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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根基与灵魂

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根基与灵魂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描绘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总目标的提出,法治中国蓝图的描绘,是对人类法治文明传统的精华的吸收与传承,是对新中国65年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反思与总结,也是对1997年以来中国开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7年的光荣历程的肯定和拓展,它是中国法治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法治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结晶

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是中华民族对人类优秀法律文明的传承,是西方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也是西方法治传统在当代中国的逻辑(必然)发展。

西方法治思想,或者说法治传统,起源于古代希腊雅典城邦国家的政治法律实践以及古代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22)对这一实践的理论总结和提炼。亚氏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这段话,包含了他关于法治理论的两层重要含义:

第一,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应当是一种好的法律。在亚氏的老师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347)那里,曾强调法律应当是正当的,应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制定,是实施正义的手段。而亚里士多德则更明确地指出,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必须是一种良法:“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②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③只有制定出一种好的法律,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

第二,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普遍遵守。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人类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他们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亚里士多德发展了这种思想,并进一步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④他还说,“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⑤但是,民众的守法精神不能全部仰赖于自发的形成,而“须经长期的培养”。为此,就要求国家在这方面付出巨大的努力,尤其不能有任何有碍于民众守法精神的举措。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守法理论,应当说是十分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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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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