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牢牢把握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际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陈建奇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需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这三项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稳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不断开创新时代金融工作新局面。
无论是宏观经济稳定、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还是微观企业拓展全球市场,都需要源源不断的货币金融的支持。近年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大幅提升,结构性问题持续改善,总量矛盾显著缓解。从融资规模看,近5年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年均增长9.2%,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保持强劲态势。当前,全球金融体系风险高位运行的问题备受关注。无论是处于经济上行周期,还是经济下行周期,都需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是破解金融发展难题、激发金融市场活力、提升金融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金融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金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考虑改革对金融业的影响,也要考虑对宏观稳定的影响,需综合统筹。(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10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陈建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际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博导。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深化与中国金融发展、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等。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近百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多类项目。
推动金融与消费双向赋能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李学峰
消费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又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意愿,适应不同群体消费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促进全社会商品和服务消费较快增长”,强调“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扩大消费领域金融供给,打造一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金融既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又是畅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重要力量。金融与消费相互促进、有机统一,推动金融与消费双向赋能,既是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的现实需要,又是在不确定性冲击增加的环境下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在新发展阶段,消费需求日益呈现多样化、品质化、场景化的特征,金融服务的功能从传统的资金供给加快向产品创新、支付便利、场景嵌入和综合服务拓展。创新推动金融与消费双向赋能,既关系内需潜力释放,又关系民生改善和金融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金融与消费双向赋能,要更加注重理念创新、产品创新、场景创新和机制创新,更好推动金融资源、政策资源与消费场景有效衔接,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金融适配供需的良性循环,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10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李学峰,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导,南开大学金融创新与产供链融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经济运行与金融发展;资本市场、投资理论与投资者行为研究等研究。主要著作有《资本市场、有效需求与经济增》《投资者行为选择与资本市场发展》。
科技金融为能源转型注入新动能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孙竹
我国能源转型已从节能减排、清洁能源替代,升级为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系统工程,亟需依托科技创新推动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技金融在这一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不仅是资金提供者,更是创新生态的组织者、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者和跨部门协同的推动者。
从化石能源为主体到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能源体系的建设,需要推动关键领域的能源技术创新。这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与减碳技术、新能源主体支撑技术、电力系统智能控制技术。这些技术从研发到规模化应用,面临早期融资难、中试验证缺乏长期资本支持、商业化推广市场接入难等问题,亟需科技金融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动态适配支持,如早期靠风险资本与耐心资本,中试阶段需创新信贷工具如“中试贷”,规模化阶段则依赖长期资本与绿色债券等。(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10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孙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能源金融、科技金融。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百篇,论著3部,主持和参与完成商务部、科技部等多项科研课题。
稳步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赵放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是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的现实要求。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通过数据要素的开放共享,为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催生智能制造、智慧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进而拓展经济增长空间。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关键在于统筹开放、共享、安全三大维度,在保障数据主权和安全的前提下,以统一规则构建开放包容、共享共治、安全可控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高效配置及价值释放,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最大化与安全最优化相统一。(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10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赵放,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及领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数字经济、绿色金融、国有经济等。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
立法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锫
包容审慎监管立法,有助于实现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促进其健康发展。包容审慎监管立法,由“包容性监管立法”和“审慎性监管立法”两部分组成。包容性监管立法是指,在监管立法过程中,为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设定具有弹性的监管制度空间,避免严苛的监管成为阻碍人工智能发展的力量。可通过设定以“法定观察期制度”为代表的弹性监管制度,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创新发展。审慎性监管立法是指在监管立法过程中,为防范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安全风险,构筑必要的制度防火墙,守住人工智能安全底线,避免不可控安全风险侵害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可通过设定以“监管沙盒制度”为代表的制度防火墙,防范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安全风险。“十五五”时期,需以包容审慎监管立法为重要抓手,系统总结先行先试实践经验,持续健全人工智能监管法治框架,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在安全可控、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提质增效、行稳致远。(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10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部主任、博导,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字法学。出版学术著作3部,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教材1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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