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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更实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更重责任(4)

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通过法律监督促进诉源治理。《意见》强调:“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检察机关必须立足司法办案,更加自觉做好预警预判、防患未然、标本兼治的工作,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要持续落实《意见》明确的“定期分析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任务,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到一类问题的治理,实现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

(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从高质效抓起。《意见》重点部署“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系列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狠抓落实,进一步把监督重心放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来。《意见》部署的已常态化开展的工作,是对法律监督新的更高要求,要持续巩固深化。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注重落实“双向衔接”。在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精准监督的同时,要深化类案监督,以检察建议、诉讼监督情况通报等形式,促进同类普遍性问题得到根治。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常态化推进跨省和省内交叉巡回检察,不仅查监狱执法活动有没有违法违规,更查驻监检察有没有失职渎职。继续加大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力度,助力纯洁司法队伍。《意见》强调的一些需要加强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短板、弱项,必须克服一切困难推动解决。比如,“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完善对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等,各级检察机关要下大力气推进落实。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措施。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领导开展监督,在敢于监督的基础上,更加自觉把政策的刚性要求、法律的刚性规定与实践的灵活方式结合起来,善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增强法律监督“刚性”。监督者既要解决自身不会、不愿、不敢监督问题,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要按照《意见》要求,主动争取、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等各方面监督,更加自觉接受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履职制约。要抓实自我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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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