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看终极依据的必要性。综合“道德的基础”是“诗人奠定的”,以及文学批评价值体系建设这两个终极依据必要性的理由,可以做如下理解:我们要建设的文艺评论价值体系,需要一个可依托并与之互动以激活生命力的那个属于外在环境性质的体系。瑞恰慈已经触及到了“最佳组织”,他推崇和赞同社会道德体系对文学批评中处理冲动组织系统的决定性质,但他没有系统论思想方法,而且不是目前中国语境的理论家。回到我们自己的语境与问题,可提出如此理论假设:在我国当下语境中,文艺评论价值体系与主导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是彼此蕴含与包容的互动关系,此理论假设,可以得到哪些支持呢?
必须说明的是,笔者不是伦理学和政治学领域学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不属于笔者学科的研究领域,本论文也无意系统探究该领域的任何问题,只是通过学习有些基本观点和确认,以作为本论题的理论资源和探究理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共计十二个范畴。按照该领域研究专家的看法,乃为国家之善、社会之善和个人之善三组,每组四个范畴。笔者理解为,十二个范畴是中国文化传统积淀到如今,并根据当下我国人民利益诉求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概括而成,是文化传统而非传统文化的积淀。希尔斯在《论传统》一书中认为,就广义而言,传统是指从过去传延到今天的事物。就外延而言,凡是被人类赋予价值和意义的事物,传延三代以上的都是传统;就主要用法而言,传统多指文化传统,即世代相传的思想、信仰、艺术、制度。传统的功能是保持文化的连续性,为社会带来秩序和意义。传统的功能的实现以敬畏传统为条件。希尔斯还指出,传统是人类智慧在历史长河中的积淀,是世代相传的行为方式,是对社会行为有规范作用和道德感召力的文化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个范畴,每个都融汇了文化传统的智慧、精华和经过历史验证的积极经验。尽管有些并非我国文化传统现成的范畴,含有西方范畴的元素,但因凝聚为一个整体而具有了整体性的中国性质与特色。十二个范畴遍布于制度、思想、信仰等。关于信仰,学界目前的共识为:信仰对象既可为宗教,更可为诸如品质、操守、道德等在内的优秀文化传统,因为文化传统已经过历史检验确认其优秀,漫长的历史经验铸就了其不容置疑的可靠性。十二个核心价值观还有一个突出特质,就是相互之间有互相关联的内在逻辑性和层次性。人本来就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内在逻辑性和层次性保证了价值观的全面性,所以,是最可靠的具有中国本土特点的价值坐标。那么,具体到文学批评,如果将其作为终极依据,从哪里入手并具操作性呢?笔者以既有思考凝聚的理论设想为“友善”范畴。
“友善”价值观与文学批评
现在落实到“友善”价值观与文学批评关系问题,侧重探究“友善”在文学批评中作为判断与评价依据的合理性。
“友善”的涵义是什么?“友”的文字源流为“会意字,甲骨文和金文中的友像两只方向相同的手。友的本义指志趣相同的人,即朋友,引申指相好、亲近。友也表示结交为友的意思,用作动词”。“善”的文字源流也为会意字。“善在古文字中是会意字。在金文中,这个字由表吉祥的羊和言(两个言合成的字,此字字典没有查到,特说明。)组成,合起来表示吉利话、吉祥的言辞。善的基本义是美好,特指人的言行、品德符合道德规范。善又作动词用,表示使事物向好的方面发展,把事情做好,由此引申为善于、擅长,又引申为容易出现的或经常发生的。善也用作意动,表示认为好之义,由此引申表示同意,为应对之词。善还指双方关系融洽,作形容词。善也作副词用,指尽心尽力地。”以上叙述分别考察了“友”“善”两个词,显现出的绝大多数词义都具有现代合成词“友善”的词素,由此,“友善”可囊括诸多涵义:与人友好、融洽地相处、亲近、协力、团结、符合道德规范、努力将事情引向好的方面等。
“友善”价值观与文学批评的关系如何?或者更具体地问:“友善”是否可为文学批评的基本参照点?
人性中具有“友善”的可能。文学是关于人的书写,更确切说是关于人性的有艺术感染力的书写。既然如此,前述的“冲动”即可置于人性所有欲求之内并被覆盖。那么,如果将“友善”作为批评的基本参照点,就要说清楚人性中有没有“友善”的基因,或者换个词,是否有“向善”的可能性,如果人性中有这种可能,“友善”作终极性基本参照点就是可行的。
康德对此问题有过一个经典表述:“论人的本性中的向善的原初禀赋”。所谓原初禀赋,意味着人都有这些禀赋,“向善”的禀赋是“友善”的前提。由此逻辑,以“友善”来做参照就是合理性的。康德提出,人有动物性、人性、人格性三种原初性禀赋。原初指人作为存在物所必然具有的,而且三种原初禀赋均具有且合成为人之本性。具体说,即第一,动物性禀赋:来自人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物,这种禀赋不以理性为根源,而且可能顺着动物性欲求出现诸种恶习。第二,人性的禀赋:出自人基于比较的自爱(为此就要求有理性)的总名目下。这种禀赋虽然是实践的,但却以隶属于其他动机的理性为根源。因此也可能产生诸如妒贤忌能、幸灾乐祸等不正当欲求和恶习。上述两种禀赋,都有可能产生与善相反方向的欲求和恶习,但绝非必然。第三,“人格性的禀赋是一种易于接受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把道德法则当作任性的自身充分的动机的素质。这种易于接受对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的纯粹敬重的素质,也就是道德情感。这种情感自身还没有构成自然禀赋的一个目的,而是仅仅当它是任性的动机时,才构成自然禀赋的一个目的。由于这种道德情感,只有在自由的任性把它纳入自己的准则时才是可能的,所以,这样任性的性质就是善的特性:善的特性一般与自由任性的任何特性一样,都是某种只能获得的东西。但尽管如此,要使它可能,就必须有一种禀赋存在于我们的本性中,在这种禀赋之上,绝对不能嫁接任何恶的东西。……它就是人格性本身(完全在智性的[intelligibel]意义上看,它就是人性的理念)。但是,我们把这种敬重,作为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其主观根据显得就是人格性的一种附加物,因而理应被称做一种为了人格性的禀赋。”这第三种禀赋自身就是实践的,但却无条件地以立法的理性为根源。关于第三种禀赋中的“任性”概念,笔者以为,就是将外在的道德法则内化为自己的情感。或者说,这是一种可以将外在道德法则内化为自己内心道德情感的禀赋。人虽说具有动物禀赋、人性禀赋,但由于同时也有人格性禀赋中的内化能力,由此,人性中具有“向善”的可能。这就是康德表述的,人身上所有这些禀赋,都不仅仅是(消极地)是苦的,也就是与道德法则没有冲突,而且都是向善的禀赋。即它们都促使人遵从道德法则,它们都是原初的。笔者认可康德的这个观念,认为如果人格性禀赋发生了作用,那么,它就抑制了人的动物性禀赋和人性禀赋可能“嫁接”出的各种各样恶习,既保留人之为人的本性,又充分发挥人格性中“向善”的禀赋。可见,“友善”于人来说是可能的,此为“友善”将纳入文学批评参照基点的根本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