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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四次变革(3)

第二次变革:农业合作化与人民公社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民主革命和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完成后,工业化就成为整个国家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于是城乡经济关系的焦点就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加快农业的发展,以便在耕地少、人口多的条件下,解决中国的吃饭问题和为工业化积累资金;二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下,如何协调城乡关系(包括工农关系),保证中国的工业化迅速实现。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重工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产业的升级和人口转移一般是遵循从农业到轻工业再到重工业的发展规律。而在国家安全处于突出地位的特殊时期,中国选择了当时并不具备比较优势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这就使得中国需要进行超常规的制度安排才能完成跨越式的经济发展,于是以集中资源和实行高积累的计划经济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成为1953年以后党和政府的选择。

由于当时农业是工业化资金的主要来源,而农业生产的过度分散和剩余极低,导致要保证工业化对农产品的需求,就必须将农民组织起来,这样才有利于发挥农村劳动力过剩的人力资源优势,以便于提取农业剩余。当时采取的办法就是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它的目标是“三赢”:改造落后的小农经济,充分发挥农村人力资源优势,使农业获得大发展;为工业化提供必要的积累;保持工业化和高积累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和避免两极分化。

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以“疾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迅速完成以后,其限制农民自由和经营中管理监督成本太高的弊病就暴露出来,出现许多合作社经营不善和部分社员“拉牛退社”的现象。另外,在农副产品统购中还出现合作社干部与社员一起对付国家的局面。于是,1957年在农村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教育干部。实际上,从1958年开始的“并大社”直至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很大程度上是要通过“政社合一”的方式来直接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在三年“大跃进”以后,人民公社仍然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形式继续保持下来。

可以说,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国家权力逐渐渗入私人经济领域并最终取代私人在生产和消费方面的自主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经济职能的范围和强度越来越大,各级政府不仅已经完全成为整个经济的主宰,甚至控制了经济的各个方面。当然,政府经济职能无限度扩大和侵占私人决策领域,是为了实现以下三个目的:其一,保证政府最大限度地索取剩余并将其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其二,保证投资和国民经济高效率运转,加速经济发展;其三,保证高积累、低消费水平下的社会稳定。因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完成彻底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还不能立刻吸纳农村和农业大量富余人口,但土地集体所有制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被显著突出。这应该是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归公和1978年以后实行家庭经营后直至今天仍然维护土地集体所有的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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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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