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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业链滋生的灰色利益链(9)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审批部门—评估单位—政府部门

核心提示: 2012年6月—10月,环保部对全国501家环评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88家环评机构进行处理。其中,被责令进行内部整改的54家环评机构中,不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等“大牌”环评单位。

中国1979年9月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确定了环境评价制度,1986年3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则是真正的实施和推动文件,1989年12月颁布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获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计书才能被批准。据任景明介绍,在美国之后的100多个建立环评制度的国家里,中国起步较早。

2002年通过的《环评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评报告书的内容、环评机构的资质审核,乃至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此后,原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保部先后对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都发布了详尽、系统的文件。

国家发改委2004年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文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可以说,2000年以来,我们国家的环评事业逐步建立了完善的体系,特别是在建设项目环评这一块儿,没有环评就不能立项,企业从认识到行动上都已经适应了这样的程序。”环保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即使是老企业在初建时没有进行环评,也多在后来补办了手续。

任景明对环评制度本身也表示肯定:如果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当前的资源、环境形势还要严峻得多。

环评机构分“甲乙”

甲级机构的资质高于乙级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种级别的环评报告的编制工作,而乙级机构只能编制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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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