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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圳光明区委这样处理好六项关系

核心提示:6月19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和深圳市光明区委主办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课题研究成果发布会暨全面从严治党智库(深圳•光明)第一届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甦、国际法所所长莫纪宏,深圳市监委委员李丁文,深圳市光明区委书记王宏彬出席会议并讲话。光明区领导姚文胜、刘桂林参加活动。数十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受邀参与研讨活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研讨中指出: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正确处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涉及的各项关系方面,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发布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对深圳市光明区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做了认真且细致入微的部署,充分体现了光明区委作为基层党委对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视和切实贯彻执行的鲜明政治态度。首先,《办法》和三项指标评价标准体系兼顾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其次,《办法》和三项指标评价标准体系对区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主体、责任内容、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机制、容错机制等规定得非常明确、细致,这体现了深圳市光明区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非常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追求实效的精神。再次,《办法》和三项指标评价标准体系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与区委和区属各级党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这体现了深圳市光明区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务实精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近日,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发布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办法》对深圳市光明区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做了认真且细致入微的部署,充分体现了光明区委作为基层党委对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视和切实贯彻执行的鲜明政治态度。如何实施好这个《办法》,如何正确、有效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要求,笔者认为应特别注重处理好下述六项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与客体、对象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与手段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组织建设与思想建设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与“重点”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问责机制与容错机制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与客体、对象的关系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一定要首先搞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是全体党员、各级党组织(包括基层党支部)、各级党委(党组)及各级党的工作部门等。全面从严治党的客体则是党的组织、党的作风、党的纪律,以及全体党员,特别是作为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尤其是作为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班长”(一把手)的党员的思想和行为。

在某种意义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对象。尽管治理对象和治理客体有一定差别,治理对象是指治理所针对的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全体党员);治理客体是指组织的体制、机制、运作规则、程序以及组织的作风、纪律、党员个人的思想、行为,但二者所涉及的毕竟是同样的组织和个人。因此,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的各类主体同时也可以认为是“治”的对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既要参与“治”,又要接受“治”。虽然全面从严治党也要借助广大人民群众的助力、促力,但主要还是党自己治理自己,自己改进和完善自己。

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与手段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目标是增进和保障党的先进性、纯洁度,提高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和执政能力,而全面从严治党的手段和方式是各种各样的,包括制定、完善党内法规、健全党内制度、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加强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以及不断增进全体党员的理想信念,清除党内腐败分子和理想信念丧失、革命意志衰退的党员等。

全面从严治党的手段和方式是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服务的,二者必须匹配、协调。后者必须有前者保障,否则,“治”的目标就会落空;前者的选择、应用必须服从、服务于后者,否则,“治”的行为就会异化,“治”的结果就会南辕北辙。

全面从严治党中组织建设与思想建设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既有组织建设的任务,又有思想建设的任务。组织建设的任务首先是把好党员发展关,防止投机分子、落后分子、腐败分子混入党内,如发现有这些人混入党内,以及本是先进分子的人入党后腐化变质,则应坚决予以清除;组织建设的任务其次是把好领导干部选拔关和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严格治理“软、懒、散”的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任务则指通过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培训,使之树立和弘扬民主思想、科学精神、法治理念和廉政勤政的情操。

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何者为重?二者同等重要。试想,如果组织建设关口失守,队伍不纯,领导班涣散无力,党的纲领、目标、任务何以实现?如果思想建设关口失守,党员理想信念丧失,党的领导干部意志衰退,何以带领人民干事创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与“重点”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全面”。“全面”包括各个层面的“全面”:从对象上讲,包括各种机关、社团、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从层级上讲,包括中央、省市县、街道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各个层级;从领域上讲,包括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各个领域。

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讲“全面”,还必须有“重点”。各个地方、各个层级、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其在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针对各个不同的问题,有的放矢地“严治”,而不能无的放矢,平均使用力量,搞“一刀切”。没有重点,就没有全面,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实效。

全面从严治党问责机制与容错机制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建立问责机制,“严治”必须与问责相结合。有严格问责才有严格治理:对违法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对违纪者必须追究纪律责任,对政治政策失误者必须追究政治责任。如果对违法、违纪和政治政策失误的党组织和党员放任不管,不严格问责,整个党就会松懈,就会失去战斗力、凝聚力,乃至最后失去执政能力。

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也不能一味地“严”,“严”必须与“宽”适当地结合,宽严相剂才能真正实现“严治”的终极目标,对在主观上积极干事创业、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党员、干部,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或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界限不明确等而导致了某种失误,党组织在处理其相应问题和对之问责时必须给予一定的宽容。否则,会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敢大胆干事创业,从而违背全面从严治党的初衷。为此,必须在建立严格问责机制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全面从严治党中“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有“自律”,也要有“他律”,二者缺一不可。所谓“自律”,既包括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自律,也包括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各自的自律。所谓“他律”既包括党员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以及党组织、党委(党组)、纪委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上级党组织、党委(党组)、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党委(党组)、纪委等的他律,也包括人民群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舆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他律。

自律和他律是统一的和相辅相成的。他律可以促进自律,没有他律,自律可能因缺乏动力而难于自觉坚守。自律则可以弥补他律的不足和缺陷,没有自律,他律往往会因其不可避免的不足和缺陷而难于充分发挥作用。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只有坚持自律和他律“两条腿走路”,才能真正有效实现“严治”目标和任务。

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正确处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涉及的各项关系方面,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发布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与这个《办法》相配套的三项指标评价标准体系:《光明区区委各部门、区直单位、区属企业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标评价标准(2019年)》、《光明区各街道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标评价标准(2019年)》、《光明区驻区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标评价标准(2019年)》,具有重要创新和鲜明的特色。

首先,《办法》和三项指标评价标准体系兼顾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在指导思想方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政治站位高。

其次,《办法》和三项指标评价标准体系对区一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主体、责任内容、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机制、容错机制等规定得非常明确、细致,特别是三项指标评价标准体系,对考核和评价的各项内容、评分、扣分的规则和应予奖励的情形,规定得非常具体,可操作性非常强。这体现了深圳市光明区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非常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追求实效的精神。

再次,《办法》和三项指标评价标准体系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与区委和区属各级党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光明区加快建设“四城两区”,努力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起来,而不是落实从严治党和抓业务工作“两张皮”,顾此失彼。这体现了深圳市光明区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务实精神。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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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