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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核心提示:6月19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和深圳市光明区委主办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课题研究成果发布会暨全面从严治党智库(深圳•光明)第一届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甦、国际法所所长莫纪宏,深圳市监委委员李丁文,深圳市光明区委书记王宏彬出席会议并讲话。光明区领导姚文胜、刘桂林参加活动。数十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受邀参与研讨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小妹在研讨中指出,深圳市光明区委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系统性强,可操作性强,是基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系化建设的率先探索,或将能为全国其他地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供经验样本和参考范例,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课题研究成果发布会暨全面从严治党智库(深圳•光明)第一届论坛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课题研究成果发布会暨全面从严治党智库(深圳•光明)第一届论坛

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对于基层党组织而言,如何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把上级要求和基层实际结合起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目标,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重大课题。近日,深圳市光明区在全国率先推出系统性、可操作性的《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改革精神探索基层党建工作规律,以制度创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基层落地生根,是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实施办法》的最大创新就是引入系统论中的体系化方法,以一贯性和统一性的规则体系,推动光明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实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马克斯·韦伯认为,体系化是构成一个逻辑清晰,具有内在一致性,至少理论上无漏洞的规则体系,即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和逻辑的统一性的规则体系。当然,要把各个分散的部分有机“粘合”起来,这样的规则体系还要有一以贯之的组织目的,来统合、整合各个部分,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制度合力。由此,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趋向于目的,设定所期功能,将知识或事务根据其存在上之关联、作用组织起来的方法,便是体系化。《实施办法》的体系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目的的统一性

这是体系化建设的核心要求,体现为《实施办法》的价值定位和目标任务具有一贯性。具体而言,《实施办法》的价值目标就是,探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科学机制,推动基层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转向“严紧硬”,确保各级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的目标任务,是要“把落实主体责任和开展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为光明加快建设‘四城两区’,努力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提供坚强保证。”

二是内容的完整性

这是体系化建设的基础性标准,体现为《实施办法》从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监督检查到责任追究、容错纠错等方方面面,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形成了一个科学完善的闭环系统。

第一,建立主体体系。《实施办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责任主体”,明确了从区委到社区党委等各级党组织,以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普通党员各自的具体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各级党委,也包括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责任”既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包括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也包括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职责范围的主要领导责任,还包括普通党员在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把主体责任落实落细的责任。可见,《实施办法》既兼顾了纵向和横向组织体系,又区分了集体和个人的不同责任,主体范围延伸到了每一个党组织和党员,实现了责任主体的全覆盖。

第二,建立责任内容体系。《实施办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责任内容”,即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主体责任归类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六大建设责任。具体的责任内容主要来自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光明区委一届二次全会报告》《光明区纪委一届二次全会报告》《光明区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实现了《实施办法》与其他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可见,《实施办法》既向内形成了责任内容规则体系,又向外融入了整个党内法规体系。

第三,建立追责体系。《实施办法》通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容错纠错”的规定,建立起了完善的监督考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程序和结果应用办法,明确了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制定要求和运行机制。可见,《实施办法》构建起了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年终检查相结合,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相结合的一套追责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全力保障《实施办法》顺利施行,推动全区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抓具体、抓深入。

三是逻辑的自洽性

逻辑自洽是系统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也这是体系化建设的重要表现形式,体现为《实施办法》科学划分了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明确了上下级党组织之间责任范围。《实施办法》规定的各主体的责任内容,既分工协作,又上下联动,在实质内容层面呈现出协调统一、分工配合的内在关联性,在形式层面上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且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形式。

四是配套的完备性

配套完备是体系化建设的有力保障。为了让每项责任都具体、明晰、可操作,按照《实施办法》第21条的规定,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在《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同时,配套制定了区委各部门、区直单位、区属企业党组织,各街道党工委和驻区单位党组织三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标评价标准》(2019)。《实施办法》和三个配套《指标评价标准》,既对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又兼顾到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在工作方法上的差异,列明了各个主体每项责任的具体评价内容、评分规则和扣分、奖励情形等,让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落实《实施办法》有抓手,可执行、易操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必须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就要紧紧抓住责任体系建设这个基础性工作。目前,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国还没有一个系统性指导意见。全国各地正在进行积极探索,也出台了一些文件,比如重庆市划定了24项责任清单,广东省列出了3个方面共60项责任清单,四川省列出了4个方面共22项责任清单,还有水利部、民政部等,这些地方和部门的探索主要是侧重于建立责任清单。深圳市光明区委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系统性强,可操作性强,是基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系化建设的率先探索,或将能为全国其他地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供经验样本和参考范例,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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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