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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技术与现代医疗卫生服务(5)

随着国家“互联网+”战略的推进落实,有关“互联网+”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政策导向也日趋明朗。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推动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推动健康大数据的应用。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积极推进“互联网+”战略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和任务。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积极开展互联网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等便捷服务;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引导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装备,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影像诊断、专家会诊、监护指导、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并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正式明确了医疗健康大数据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与健康的创新模式,培育发展新的医疗与健康服务业态;完善数据开放共享支撑服务体系,建立“分级授权、分类应用、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准入标准,建立大数据应用诚信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大数据开发、挖掘、应用行为;加快医疗健康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标识赋码、科学分类、风险分级、安全审查规则。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强调发展健康服务业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促进与物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下,“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不仅实现了快速发展,也形成了不少具有地方特色的实践模式。

为加强对传统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与模式的监督与管理,我国政府出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但对“互联网+”相关技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领域的渗透与融合模式与运行机制,无论是项目或诊疗范围,还是覆盖领域与方式,都没有过任何界定,一直存在监管真空。因此,为了规范“互联网+”相关技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完善顶层设计,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网上与网下、权力与责任、运行与监管等关系,2017年5月,国家卫计委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即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和相关活动应该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而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要求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提供方必须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求提供方的医生必须具备执业资质并承担法律责任,规定参与诊疗活动的各方都不能旁落法律框架之外。针对“互联网”医疗所出现的超范围诊疗行为,强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一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对“互联网+”的医疗服务准入、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与监管,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尽管政策还未确定,但从制定逻辑看,是在促进“互联网”诊断与医疗机构的结合,以确保诊断结果的科学和严谨性。同时,“互联网+”在促进健康覆盖、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与绩效、促进分级诊疗与集团化管理的同时,如何趋利避害,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有效防控潜在风险,也需要“互联网+”相关技术在与医疗健康领域融合过程中的长期磨合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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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