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赵 鹏
【摘要】平台经济的兴起,意味着互联网呈现“再中心化”的趋势。当主导性互联网平台占据互联网信息传播和交互活动的枢纽位置后,法律需要从两个方面强化其义务,即对其用户违法行为的注意义务和普遍性的服务义务。由于法律对平台功能有多重期待,加之平台本身在供需匹配中的作用日益主动、积极,传统网络法发展出的中立原则很难作为平台法律规制的基础性原则。法律应当正视平台经济的自我逻辑,以“平台公正”为原则基础来建立规制框架,要求平台差异化的服务供给必须基于公正理由,平台治理须遵循正当程序,平台服务需要符合公共伦理规范。
【关键词】法律规制 平台公正 平台权力 平台经济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21.008
平台的兴起与互联网再中心化
在发展早期,互联网的技术架构曾经导致显著的去中心化效果:HTTP协议将无数计算机终端连接为一个巨大的网状结构,任何一个终端都可以通过无数条路径与另一个终端相连接。这意味着信息传播不再依赖报纸、电台和电视等中心节点。[1]信息传播结构的变化,根本性地改变了信息生产、记录和运用的方式,社会也越来越以这种革命性的信息生产、传播方式为前提和基础来组织生产、社交和娱乐。
这种分布式的生态,使大量分散的主体既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有效的分工、协作,又不依赖某个或某几个位居中心位置的企业,形成一种智慧在终端的数字经济生态。[2]这一生态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为底层架构,不断进化迭代,突破既有边界,从社交、娱乐、消费、服务到生产均日益数字化,传统产业也不断被改造。
伴随数字经济的演进,分布式的生态逐步收敛,社交、娱乐、交易开始聚拢于一些主导性的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由此崛起。[3]这一趋势背后,有着复杂的经济逻辑,包括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数据积累形成的优势等。而且,受到这些经济逻辑的影响,大部分平台也将获得主导性地位作为生存之道。因为,如果不能在某个转折点前形成足够规模,就会在赢者通吃的规律下失败,即“不主导就出局”。[4]
由此,互联网呈现出“再中心化”趋势,少数主导性平台控制了互联网信息传播和交互活动发生的枢纽位置。这给相关平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权力。作为中介,平台能够促进不同用户之间的交易,也就能够控制对特定用户群体的访问。例如,微信小程序可以控制程序开发者对微信用户的访问,而淘宝能够控制商家对其消费者用户的访问。由此,平台占据了用户、商家开展相关活动、进入相关市场的关键位置,这种地位,理论总结为“守门人”(Gatekeepers)[5]、“中介权力”[6]、“瓶颈权力”[7]等。
上述地位的形成带来了利弊互现的影响。一方面,集中化使平台聚集了大量用户、内容、产品、服务的信息,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交易。规模化也使平台能够提供大量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降低用户开展经营、内容创作等活动的门槛。这些均极大地促进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没有这种集中化,一些经济活动可能尚不会发生。[8]另一方面,平台权力作为一种私人权力,并不能够天然地和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平台企业间的竞争以及平台对其内部生态的管理,可能会影响消费者权利保护、竞争秩序等。这些问题也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从长远来看,对社会的公共舆论、文化生态等也有潜在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法律的适当介入,来形塑平台经济的发展方向。
平台作为中心枢纽的法律义务
平台成为互联网信息传播和交互活动发生的枢纽,也就意味着,当平台决定用户的产品、服务和所创作的内容等是否在平台上呈现、以何种排序和方式呈现时,也就决定了这些内容能否被潜在的受众发现。在相当程度上,不被平台呈现的内容,就相当于不存在。[9]鉴于平台的这种巨大影响力,法律需要而且事实上也在两个方面发展平台的义务。
注意义务。与一般经营主体不同,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是一种中介性服务,即并不直接提供某种内容、商品,而是在其平台上存储、链接或传送源自第三方的内容,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服务。[10]在这种技术和商业模式下,法律层面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平台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需要对其用户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的回答,又在根本上取决于对平台注意义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