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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正: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4)

从网络中立到“平台公正”

上述分析表明,我们不能仅从底层架构和功能运转的技术性维度去看待互联网平台,而是应当结合平台所在的法律规范体系和经济背景来认识其角色、发掘其效能。[38]就此而言,平台法律规制面临的基本环境是,一方面,平台需要保证各类用户能够平等接入平台并进行交互,支持大量用户去开展各自的活动;另一方面,平台也需要进行某种程度的集中化管理,以维护公共利益并实现更有效率的供需匹配。这种去中心化的服务和集中化的管理之间本身就存在张力。

然而,这两方面的需求均具有基础性,不可偏废。对某一方面的强调需要考虑到另一方面的合理需求,管制措施也需要防止对所影响的法益过度、不必要的限制。例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过程中,就有意见担心要求大型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监管,固然有利于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但也可能导致平台以执行法律为名,对其服务附加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39]就此而言,传统网络规制中形成的中立原则虽然有一定启发性,但是,它的关注点相对单一,面对平台日益复杂的功能和多样化的生态,已经过于简化。

面对互联网平台权力扩张提出的规制命题,法律的规范之道并不应通过简单化的规则“解除”这种权力的影响,这将导致平台功能的萎缩。相反,我们需要正视这种权力存在的内在逻辑,致力于确保平台公正、负责任地行使这种权力,使之符合公共伦理的期待。具体而言,这种以“平台公正”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基于公正理由的差异化服务供给。互联网平等服务的价值原则,在互联网不同的技术层级中具有不同的理念内涵。在互联网内容层与应用层架构中,平台进行的互联网服务供给存在差异化的必然逻辑。问题在于,实践中由于规则内涵的不规范与程序监督机制的缺失,法律责任与经济效率往往成为平台不合理拒绝服务供给的合法性外衣。以“平台公正”为核心理念的平台规制体系,需要确立差异化服务供给的公正理由,妥适协调“平等服务原则”与“差异化服务逻辑”可能存在的矛盾,为互联网平等服务价值理念在平台模式中的充分实现确立制度支撑。

一方面,平台基于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差异化服务供给,需要进行规则明示并适度遵循比例原则,在维系平台内部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用户平等接入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平台基于经济利益进行差异化内容引流,需要确立公正的引流标准与程序,为产品、内容等供给侧用户提供一个稳定的服务获取预期。

如前所述,信息在供给端的指数级增长以及用户需求端注意力资源的有限性,促成了平台通过推荐算法匹配供给与需求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是平台在数字社会提升效率的必然选择。但是,在平台服务供给中,供给侧用户高度依赖平台服务触及消费者用户,“平台公正”规则亟需规范平台内容引流算法,保障内容供给边用户公平获取互联网服务。其一,平台应当公示内容引流算法的考虑参数,不得对满足公示引流条件的用户拒绝提供引流服务,不得对同等条件的用户提供差别引流服务。其二,平台优待自己内容、优待与平台具有合作关系用户内容的经济效率并不明晰,[40]“公正”规则应当在平台规模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妥善权衡平台自治与公平服务供给:应当禁止主导性平台在生态圈内实施自我优待,防止其将平台数据与技术优势不断拓展至相邻市场,形成互联网市场体系中的核心市场生态圈;大型平台与普通平台如果进行自我优待,则需要向用户公示自我优待行为并详尽说明理由。

基于正当程序的平台治理。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平台并非仅是提供居间服务的纯粹管道,其通过内容管控、质量监督、数据安全治理,承担着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用户权益的平台治理功能。在对用户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方面,法律要确保平台治理活动遵守一定的正当程序规范。特别是,当法律强化平台注意义务,推动平台监管其用户违法活动时,也就意味着,法律实际让平台承担了曾经由监管部门行使的职能。然而,作为私主体,平台与公共部门有着不同的行动逻辑,其监管往往将成本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此背景下,平台倾向于通过用户协议赋予自身广泛的裁量权,并主要基于算法、数据、投诉等信息对用户行为进行推定,并不要求高度的精确。毕竟,平台拥有海量内容,被处理的单个内容或者交易对平台的价值有限。[41]这固然有利于发展出简洁、成本低廉的监管技术,但是,对那些被错误处理的用户来说,被主导性的平台限制权限甚至停止提供服务,将可能产生巨大的成本。

因此,尽管法律不可能像对待行政主体那样,要求平台遵守严格规则约束和程序限制,但是,仍然需要对平台的监管活动提供一些基础性的正当程序约束:一方面,法律应当要求平台通过平台规则将判定违法违规的标准尽量明确化、可操作化,并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判断标准。而且,由于在平台与用户的服务供给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实力相差悬殊,可以适度引入比例原则规范平台基于用户协议采取的管控措施,以矫正平台与用户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在平台发现违法内容后,应当优先采取“警示、限期改正、内容减流”类限制服务措施;在这些措施无法实现平台秩序保障后,再逐次采取“屏蔽链接、删除内容、暂停服务、查封账户”类拒绝服务措施。[42]另一方面,在认定相关内容与行为违法需要进行处理时,需要进行充分的理由说明,不得笼统以“存在违法内容”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并为受到重大影响的用户提供便捷、公正的申诉救济机制。

符合公共伦理规范的平台服务。平台为多边用户进行日常交流、交易等活动提供公共空间,日渐成为公共生产生活的组织中心,这种公共性意味着,平台提供的服务需要符合特定的公共伦理规范。

当下,少数主导性平台聚集了关于其用户行为的大量信息,形成了一个信息高度聚集的环境。平台凭借聚集的信息进行技术升级保证交易安全并日益提高供需匹配的效率,促进了平台经济繁荣。然而,现实中,也有平台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设置交易结构、处理用户信息,并引发公众对平台经济的信任危机。例如:魏则西百度搜索事件、外卖骑手的算法困局、大数据杀熟、算法推荐引发的信息茧房与行为操控,等等。

这说明平台与多边用户形成信息极度不对称的交易结构,在各边用户频繁使用与高度依赖平台服务的情况下,平台有能力亦有动机凭借信息优势开展不符合公共伦理期待的平台服务。为了实现平台公正,平台规制体系需要发展出一系列敏捷化的规制方式,确保“尊重个人尊严、自治、不伤害他人、公平”等共识性的伦理规范嵌入平台服务供给的全过程,维系并增进多边用户对平台的信任。[43]

一方面,法律体系有必要将重要的伦理共识规则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监管规则,对用户核心权益进行严格保护。例如:设定信息隐私保护规则,保障个体人格尊严;设置推荐算法解释规则与“选择—退出”规则,增强个人对接收信息的自治能力;规范平台与经营者用户的数据关系,促进分配正义;为公共性较强的平台算法设置实体标准,如规范搜索引擎算法弱化经济利益与个性化参数权重、强化内容质量与内容相关性参数权重,规范劳务分配算法增强灵活性与调适性,确保平台服务公正、保护弱势群体。

另一方面,技术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社会伦理规范存在多元与变动特征,需要强化软法规则的执行效力、发展合作规制模式,及时化解平台服务供给中的伦理困境。其一,平台日渐依赖数据与算法进行服务升级,这加剧了数据处理过程中社会福利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的伦理冲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颁发更多软法规则的方式,增强平台数据处理的灵活性、指引平台在具体数据处理场景中解决数据伦理冲突。其二,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具备价值负载,为避免人被技术系统所支配,平台应当对升级服务进行技术伦理评估,进行负责任的服务创新。监管部门可通过行政指引的方式,强化技术伦理评估程序的公众参与度、提升达成伦理共识的效率,并指引平台及时将伦理共识嵌入技术设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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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