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深空探测技术突破与商业航天发展,深空经济已从科学探索迈向产业化初期阶段,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重塑全球空间利益格局的主要领域,其发展呈现空间特定性、技术前沿性、范畴综合性、阶段探索性等特征。这一新兴业态对传统法律制度构成挑战,引发主体界定、资源权属、责任认定等新型法律问题。因此,我国应围绕产权界定、责任分配、利益共享等关键议题,推动法律理论创新与规则体系重构,构建以国际法为引领、国内法为支撑的多层次法律框架,积极稳妥推进深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为深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关键词】深空经济 外层空间法 产权界定 国际规制
【中图分类号】D993.4/V4-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2.008
【作者简介】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航法研究,主要著作有《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与司法考量》《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法理研究》《通用航空发展路径法治化研究》等。
深空经济的兴起及战略意义
深空经济概念的诞生,源于人类太空活动从单纯科学探索向资源开发应用的转型。2025年9月4日,在安徽合肥召开的首届深空经济与产业发展大会上,深空经济概念框架被系统提出,并明确将其与传统太空经济区分开来,这标志着我国深空探测正式从技术突破、科学探索迈向经济赋能、产业驱动的新阶段。[1]
深空经济的提出背景。实际上,“深空经济”与“商业航天”密不可分,早在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便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商业航天活动,为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深空经济这一概念的提出并非偶然,而是技术突破、市场需求与全球竞争等多重因素叠加的必然结果。从技术基础来看,深空探测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为经济活动提供可行性支撑。中国探月工程“绕、落、回”战略的全面实现,[2]使地外天体采样返回成为现实;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X)可重复使用火箭技术降低发射成本,[3]显著提升深空活动的经济性;欧洲空间局的深空通信技术突破,解决地月以外区域的信号传输难题。[4]这些突破共同构建深空经济的技术底座,使地外资源开发、深空旅游等新业态成为现实。从市场驱动来看,商业资本的大规模介入重构深空活动的动力机制,私人企业已成为欧美深空活动的重要主体,而中国正通过政策赋能、资本助力与技术创新破局,初步形成“国家队”与“民营队”双轮驱动发展格局。[5]从全球竞争来看,深空已成为世界主要大国科技与战略竞争的新高地。美国通过“阿尔忒弥斯协定”建立太空资源开发联盟,[6]卢森堡依托《探索与利用空间资源法》率先构建太空资源法律框架,中国、日本、印度等国纷纷出台深空探测规划,这种竞争态势正推动各国加快构建适配深空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以抢占产业发展先机。
深空经济的典型特征。作为中国本土化概念,深空经济尚未形成统一的内涵界定。一般认为,深空经济是以深空为主要场域,以深空探测活动为主要牵引,以深空运载作业装备为主要工具,以深空科学探索、深空资源开发、深空运输、深空旅游等为主要应用场景,以互联网、能源、通信、数据等技术创新为驱动,涵盖技术研发、产品制造、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等融合发展的新兴综合经济形态。与其他传统经济形态相比,深空经济具有空间特定性、技术前沿性、范畴综合性与阶段探索性等典型特征,而这些特征决定其法律规制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
空间特定性。1988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将深空界定为以距离地球200万公里为分界线,涵盖月球、火星、小行星带及更遥远的宇宙空间。包括月球、小行星等天体上的物质资源、轨道资源、空间环境资源等在内的深空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与战略意义,导致开发竞争异常激烈。因此,与主要围绕地球及近地空间开展的太空经济相比,深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对地外天体资源的开发利用,前者主要围绕地球及近地空间展开,核心是卫星通信、导航、遥感等应用服务;后者则延伸至月球、小行星等深空天体,新增地外资源开发这一关键维度。
技术前沿性。与近地空间相比,深空环境具有高真空、强辐射、超低温、低重力等特殊属性,深空经济建立在航天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尖端科技的交叉融合之上,对技术装备与运营管理提出截然不同的要求,造就了独特产业形态,并具有极强的技术创新引领特征。
范畴综合性。从产业范畴看,深空经济具有融合性。深空经济包含深空建造、深空运输、深空资源开发、深空旅游、深空安全等产业方向,贯通从基础技术研发到高级空间应用的全过程,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从参与主体看,深空经济依赖国家、企业、国际组织等多主体的共同参与,涉及公法与私法多个领域。
阶段探索性。当前,全球深空探测领域活跃度持续攀升,诸多国家纷纷出台深空探测活动计划。但整体而言,人类对深空环境的认知仍然有限,深空经济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深空活动面临极高的技术风险与未知挑战。
深空经济的战略意义。深空经济的快速发展具备深远的战略意义,可从经济、科技、全球治理三个维度展开。从经济意义来看,深空经济有望开辟万亿级新增长空间,其或将成为未来数十年全球经济的新增长极,以及驱动航天事业升级、培育创新动能、重塑空间格局的重要力量。对我国而言,深空经济是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优化的关键抓手,发展深空产业可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从科技意义来看,深空经济正驱动新一轮科技革命。深空经济的发展过程,本质上是尖端科技的集成应用与创新突破的过程,对科技进步具有全方位带动作用。[7]深空探测所需的高精度导航、长寿命能源、智能机器人等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人工智能、新能源、先进制造等领域。更为重要的是,深空经济构建起全新的科技创新场景,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取得突破。这种从需求牵引到技术突破再到应用转化的创新闭环,已成为新质生产力培育的重要引擎。
从全球治理意义来看,深空经济将重塑全球空间利益格局。一方面,深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可能引发新的国际冲突,如近地轨道与频谱资源的“先占先得”现象,已导致全球资源分配失衡。另一方面,深空经济的全球性特征可为国际合作提供新契机,国际月球科研站等合作项目的推进,展现出“共商共建共享”治理模式的可能性。中国可通过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空间治理体系。
深空经济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
深空经济的发展依赖技术支撑、资本支持,更依赖制度保障。其中,法律规则、政策激励、标准体系等制度体系,是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风险的关键。然而,深空经济的显著特征,对法律规制、产业政策和发展模式均提出前所未有的创新需求。因此,亟须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
深空资源开发的产权与分配制度需求。目前,深空资源的权属问题亟须新兴法律制度予以回应。《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8]第2条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这一规定与传统意义上的资源开采利用原则存在紧张关系。如何在不违反“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创新确认开发者对开采资源的产权,已成为关键。可以说,深空资源开发亟待解决的关键法律问题是产权界定与利益分配,鉴于此,构建专门性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就产权界定制度而言,需明确区分领土主权与资源利用权。在坚持《外层空间条约》禁止主权声索原则的基础上,赋予企业对开采的深空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美国《太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承认企业的资源获取权,[9]卢森堡《探索与利用空间资源法》允许企业使用已开采的资源,这种“非主权性产权”模式可为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10]同时,需建立资源勘探与开采的许可制度,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权利期限等内容,避免无序开发。就利益分配制度而言,需构建兼顾开发者收益与全球共享的双重机制。一是保障企业的合理投资回报,以激发创新活力;二是通过明确合理的收益分成机制,实现全球利益共享。例如,要求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净收益注入人类共同遗产基金,在不显著影响投资意愿的前提下,提升资源分配公平性,这一机制既符合共同利益原则,又能实现商业激励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动态平衡。
深空活动主体与权利制度需求。一方面,深空活动主体的界定问题亟待明确。传统空间法主要规制国家行为,对私人实体的规制主要通过各国国内立法实现。在深空经济背景下,亟须明确私人实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及其与国家之间的权责关系。另一方面,跨境数据流动与空间数据权利保护,亟需专门立法予以规制。例如,针对深空经济活动产生的遥感数据、科学数据等,如何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促进共享利用,亟需构建新的数据治理规则。特别是在深空互联网、深空遥感等产业中,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问题尤为突出。[11]国家航天局2022年印发的《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制度回应,为协调这些矛盾提供基础范本。[12]
深空活动的监管与责任制度需求。针对深空活动的多方主体与高风险特性,亟须完善监管与责任制度。一是构建全链条监管制度,建立国际协调与国内执行的双层监管体系,国际层面可设立专门监管机构,负责标准制定与跨境协调;国内层面则需推动专门部门负责具体授权与监督。对民营航天企业应采用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13]二是构建多方主体责任制度,突破传统发射国责任原则,建立发射国、经营者、使用者一体的多方责任体系。经营者应对深空活动的全过程承担直接责任,包括环境损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发射国承担监督责任与补充责任,保障经营者切实履行义务。三是建立强制保险与责任基金制度,要求企业投保不低于国际通行标准的第三方责任险,设立深空事故责任基金作为补充保障。
跨领域特殊法律制度需求。针对深空经济的特殊场景,亟须构建跨领域的专门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深空环境与碎片管理制度。随着深空经济活动增加,空间碎片问题日益严重,亟须建立更为严格的空间环境保护制度,涵盖碎片减缓准则、碎片清除责任、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14]一方面,制定分级分类的环境标准,根据天体的科学价值与生态承载力,划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与允许开发区;另一方面,建立深空碎片减缓与清理制度,要求航天器设计需符合碎片减缓标准,运营商承担碎片清理责任,设立国际碎片清理基金。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强制制度,所有深空开发项目需进行事前评估并公开结果,接受国际监督。[15]二是深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核心在于明确以登记地为主、行为地为辅的管辖权原则,发明创造应向登记国申请专利,在轨实施行为则适用航天器登记国法律。建立国际专利共享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深空核心技术,通过强制许可实现全球共享。同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明确国际合作中的技术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三是商业航天特殊管理制度。针对太空旅游领域,需建立乘客安全标准、经营者资质要求、应急预案等制度,明确伤亡赔偿标准。针对在轨资产,需规范所有权转移、抵押、破产处置等行为,可参考卫星互联网公司OneWeb破产案的裁判经验,[16]将在轨卫星界定为特殊流动财产,优先保护核心频谱权等关键资产;针对深空数据,需建立数据权属、共享与安全制度,平衡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
深空安全与国际标准制度需求。一方面,针对行星防御与深空安全问题,亟须构建国际法律框架。近地小行星碰撞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威胁,需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明确监测预警、在轨处置、损害承担等法律问题。[17]另一方面,针对国际标准统一问题,亟须加强法律层面的协调。深空经济涉及多国参与,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交互接口等的统一化至关重要,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互联互通。
深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深空是全球公域,深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创新并拓展全球公域治理理论。传统全球公域治理理论以预防“公地悲剧”为导向,强调管制与限制。深空经济背景下的全球公域治理理论,需平衡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公共利益与私人激励的关系。一方面,可引入分层治理理论,根据不同空间区域、资源类型及活动性质,采取差异化的治理策略;另一方面,可发展多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理论,深空经济治理不应局限于国家主导模式,而应吸纳私人实体、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决策。这要求构建包容、透明的国际治理架构,确保各利益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与保障。在此基础上,需搭建国际法与国内法双层框架,涵盖基本公约、专项协定和国内立法体系等内容。
完善法律基本原则。面对深空经济带来的法律挑战,首先需要完善基本法律原则。一是对“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进行创新解释。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2条规定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对空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应被理解为禁止对空间领土的主权主张。[18]在这一解释框架下,既可承认开发者对开采资源的所有权,又能保障空间资源的共同利益属性。二是共同利益原则的实质化。需将共同利益这一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建立切实可行的利益分享机制,如设立深空资源开发收益的国际基金、技术转让机制、数据共享平台等,确保全人类均能从深空经济发展中受益。三是引入可持续利用原则。深空经济发展必须以空间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为前提,建立代际公平机制,避免当代人的深空开发活动损害后代人利益。这要求建立严格的空间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资源开发总量控制,并完善生态恢复机制。四是确立责任与效益匹配原则。深空经济法律规制应体现“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特别是针对高风险、高投入的深空资源开发活动,需保障投资者获得与其风险和投入相匹配的收益,从而激发创新和投资活力。
创新监管体系规则。深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转,有赖于一套健全的监管体系,这一体系应包括国际监管、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三个层面。在国际监管层面,可考虑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UNCOPUOS,以下简称联合国外委会)下,设立深空经济监管委员会,或建立专门的国际深空经济管理组织,负责深空经济国际规则的实施和监督。在国家监管层面,各国需指定或设立深空经济主管机构,负责国内深空经济活动的许可、监督和执法。在行业自律层面,应鼓励成立深空经济行业协会或组织,推动建立涵盖行业规范、伦理准则与最佳实践的综合性自律监督机制,从而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提升监管效率与专业性。
构建柔性治理体系。行业自律与标准体系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可提升深空经济的治理效能,实现刚性规制与柔性治理的结合。[19]其一,推进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培育多样化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其在规则制定、标准推广、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作用,包括国家层面的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等。同时,应支持国内机构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标准制定,推动成立亚太深空产业联盟,加强区域内行业自律与合作。其二,完善行业标准与规则制定。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行业标准与规范体系,全面提升深空经济的标准化水平,包括技术标准、运营规范、数据规范等。制定深空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规范,明确数据权属、保密要求与开放范围;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数据实行严格保护,对科研数据实行有限开放共享。其三,信用体系与激励机制。建立行业信用体系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合规运营。
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深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配套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机制需涵盖政治解决与司法解决、国内解决与国际解决等多种途径,形成多样化的争端解决体系。具体可包括以下途径:一是协商与调解,鼓励争端各方通过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解决争议;二是仲裁,建立专门的深空经济国际仲裁机制,提供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三是司法诉讼,支持争端各方通过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考虑到深空经济争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设立专门的国际深空经济法庭,或在国际法院设立深空经济分庭,由具备空间法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的法官审理争端。
深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路径
构建深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际社会协同创新。随着深空经济实践的深入,法律体系亦需不断调整和完善,以更精准地适配并助推深空经济发展,最终实现人类对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
国际法层面的构建路径:从协调到统一。深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需搭建设计科学合理的国际法框架。这一框架应包括基本公约、专项协定和软法文件三个层次。在第一层次,可推动制定《深空经济活动基本原则公约》,明确深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利益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自由探索与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责任与救济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这一公约将为深空经济活动提供顶层设计,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深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第二层次,针对深空经济特定领域制定专项国际协定,包括但不限于《深空资源开发与管理协定》《深空活动安全与责任协定》《深空环境保护与碎片治理协定》《深空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等。此类专项协定需聚焦特定领域的特殊问题设计具体规则,形成深空经济法律体系的专门法支柱。在第三层次,制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软法文件,如《深空经济活动指南》《深空资源开发最佳实践》《深空环境标准》等。这些软法文件具有灵活性高、制定程序简单的优点,[20]能够及时应对深空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为后续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则的形成积累经验。总之,在国际法层面,应形成涵盖全球性公约、区域协定、双边协议的多层次规则体系,覆盖深空经济的关键领域与跨境事务。
就建构路径而言,深空经济法律体系的国际法构建应遵循循序渐进、从易到难的原则。首先,突破实现双边与区域层面国际合作。航天大国可就深空经济特定领域达成双边或区域协定,如数据共享、资源开发合作等,为多边规则的形成积累经验。中国可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与俄罗斯、欧盟等主要航天力量建立深空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其次,推动专门机构制定技术标准和软法。联合国外空委、国际电信联盟等专门机构可针对深空经济的特定问题,制定技术标准、行为准则和最佳实践,形成软约束,为后续硬法的制定奠定基础。再次,推动制定框架性公约。在软法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在联合国外空委框架下制定《深空经济活动国际框架公约》,明确深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这一框架公约可采用“框架+议定书”的模式,先就基本原则达成共识,再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形式就具体领域制定详细规则。此外,完善专项国际协定。在框架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深空资源开发、空间碎片治理、深空旅游等具体领域制定专项国际协定,形成完整的深空经济国际法律体系。这一进程虽需较长周期,但可通过阶段性成果逐步推进。
国内法层面的构建路径:从基础到完善。在国内法层面,各国需要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法义务,构建相应的国内法律框架。这一框架应包括基础法律、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三个层次。在基础法律层面,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空经济活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航天法》,构建深空经济活动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监管机构与职责、活动许可制度、资源开发权限、安全监管要求、环境保护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法律责任等。基础法律体系将为国内深空经济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在配套法规层面,制定针对特定问题的实施细则,如《深空资源开发许可办法》《深空活动安全监管细则》《深空环境影响评估办法》《深空数据管理办法》等。这些配套法规将为基础法律的实施提供具体规则,形成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在技术标准层面,推动行业协会或标准化组织制定深空经济相关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工艺标准、安全标准、测试标准、接口标准等。这些技术标准可通过被法规性文件援引获得法律效力,为深空经济活动提供技术规范。概言之,各国国内法需建立基本法、单行法、配套法规协调的层级体系,结合本国国情落实国际义务,规范国内深空经济活动。
从建构路径来看,我国应积极稳妥地推进深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先行制定政策性文件。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出台促进深空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明确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为后续立法提供政策基础。例如,制定《“十五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对深空经济相关领域作出部署,出台专项深空经济发展指导意见。二是借鉴低空经济立法经验,开展地方先行先试。[21]在深圳、苏州等城市开展深空经济相关立法试点,通过地方性法规或特区法规的形式,探索深空经济管理制度。三是制定基础性法律。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与政策性文件实施效果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航天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空经济活动促进法》,确立深空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基础性法律需兼顾促进发展与规范秩序双重目标,既为深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激励,又防范各类风险。四是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在基础法律框架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相关部委制定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形成完整的深空经济法规体系。该法规体系应覆盖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安全监管、进出口管制等深空经济全产业链。在此基础上,我国深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需与国家航天战略深度适配,遵循立法先行、配套完善、实施保障的路径,为深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具体而言,我国深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可从以下路径着手推进。首先,加快推进核心立法进程。以航天法立法为核心,填补关键领域的法律空白,奠定制度基础。[22]其一,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法》立法实施,确立商业航天在国家航天发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针对新兴领域完善配套法规体系。立法需重点明确四方面内容:一是建立深空活动的许可制度,允许民营企业依法参与深空资源开发;二是完善责任制度,确立经营者责任与强制保险机制;三是规范国际合作制度,明确跨国深空合作的审批与管理流程;四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技术创新与转化。其二,制定《深空资源开发管理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法》的配套法规,该条例需明确深空资源开发的具体规则。包括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勘探与开采的许可程序、资源权属与交易规则、环境与安全要求等。其三,完善商业航天配套规章。修订《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深空发射活动的专项实施细则;制定《商业太空旅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太空旅游的经营者资质、乘客安全标准、责任保险要求;出台《深空数据管理办法》,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与安全保护。
其次,健全配套制度与标准体系。在核心立法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与标准,提升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一是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国家层面,成立“深空经济发展与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由国家航天局牵头,统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参与,负责统筹深空经济发展规划,协调跨部门监管事项,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解决政策冲突与执行难题。二是制定技术标准与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深空探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技术标准,[23]相关标准需与国际标准衔接,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三是完善金融与保险支持制度。设立国家深空经济产业基金,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深空专项保险产品,建立技术估值中心,为企业融资提供专业的技术价值评估服务。
再次,强化执法与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与司法机制,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边界,如国家航天局负责深空活动的许可与监督执法,生态环境部负责深空相关环境执法,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深空经济领域商事活动执法。同时,组建专业执法队伍,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二是完善司法保障体系。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航天审判庭,审理涉及深空经济的民事、行政案件;在航天产业集中地区设立专门的航天法庭,实现相关案件的就近审理与高效处置。同时,加强专业司法人才培养,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衔接机制。三是强化普法宣传与企业合规指导,建立合规咨询服务平台,提升经营主体的合规意识。
国际国内协同路径:从接轨到引领。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同衔接,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又是提升我国深空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关键,还是平衡主权诉求与全球治理、实现深空经济国内发展与国际合作互促的关键。需围绕立法衔接、执行协同、实践反哺、话语权提升四大维度构建完整路径,实现从被动接轨到主动引领的转型。
其一,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法协同发展,筑牢立法衔接根基。立法层面的协同是避免规则冲突、确保国内活动符合国际义务的基础,需建立涵盖条约转化、空白填补、冲突预防的衔接机制。首先,明确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规则。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法》中增设“国际条约适用”条款,[24]区分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两类情形。对于《外层空间条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我国已批准的核心条约,明确其可直接作为国内执法与司法依据;对于尚未批准但符合我国利益的协定,则通过条款转化纳入国内法,例如,将“人类共同利益”原则转化为《深空资源开发管理条例》中的利益共享条款,要求国内企业将部分开发收益用于国际航天能力建设。其次,国内法填补国际法空白时需兼顾国际共识。针对深空资源产权、在轨资产处置等国际法未明确的领域,国内立法需参考国际社会主流实践,摒弃单边主义规则设计。例如,我国在界定深空资源开发权时,可借鉴美国、卢森堡“非主权性产权”模式的合理内核,[25]同时增设环境修复义务、数据共享责任等符合发展中国家诉求的条款,既保障国内企业权益,又为后续国际规则谈判预留共识空间。再次,建立立法前的国际合规审查机制。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空环境保护法》等法规时,由外交部、国家航天局联合开展国际合规性审查,重点核查条款是否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存在冲突、是否符合全球深空治理的普遍原则。对可能引发国际争议的条款,需组织国际专家展开论证,确保规则设计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兼容性。
其二,构建国内监管与国际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协同效能。执行层面的协同是破解跨境深空活动监管碎片化、避免“规则套利”的核心,需从执法、司法、监管三个维度建立联动机制。首先,推进行政执法国际协同。建立深空活动跨境执法协作平台,可由国家航天局牵头,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欧洲空间局(ESA)等机构签署《执法协作备忘录》,明确跨境案件线索共享、联合调查机制、执法标准互认三大协作内容。其次,强化司法审判中的国际规则考量。在航天法庭审理跨境深空纠纷时,建立国际规则优先适用原则。例如,审理中外企业间的深空资源开发合同纠纷时,若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优先适用该公约。同时,建立国际法律专家咨询机制,邀请国际空间法学者参与重大案件论证,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国际共识,提升我国司法裁决的国际公信力。再次,加强监管数据跨境共享。[26]依托国家航天局深空数据中心,与国际深空探测数据系统(IPDA)对接,实现监管基础数据和风险预警数据的共享。此外,数据共享需建立分级授权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数据(如核心探测技术参数)实行加密传输或限制访问,平衡共享需求与安全底线。[27]
其三,以国内深空实践为依托,为国际法提供“中国样本”。我国在探月工程、火星探测、国际月球科研站等领域的实践,是推动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资源,需构建从实践提炼、规则转化到国际推广的现实路径。首先,从重大工程中提炼可推广的规则经验。在国际月球科研站建设中,重点总结联合建设与利益共享规则、地外环境监测规则、应急救援协作规则等可推广的规则。其次,推动民营企业实践成果的国际规则转化。支持民营航天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将其在商业月球探测、低成本运载火箭等领域的创新实践转化为规则建议。例如,民营企业在“一箭多星”部署、在轨卫星维护等方面形成的技术标准,可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交为国际推荐标准。再次,通过国际组织输出实践成果。以联合国外委会、国际深空探测学会(ISECG)为平台,定期提交我国深空实践的“规则提案”。例如,将我国月球采样返回中的环境保护操作规范提交联合国外委会,推动其起草《深空资源开发公约》;将国际月球科研站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提交国际深空探测学会,作为全球深空探测数据共享的示范模式。
其四,推进从规则参与到规则引领的战略转型,全面提升国际话语权。提升国际话语权是实现“引领”的重要目标,需通过平台占位、议题设置、联盟构建三大策略,增强我国在深空经济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一是强化关键国际平台话语权,重点提升在联合国外委会的影响力,推动设立“深空经济治理特设工作组”,并争取主导权,牵头制定工作组议程,增强规则执行中的中国话语权。二是主动设置全球深空治理议题。围绕我国优势领域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诉求,提出具有引领性的议题方案。例如,针对深空资源分配失衡问题,构建兼顾技术能力与发展需求的资源分配机制,主张发展中国家可通过“能力建设承诺”获得更多资源开发权益;针对深空碎片治理难题,提出源头减量和末端清理的全周期责任机制,推动建立国际碎片清理基金。[28]三是构建发展中国家规则联盟。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联合巴西、南非、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形成深空治理发展中国家联盟,在国际规则谈判中统一立场。同时,加强与欧洲国家及俄罗斯的务实合作,在“国际月球科研站”“深空通信网络”等项目中形成规则共识,稳步拓展我国在国际规则领域的影响力。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江苏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其法治路径研究”和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低空智联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5ZHA002、SZRI-2025-05)
注释
[1]常河、张晓华:《首届深空经济与产业发展大会召开》,《光明日报》,2025年9月6日,第6版。
[2]桂从路、盛玉雷、李拯:《从新型举国体制看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人民日报》,2025年12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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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梁晓菲、吕江:《〈阿尔忒弥斯协议〉的能源透视:美国的战略取向、全球影响及中国选择》,《太平洋学报》,2025年第3期。
[7]靳珅、王光辉:《深空经济的范式革命与文明跃迁:基于复杂系统论的时空拓展与技术创新研究》,《公共治理研究》,https://link.cnki.net/urlid/44.1751.D.20251105.0956.002。
[8]《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该条约于1966年12月19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供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具有永久有效期。该条约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被誉为“空间宪法”。
[9]C. D. Johnson, "Renewed Ambitions in Space-Exploration Lawmaking," The Air and Space Lawyer, 2020, 33(3).
[10]唐静、王栋:《“先行者优势”:全球公域治理中的制度性权力与中国方案》,《太平洋学报》,2025年第9期。
[11]吴晓丹:《数据国际治理:人权、安全和主权的耦合与差序》,《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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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田庆锋:《中国商业航天的前景趋势与促进举措》,《人民论坛》,202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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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C. Henry, "Amazon Circles Bankrupt OneWeb Assets," Satellite Today, 31 March 2020, https://www.satellitetoday.com/telecom/2020/03/31/amazon-circles-bankrupt-oneweb-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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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杨 柳 美 编∕周群英
Legal Challenges and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the Deep Space Economy
Gao Zhihong
Abstract: With breakthroughs in deep-space explor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space activities, the deep-space economy has transitioned from scientific exploration to the initial stages of industrialization. It has emerged as a primary domain for cultivating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and reshaping the global spatial interests landscape, exhibiting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spatial specificity, technological frontiers, 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 and exploratory phases. This emerging sector challenges traditional legal frameworks, raising novel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ity definition, resource ownership, and liability determination. Therefore, China should advance legal theory innovation and rule system reconstruction around key issues such as property rights demarcation, responsibility allocation, and benefit sharing. By establishing a multi-tiered legal framework guided by international law and underpinned by domestic legislation, China can proactively and steadily advance the development of a legal system for the deep space economy, providing a soli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its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Keywords: deep space economy, outer space law, property rights definition,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