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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点问题(5)

值得注意的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是立多少法、出多少文件就能实现的,我们需要转变思路。过去,我们说社会综合管理,强调政府来管,现在则改为社会综合治理,明确政府要负责,社会要协同,公众要参与。比如正在制定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就贯彻了这种公共治理的原则。它要求各个系统的经营者,比如餐饮系统的饭店经营者,要承担起公共场所控烟的义务,如果有人抽烟,服务员要前去告知、劝阻。如果不听,就报告卫生部门来处罚。如果饭店不负责任,不张贴禁烟广告标语,饭店里还放烟灰缸,允许别人抽烟,被查到的话,就要对饭店处罚。应该说,除了控烟以外,在规范养狗、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等很多方面都需要贯彻这种公共治理的理念。既要有党的领导和政府的负责,又要有各个系统、各个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起监督义务,以动员多方面的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法治社会。四中全会《决定》中有一句十分精彩的表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可以想象,通过公共治理取得效果以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会有很大提高。

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追求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句话说得十分到位。实际上,司法最最重要的就是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符合公正的要求:若能促进公正,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对的;若不能促进公正,那就是有问题的。因此,公正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司法体制改革就已经启动了在各地的试点。四中全会《决定》就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更为周密的部署。比如:强调如果有领导人员干预了司法,就予以记录、通报、进行责任追究,这实际上意在抑制权力的干预;还有设立巡回法庭,使法院的审判辖区和行政辖区能够适当分离,这也是避免地方干预司法的有效举措。再比如: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办案的质量要终身负责,这是对办案人员的一个非常具体的要求。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解决法院受到干扰而不能公正独立审判的问题,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无疑是有帮助的。应该说,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总体是比较大的。

不过,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在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不仅包括权力的干预,还包括金钱的干预、人情的干预等。内部因素方面,司法工作本身有自己的一套规律,这个规律跟行政是不一样的。所以,司法体制改革首先意味着要去行政化,从而把外部对司法的干预以及司法内部自身存在的非司法化的问题都改掉,这样一来,司法就有希望了。四中全会的《决定》里明确指出: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是致命的破坏。这句话说得很重,但是,说得很正确。因为法律是保护人权,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想尽办法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国家富强,最终还是为了人民,整个落脚点还是以人为本,这是最重要的。对于百姓来讲,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公正。没有司法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司法都没有办法实现公正的权利救济,也就没有地方去实现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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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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