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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立法概况

编者按

2016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初审。本文着重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通则》的重要修改和新增内容,能够引起学者对草案相关变动利弊的进一步重视和反思。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最终形成民法典。2016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初审。该草案后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该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确有提高,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着重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通则》的重要修改和新增内容,能够引起学者对草案相关变动利弊的进一步重视和反思。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民事权利

引言:中国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立法概况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1986年)、《继承法》(1985年)、《婚姻法》(1982年)、《收养法》(1993年)、《担保法》(1995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09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很高。编纂民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确定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目标。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共中央的决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上日程。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形成两种思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建议分三步走: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制定人格权法;第三步编纂民法典。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建议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最后决定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则)编一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而完成统一的民法典。[1]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3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织了专门负责起草的“工作小组”,[2]积极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分析主要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工作小组抓紧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3]于今年2月2日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一些社会组织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反复修改,并分别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和专题会议,听取协调小组各参加单位、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草案审议修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的法律草案。

2016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初审(第一次审议),[4]并将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民法总则草案包括11章: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第十章期间的计算;第十一章附则。共186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该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确有提高,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按照立法计划,将根据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三次审议修改完善后,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着重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通则》的重要修改和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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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