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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根基与灵魂(4)

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根基与灵魂

法治是对新中国65年法律发展历程的反思与总结

新中国法治建设,我们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对法治是否定的。1949年2月28日,当时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陈绍禹(即王明)起草了一份文件,代表党中央下发各根据地,要求在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这份文件经过毛泽东、周恩来的修改,以及任弼时、董必武、林伯渠等领导的圈阅,同意下发全党执行。这份文件,就是《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

“指示”全文不长,一千多字,但里面的几个核心观点异常重要。其中一个观点就是:“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的精神,来从事法制建设”。这里,国民党的法律、法令和资产阶级的法律、法令中,是包含法治的内容的。1952年8月至1953年2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场“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司法改革运动),其目标之一,就是对在我们司法干部中流行的“旧法观点”进行彻底的批判。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司法独立”、“法不溯及既往”和“尊重诉讼程序”等所谓“旧法观点”之中,法治是排在第二位的。从当时刊登批判旧法观点最为集中的《人民日报》上的一些文章来看,法治主要有两个罪状:一是它是资产阶级镇压和迫害人民群众的工具;二是它具有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对劳动人民和无产阶级具有“侵蚀性”。

受到批判和否定的法治,在1954年宪法颁布前后,其命运开始发生了变化。从历史文献中得知,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由中国共产党于1952年12月24日向全国政协提出的。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有委员33人。随后又成立了由董必武、彭真、陈伯达等八人参加的宪法研究小组,以协调宪法草案的讨论。此外,还聘请了著名法学家钱端升、周鲠生等担任顾问。1953年底,毛泽东率领陈伯达、田家英、胡乔木等人到达杭州,开始了正式起草宪法的工作。从1954年1月9日到3月9日,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100条条文的草稿。对此草稿,经过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多次上上下下的讨论,于1954年9月20日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致通过,予以颁布实施,这就是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一方面,它所确立的各项治国安邦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基础;另一方面,它在事实上将“法治”等重新肯定为人类法律文明的精华。在起草宪法时,毛泽东指示把法国、美国、日本,以及清末至民国的所有的宪法文本以及草案,收集起来,提供给宪法起草小组,作为制定1954年宪法的根据。这一做法本身表明,我们已经改变了1949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1952年司法改革中所坚持的批判、否定法治的立场。此外,1954年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法治原则,也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开辟了道路。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1954年宪法开创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好局面,由于1957年“反右运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而再次遭受严重挫折。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法治是主要的右派言论之一。许多右派,都是主张依法治国的著名法学家,如北京的钱端升、王铁崖,上海的王造时、杨兆龙,武汉的韩德培、马克昌,东京审判中的中国大法官梅汝璈,等等。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中,轻视法治、否定法治乃至“消灭”法治的法律虚无主义得以横行。当时,不仅在《人民日报》等重要报纸上开始讨论“法律消亡”以及如何促使法律早日消亡的专栏和文章,而且在1958年9月,撤消了专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培养高端法律人才的华东政法学院。1959年4月,撤消了专门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司法部和专门负责监督干部履职的监察部。同年6月,又撤消了主管法律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局。而1966年爆发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更加深重的灾难: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大没有开过一次会,没有立过一个法;在司法领域,流行的口号就是“砸烂公检法”,1968年12月撤消了全国的检察院,各级法院与公安合署办公(最高法院共425名成员,只保留了23名,与公安部合署办公)。法律教育也遭受重创,全国所有政法院系,只保留了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以及西南政法学院,但也停止招生。而在法学研究方面,十年之中,没有出版过一本法学著作,没有发表过一篇法学论文。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法治建设带来了春天。全会公报中宣告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成为法治建设领域拨乱反正的指导思想。公报中强调的要使“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也成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指针。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1979年至1980年,我国法学界开展了一场影响巨大的“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不仅是法学界的几乎所有的人士,而且经济学界、社会学界也都参加了这一场大讨论。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当时主要提出了三种观点:第一,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人治与独裁相表里,因此社会主义要法治,不要人治;第二,法治与人治是可以统一的,法律要靠人去执行,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第三,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是中国历史上的观点,我们应当抛弃这种提法。讨论的结果,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法学界的持续努力下,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举办了领导同志学习法制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家福主讲“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的专题。江泽民总书记在参加讲座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此后,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经过全国人大公布的宪法修正案,都把法治、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则更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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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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