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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点问题(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和91条详细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程序。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违法,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等五大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公民个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违法,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但这其中有没有区别呢?有区别。五大单位提出的审查要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必须要做出回答;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在必要时给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后,发生了孙志刚事件。孙志刚事件引发了三个博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收容遣送涉及到人身自由,有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由行政法规来规定显然是违宪违法的。当时国务院非常明智地组织召开讨论会,继而作出决定,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行政法规虽然不是由人大常委会撤销的,但根源于这样一个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我国现有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有两个问题:一是违宪审查的案例有没有处理、怎样处理不公开;二是在程序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违宪违法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在必要时给予回答,在不必要时,可以不回答。笔者认为,这两点需要改革。实际上,对所有主体提出的违宪审查要求,都应该要有一个答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开施行,如果老百姓提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违法,这就没什么可保密的,可以公开。答复程序也很简单,第一是收到程序,告诉申请人已经收到违宪审查请求;第二,审查后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告诉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交给哪些机构处理,要经过怎样的处理程序,审查结果在何时公开,等等。

违宪审查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怎么审查,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在行政法规中有规定。希望我国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违宪审查制度,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都包含进去。这样,宪法的实施才会向前迈进一大步。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依法行政的提出是比较早的。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从而第一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确定了依法行政原则。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依法行政在全国各级政府中得到全面实行。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后,国务院又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政府法治建设的28项具体要求和27项工作立足点。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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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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