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工智能对司法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深层次的,既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质效、增强司法公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也带来“算法黑箱”可能侵蚀正当程序、算法对司法情感的忽视、数据偏差可能引发算法偏见等深层挑战。需立足人工智能“辅助”定位,从推进数据汇集集约化、应用场景实战化、人机协同科学化三方面发力,深化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人工智能 司法变革 数字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当今,人类社会正经历从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的跨越。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不仅在重构物质生产方式和人类生活图景,也深刻影响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1]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全面依法治国与推进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人工智能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并非局部调整与改良,而是从理念、技术到方法等各方面、全方位的深度影响,既包含重大机遇,也有严峻挑战。人民法院必须立足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应对新挑战、迎接新考验,以开放姿态拥抱信息技术,将其转化为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撑,不断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人工智能对司法工作的积极影响
随着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关键技术的突破,人工智能在司法场景中的应用已从浅层次的事务性辅助,转向深层次的认知性辅助,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质效、增强司法公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有利于破解“案多人少”困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活跃度的提升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法官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在庭审记录、卷宗管理、文书生成等环节可以发挥显著作用。例如,依托语音识别技术的智能庭审系统,能够实现庭审语音实时转写,减轻书记员繁重的记录工作,使其能专注于庭审辅助工作;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能够自动识别、提取卷宗中的关键信息,实现证据材料的数字化,节省法官阅卷与整理证据的时间,等等。通过算力置换人力,可以让司法人员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抽身,减轻法官的事务性负担,从而把更多精力用到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的体现。但实践中由于法官个体认知差异、经验局限等因素,“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人工智能依托海量裁判文书数据,可以构建精准的“类案推送”机制,通过自动提取案情要素,在海量案例中迅速匹配出案情高度相似的生效裁判向法官推送,同时推送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较好地弥补法官的知识短板,将法官从繁重的类案比对中解脱出来,既可为法官公正裁判提供辅助,也有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有利于提升群众诉讼便利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2]对人民法院来讲,可以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推进数字法院建设,打破传统司法的时空限制,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和“指尖诉讼”,提升司法服务的可及性与便捷性。当前,各地法院已普遍建立“24小时不打烊”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程序,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立案申请、在线缴费、证据提交、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等诉讼环节,大幅提升群众诉讼便利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工智能对司法工作的深层挑战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基于数据归纳、概率预测与算法模型的智能化辅助工具,其运行逻辑与基于价值判断、规范推理的司法理性存在显著不同。当这种技术深度嵌入司法场域时,会带来一系列深层次挑战。
“算法黑箱”对正当程序的侵蚀。司法审判不仅追求结果公正,还强调过程公开透明。但人工智能往往具有高度的“黑箱”特征,决策过程依赖海量参数与复杂运算,输出的结果往往连算法开发者都难以进行回溯性解释。如果法官过度依赖算法,却无法解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事实依据,那么当事人将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和质证,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程序公正。
算法对司法情感的忽视。人工智能算法虽然在处理数据方面具有巨大优势,但缺乏人类情感,以及对复杂社会关系的感知与洞察。司法裁判并非单纯的逻辑推理和法条适用,其本质是要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这其中往往包含对法理情各个方面的综合考量,在家事矛盾、邻里纠纷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处理案件中,司法人员决不能像机器那样冰冷,而应当是有温度的。如果法官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可能使司法工作失去应有的温度,难以回应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千差万别的诉求,难以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数据偏差可能引发算法偏见。人工智能的基础是数据,其算法的公正性高度依赖训练数据的质量与代表性。如果数据本身包含过时或不当的法律观点,那么其训练出来的大模型可能会继承这些偏见,甚至可能将其固化为隐性的技术规则。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司法资源配置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产生的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在实践中,能够更为全面、深入反映法官决策过程和判决理由的一些案卷资料,在训练语言模型时却难以作为训练数据。[3]例如,各类案件的副卷属于审判工作秘密,无法用于数据训练。如果缺乏足够的高质量数据,或者用以训练的数据缺乏足够的代表性,那么用这些数据训练出来的大模型,可能无法普遍适配全国各地法院和各类案件的实际需求。
立足“辅助”定位发挥人工智能对司法工作的促进作用
在有效规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人工智能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人工智能时代司法变革的重要任务。为从制度机制上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五个基本原则,包括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原则。其中,辅助审判原则强调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4]落实上述要求,推进人工智能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需要高度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
推进数据汇集集约化。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石,也是训练高水平司法人工智能模型、发挥其辅助功能的前提。《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数字法院建设”,提出“建设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建设完善司法大数据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建立四级法院司法大数据资源自动同步、汇聚、融合和综合应用机制”。[5]
通过数据汇集完善审判管理。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建设的意义在于打破四级法院、不同业务条线之间的壁垒,实现案件数据、管理数据、人事数据等数据的互联互通,通过构建统一的司法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的实时采集、动态更新和深度治理。这不仅为司法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提供了海量、真实、优质的数据,也为跨域立案、协同办案、统一监管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通过统一系统,可以实现电子卷宗的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法官可以实时调取各种案件信息,避免重复录入,也可为关联案件检索、类案推送等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通过数据汇集促进社会治理。司法大数据不仅是审判工作的记录,更是社会治理的“晴雨表”和“风向标”。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分析,可以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党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例如,通过对金融借贷案件大数据的关联分析,可以精准识别“职业放贷人”和虚假诉讼行为,既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又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这种从“数据管理”向“数据治理”的转变,正是数字司法服务国家治理的生动体现。
推进应用场景实战化。随着大模型技术的突破,司法人工智能正从传统的专用模型,如专门的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向通用大模型演进,未来将进一步拓展大模型在司法场景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这也是世界范围内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
在辅助审判方面,利用大模型的强大语义理解、逻辑推理和生成能力,可以开发更加智能的“法官助理”。它既能完成查阅法条、检索关联案件、推送类案等基础工作,还能深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环节,辅助法官从繁杂的证据材料中梳理出时间线、人物关系网和资金流向图,自动校验证据链的完整性,提示证据之间的矛盾。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它可以快速处理几百页甚至几千页的银行流水记录,从中发现异常交易;根据庭审记录、证据材料和裁判结果,自动生成标准化的文书初稿,供法官修改,从而大幅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提升文书质量;理解法官用自然语言提出的法律问题,通过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及全国四级法院使用的法答网(法官提出法律适用问题请上级法院回答的内部网),精准推送相关法律依据和类案裁判,从而为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借鉴。
在审判管理与监督方面,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对审判权运行的“全业务、全流程、全要素”监督制约。例如,实时监控各类案件所有的审判流程节点,对审限超期、程序违规等问题进行实时预警;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自动评查,及时发现法律适用错误、裁量幅度异常、文字表达不当等问题;上级法院可以查看每一个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进展,依法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指导,有利于防止程序空转、减少衍生案件发生、减轻当事人讼累,等等。
推进人机协同科学化。技术再先进,也不能替代法官的独立判断和司法良知。在推进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司法权始终掌握在人类手中,构建以人为本、法官主导、可信可控的人机协同机制,让人工智能成为法官办案的好帮手。
在顶层设计上,必须明确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边界。特别是对于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人工智能可以提出参考或建议,但最终必须实行严格的人工审核,绝不能依赖算法决策。同时,建立“人机不同”时的处理机制,当法官的判断与人工智能推荐不一致时,应当要求法官在办案系统中说明理由,以确保法官依法、认真、审慎作出判断。
在司法决策上,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6]审判权无论何时何地,都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最终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承担办案责任。人工智能作为机器或软件,其不具有办案资格,在办案中只是作为法官的辅助性工具,发挥辅助作用。无论其发挥多大作用,都不能代替法院和法官承担办案责任。
在机制保障上,应当建立健全司法人工智能的伦理审查与风险评估机制,对司法人工智能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合规测试,防止带有歧视、偏见或存在安全漏洞的系统进入司法领域。同时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识别技术风险、批判地参考借鉴算法结果的意识和能力。只有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技术、既有法治信仰又有数字思维的复合型司法队伍,才能有效驾驭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变革,不断提升中国司法的现代化水平,为全球数字法治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本文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注释略
责编:张宏莉/美编: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