)

(二)全面深化生态治理体系改革,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生态治理制度

通过生态治理体系改革,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功能划分和良性互动,推动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环境治理领域,要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以生态功能基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能源上线为核心的生态红线体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在经济领域,要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制度;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生态宜居、城乡互补、绿色低碳的城镇化体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科研活动特点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各主体、各方面、各环节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生态科技创新体系。在政治领域,应推进生态民主,搭建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平台,确保公众生态诉求的合理表达;理顺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职能,明确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各类资源用途管制、环境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不同职责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完善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文化方面,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建设先进绿色生态文化,形成人人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群众基础。在社会方面,倡导并维护生态公正,形成当代人之间、代际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利益合理调整和生态公正维护机制,使各地区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各群体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享生态权利,公平地承受生态环境影响,公平地承担生态治理责任及成本。

(三)全面推进生态治理法治建设,加快生态治理法治化步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生态治理法治建设,是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第一,应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治理法律体系,制定出台具有统领性的生态文明法或生态治理法。应按照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理念,全面梳理并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治理的内容,通过立法完善对生态治理的顶层设计。第二,加快修订水、土壤等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随着新环保法的颁布实施,水、土壤等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已经落后于新理念新任务新要求,因而要根据新的发展要求和发展理念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步伐。应以环保法为基础,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的步伐,加快制定能源法、天然气法、应对气候变化法等,修改煤炭法、电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家公园、空间规划、海洋、耕地质量保护、节水和地下水管理、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第三,研究区域、流域性环境保护立法的可行性,探索合理的立法模式。跨行政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是环境治理体系的薄弱环节。为实现区域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有必要研究区域、流域环境保护立法的可行性和立法模式,包括:制定统一的区域、流域法律,以及重点区域、流域的单项法;区域、流域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体系;各利益主体的责任义务、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制度安排[14]。第四,应把有关生态治理的技术标准纳入法律体系中,加强生态治理的标准化建设,以达到更好地引导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的作用。第五,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和权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干扰执法的惩处力度。还应深入开展生态法治宣传,促进形成自觉遵守生态治理相关法律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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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