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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主导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6)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围绕着经济体制现代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个主轴,推进各个领域的制度、体制与机制现代化进程。在政治领域,围绕着民主与法治两大主题,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人民民主,畅通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维护利益的渠道,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弘扬法治精神,确立法治信仰,推进党依宪依法执政,国家政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将各种经济社会事务纳入法治轨道,加速从人治迈向法治的历史进程,实现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在社会领域,以社会自治为核心,划分党、政府与社会的权力、职能边界,将党和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属于社会自身的事务,交给社会,由社会组织来承担,激发和释放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体制的现代化。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构建两个方面的体制:一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一是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构建“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体制。在文化领域,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思想文化发展规律,建设一元主导、多元共存、包容开放的思想文化生成和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文化体制的现代化。

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我们加快塑造现代化的社会主体的步伐,塑造具有自立、自主、自由个性的人,即公民。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影响、决定一个人命运的,是血缘、政治权力等先赋性因素。教育、个人努力与能力等后致性因素,不占主导地位。在诸多先赋性因素中,政治权力最为显著。在苏联模式社会主义中,政府绝对控制各个领域。对社会主体来说,这种政府主导进一步演化为“关系”主导。没有“关系”,就办不了事,就会受到不公平对待。最硬的“关系”,最便捷的“门道”,最深厚的“背景”,“封妻荫子”所依凭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之“道”,都是权力。从社会主体塑造角度看,从先赋性因素发挥决定性作用到后致性因素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过程,也是从权力本位向能力本位的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先赋性因素让位于后致性因素,能力本位必然取代权力本位。社会主体的现代化,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的综合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几点结论

首先,政府主导,无论是尊重市场规律还是根本否定市场规律,都是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只能在特定发展阶段发挥特定作用。从长远来看,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社会、文化,自有其发展规律。政府只能尊重规律,而不能取代规律,主导这些领域的发展。更加尊重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政府尊重规律,发挥查遗补缺的作用,使各领域发展得更顺利。

其次,从根本上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个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不是政府主导即政府配置资源的产物,而是政府自我改革、主动弱化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产物。这种主动“弱化”,表现为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放权”“松绑”。现阶段存在的弊病,主要是“放权”“松绑”不到位,当然也存在政府积极行权不到位的因素。如果说,政府主导是所谓“中国模式”的核心特征,下一步的改革,就要进一步革除这种政府主导。不改革,中国的现代化难以顺利进入下一个阶段。

再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各种制度、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即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社会自治化等,归根到底要服务于社会主体特别是人的现代化。所谓服务于人的现代化,主要是确保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制度体系的现代化:从先赋性因素决定人的命运转变为后致性因素决定人的命运,从权力本位转变为能力本位,促使人从具有依附性人格的人,转变为具有自主、自立、自由、自强个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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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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