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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 人民论坛每日推荐 |(5篇)

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于文豪

区域协同立法产生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跨行政区划公共事务的治理为现实需要,以地方主动积极探索形成经验为重要基础,在达成充分共识之上,将有关理念和基本规则纳入法律框架。地方人大之间的协同立法,主要做法是分别同时通过和实施相同内容的法规,可以概括为“事前沟通、共同起草、内容一致、各自审议、同时实施”。通过立法方式明确空间分工逻辑下的产权、合作、收益分配与纠纷解决等规则,是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保障区域协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为一项法治创新,区域协同立法已取得丰富成果,对区域协调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十五五”时期,需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推行地方立法的区域内横向信息通报机制,设置专门的备案审查机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跨区域地方立法的统一指导;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协商沟通机制,探索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的直接沟通协调讨论机制,提升区域协同立法的组织规范化水平;丰富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可考虑设置“区域协同法规”或“区域协同规章”等独立种类;强化区域协同立法的利益协调功能,建立跨地方的产业合作机制,从立法内容和机制上加强利益协调;拓展协同立法的重点领域与适用场景,推动城市之间就设施互用、产业互补、信息互通、人员互动等事项开展协同立法。(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13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立法学、纪检监察学、基层法治、数字法治。发表论文《区域协调发展合作机制的内部规则》《区域协同治理的宪法路径》等。图片

立法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锫

包容审慎监管立法,有助于实现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促进其健康发展。包容审慎监管立法,由“包容性监管立法”和“审慎性监管立法”两部分组成。包容性监管立法是指,在监管立法过程中,为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设定具有弹性的监管制度空间,避免严苛的监管成为阻碍人工智能发展的力量。可通过设定以“法定观察期制度”为代表的弹性监管制度,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创新发展。审慎性监管立法是指在监管立法过程中,为防范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安全风险,构筑必要的制度防火墙,守住人工智能安全底线,避免不可控安全风险侵害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可通过设定以“监管沙盒制度”为代表的制度防火墙,防范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安全风险。

“十五五”时期,需以包容审慎监管立法为重要抓手,系统总结先行先试实践经验,持续健全人工智能监管法治框架,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在安全可控、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提质增效、行稳致远。(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10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部主任、博导,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字法学。出版学术著作3部,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教材10余部。

强化药品安全与药物创新法治保障

——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宋华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鼓励药物创新。《条例》呼应儿童、罕见病患者等特殊群体需求,建立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市场独占期制度。以法治护航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革,大字版或简化版纸质说明书与完整版电子说明书的组合使用,将实现“简版易读,详版可查”的双轨并行,更好保障老年人了解药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知情权。《条例》通过规定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完善药物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持续推进中药传承创新,从而聚法治之力,为我国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医药生态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引入伦理原则,践行社会共治原则,强化与规范行政执法,建构起一张科学、严谨、细密的药品法治网,推动药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进程,促进药品监管法律规范体系的迭代升级。《条例》的公布施行,将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提供指引,助力我国药品法治事业更上层楼。(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8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宋华琳,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医药卫生法等。出版专著《药品行政法专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药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研究”“合作规制的行政法研究”。

以立法护航数字金融行稳致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尹振涛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金融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特别是数字金融作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拓宽服务覆盖面、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金融活动的跨界性、隐蔽性、复杂性日益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确立“全覆盖监管”理念,与“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原则,回应数字金融发展的时代需求,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清晰的导航图,意味着我国数字金融行业将告别“野蛮生长”,开启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范式。这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对致力于技术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数字金融企业的重大利好,为行业行稳致远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7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尹振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导。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和金融史等。近年来,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发表理论及评论文章10余篇。出版《历史演进、制度变迁与效率考量——中国证券市场的近代化之路》等学术专著5部。

“人工智能+”赋能司法工作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陈志远

当今,人类社会正经历从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的跨越。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不仅在重构物质生产方式和人类生活图景,也深刻影响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在全面依法治国与推进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人工智能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并非局部调整与改良,而是从理念、技术到方法等各方面、全方位的深度影响,既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质效、增强司法公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也带来“算法黑箱”可能侵蚀正当程序、算法对司法情感的忽视、数据偏差可能引发算法偏见等深层挑战。

人民法院必须立足新形势、新任务,应对新挑战、迎接新考验,以开放姿态拥抱信息技术,将其转化为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撑。需立足人工智能“辅助”定位,从推进数据汇集集约化、应用场景实战化、人机协同科学化三方面发力,深化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选自《国家治理》2026年第6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陈志远,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多次主持、参与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社科基金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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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