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学术前沿 > 成果首发 > 正文

应松年: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点问题(4)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是一个很复杂的体制,各个部门、各个行业都不完全一样,比如有垂直领导的,有双重领导的,还有指导的。因此,如何具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还有许多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决定》就这一问题指明了一个大致的方向,那就是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准入、加强执法协调。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三中全会的《决定》还是四中全会的《决定》,都明确指出要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城市管理领域曾经是我国多头执法的重灾区。“十几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的现象曾经相当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这是在暂时难以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修订,而机构改革又处于渐进式推进的情况下,及时解决行政管理领域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近20年的发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实验已经初步形成新的集约化的行政执法机制,探索了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监督权“四权分离”,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经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虽然当前城市管理领域还面临体制不顺、法制缺失以及职能混乱等问题,但坚持相对集中执法权力的思路不应该改变。一方面,地方事权的依法行使需要由地方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法律规范。但目前各地城管“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突出,维护法制统一的任务相当艰巨。需要逐步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中央层面最好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但考虑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尚有困难,由国务院先行通过有关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改革的决定或制定行政法规来统一全国城管制度是一个更加务实的选择。中央层面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应加强对城市管理体制的共性部分做出规定。要明确城市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执法手段、执法程序、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等内容;要建立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确定相应的协调形式、协调程序和法律责任;要在总结各地城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值得推广的先进经验固化为制度。还应授权地方人大和政府继续制定有利于当地城市综合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另一方面,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也必须在法制框架内,依法开展对地方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执法,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去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并不是要像以前那样,遇到违法行为一律刚性处理,处罚没收;现在有了很大变化,虽然违法了,但先要告诉你为什么违法了,劝你改正,指导你应该怎样做,耐心教育,实在不听,再进行处罚。这样的执法,不但严格规范,而且是文明理性的。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专门规定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际上,裁量权问题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是正常的,因为法律的规定不管有多详细,都不可能把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概括进去。因此,法律的规定总是比较原则的。当碰到一个具体的案件以后怎么处理,这就需要行政机关运用一定的裁量权。这个裁量权要依据当时发生的事实情况、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较轻的情况,罚得就比较轻;情况比较严重的,罚得也就比较重。这就是学者们经常爱说的比例原则——处罚要符合比例,轻的处理轻,重的处理重;不能轻的处理重,重的处理轻。行政机关有这样一个裁量,必然要给它裁量权,不给是不可能的。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处理不合理、不合比例的情况,这就需要制定一个裁量基准。实际上,裁量基准经常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即根据经验,这个情况下这样来处理是比较公正的。裁量基准就是把以往根据实际情况、由经验累积起来的东西,划分成若干档次,制定成一个处罚的标准,使处罚大致上能够比较公平、公正。否则,同样的情况,这个罚得轻,那个罚得重,这就肯定会不公正。现在,我们开始从一个比较新的角度来对待裁量权了。比如在城市管理领域,关于随意摆摊设点该不该罚和怎么样处罚的问题,以前可能是看见了就直接罚款没收;现在第一次是教育,第二次是警告,到第三次才开始罚款或者没收。这跟以前一上来就处罚不一样了,这也是一种裁量。这个裁量机制是需要的,它能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也更加符合情、理、法的结合,跟百姓之间的关系也能够更加融洽。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约就是要做到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如决策、执行、监督都要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监督制度也是多方面的,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我们需要完善有关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涉及对当前防治腐败工作的认识问题。本届中央领导上任后即掀起了空前的反腐风暴。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腐的确是法治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对于如何根治腐败,首先就需要强化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比如前几年某些行政部门的领导成为高危人群的现象和最近舆论热炒的“发改委价格司窝案”,都与我们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关。具体来说,在权力行使的链条中,各个环节必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而绝不能“裁判员身兼运动员”、“审批者身兼决策者”。因此,今后对于重大腐败案件,应深究其背后的制度成因,将惩治贪腐个人与查堵制度漏洞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腐败分子“前腐后继”。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只有处于公民看得见的情况下,公权力运行才有可能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公开是廉洁的保证,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正义要让人看得见,公开也是促进公正的基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决定》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也就是说,所有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公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公开的内容上,要一体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只要政务信息都切实公开了,政府的所作所为就被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腐败就没有了藏身之地,这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来说,也是有重大意义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应的是人民的知情权。提供信息的义务主体是政府等公权力行使者。我国已经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方面的诸多制度正在开始建立或运转。当然,还需要一个发展试错的时间。最重要的是,《信息公开条例》尚需及时升格为《信息公开法》。

法治体系需要全方位建设

多年以来,执政党对于法治内涵的认识不断深化。十八大之后,一个特别之处就是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一体建设。

前面已经指出,依法行政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在整个法治体系建设中,依法行政是走在前列的。当前,执政党又进一步认识到,法治政府是不可能单独建立起来的,而要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同步。将国家、政府、社会三者一体建设,这个提法可视为对以往重大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就法治社会建设而言,虽然我们已经开展了6个五年普法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还没有深刻体会到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关联。实际上,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一方面,法治政府水平提高了,法治社会水平也会提高。我们能够明显感觉到,随着近年来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法制宣传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另一方面,现阶段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与法治社会的要求之间尚有一段距离,有少数人还在用不理智、不理性的手段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于他们所主张的东西已经超过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范围。在此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其理性主张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上一页 1 23456下一页
[责任编辑:樊保玲]
标签: 应松年   依法治国   重点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