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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制: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核心提示: 党内问责制是我党严于律己、从严治党的一项创新举措。只有依托党内问责制,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战略,才能提升干部队伍的党风作风和精神活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效能性,为我党强化执政能力、创建服务型政府、更好带领全国人民投身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制度保障。

【摘要】党内问责制是我党严于律己、从严治党的一项创新举措。只有依托党内问责制,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战略,才能提升干部队伍的党风作风和精神活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效能性,为我党强化执政能力、创建服务型政府、更好带领全国人民投身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党内问责制 从严治党 责任主体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党内问责制是我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党严于律己、从严治党的一项创新举措。“打铁还需自身硬”,在我党高举反腐大旗、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对党内问责制相关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

党内问责制: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问责制源于西方人事管理制度,而中国共产党创新地将问责制引入党内管理,同党政权力相结合,建立了党内问责制,以此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需求,也进一步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执行能力。

党内问责制具有全面性,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的要求。目前党内问责制度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以规范推行。从这两部规范文本中可以发现,党内问责制在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事由上都具有全面性,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问责制同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要求的契合度。其一,从问责对象上看,两部规范文本规定了问责对象既可以是某一个体,也可以是某个组织,体现出了问责对象最大限度的全面性。其二,从问责方式上看,两部规范文本也分别针对个人问责和组织问责列举了不同的问责方式。其中针对个人问责提出了五种问责方式,分别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而针对组织责问则列举了检查、通报和改组等三种方式。这同样凸显了党内问责制中问责方式的全面性,同样契合了从严治党中“全面”的要求。其三,从问责事由上看,两部规范文本中也涵盖了从具体明确到抽象综合的问责事由描述,这样就既涵盖了可预料和可描述的具体问责事由,也拓展丰富了不可预料的外延问责事由,有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内问责制具有严厉性,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中“严”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一个“严”字,体现了我党自我强化、自我革新的决心和信心,而党内问责制同样具有“严”的特征。事实上,在问责制被引入之前,我党实行自我管理的主要方式方法是监督和党内监督。而党内问责机制则是在我党持续强化监督和党内监督基础上,进一步引入的更为严格的自我管理机制。实际对比监督和问责制的区别就可以发现:监督即“监”和“督”的组合,监督更多地倾向于发现问题,并督促改进问题。尽管监督机制也涉及到对监督对象实施奖惩措施的规定,但体现的并不深刻,甚至也非必要因素。而问责制则不同,问责制是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还要“问”,即追问、探究、挖掘问题的成因,并且更要“责”,要找到直接责任人,并对其进行斥责、惩戒,问责制中对问责对象的奖惩是必要因素,即一旦实施问责程序,就必须有奖惩上的判断和跟进。因而,仅从监督和问责制的概念对比上就显而易见,问责制是比监督更加严厉的管理方式。事实也是如此,在监督和问责制效能实际发挥过程中,监督更趋向于民主性和自发性。而与此相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方式的规定中,则直接赋予了问责机制以责令停职、降职和免职的权利。

党内问责制的工具性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中“治”的要求。事实上,问责制不仅在政府和政党组织管理层面被普遍推行,一些社会组织,如企事业单位中同样实行问责制。这是因为问责制并不具备专属性,反而具有普遍适用的工具性,问责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人事绩效管理应用工具,其工具性体现在通过问责机制,可以促使机制覆盖范围下的组织或个体为免于被问责,而发挥积极性和能动性,不断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和提升履职能力,更好地履行职务,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且在工作绩效上能够持续拓展和优化。我党提升治理效能,加强队伍建设,与时俱进地引入和实施了一系列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和举措,也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价值的愈加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也成为当前包括政党在内的各类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工具和抓手。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趋势,通过引入党内问责制强化治理能力,进而为“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治”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和路径。

党内问责制: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路径

个别党员干部责任意识缺失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组织队伍中,党员干部拥有重要权力,基于问责制中“权责一致”的根本原则,以及考虑权力天然的寻租特性,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扎紧制度笼子,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既要从严治党,更要从严治吏。要用制度和规范约束党员干部行为,要求党员干部一定要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清晰的责任意识,要认识到权力不是个人的工具,更不是交易的资本,而是意味着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有多大权力就要抗住多大的压力和诱惑。但事实上,党内存在个别党员干部责任意识缺失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从个人角度方面,个别党员干部作风涣散,思想存在惰性,消极懒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更有甚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不为民办事,不为社会谋福利,不为党增光,反而大搞权钱交易、滋生腐败;从组织管理角度方面,个别党员干部在组织管理上同样责任意识薄弱,管理能力低下,不思进取,认为组织绩效是集体绩效,同个人无关。这就造成了党员干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好人主义”风气盛行等问题,使得部门组织队伍割裂、涣散,无法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加无法通过团队协作来提升执政能力。这些问题都是全面从严治党需要重视和解决的着眼点。

积极高效地实施党内问责制激发党组织活性,强化履职能力和执政能力。全面从严治党,就应该全面落实党内问责制,进一步激发党组织活性,唤起党员干部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进而强化履职效率,提升执政能力;全面从严治党,就应该全面落实党内问责制,以确保党组织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大政方针政策得以有效执行和严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就应该全面落实党内问责制,以此来倒逼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党员干部能够时刻警钟长鸣,保持警醒,坚定无产阶级立场,坚定为人民服务的信心。同时,高效的党内问责制应基于以下要点加以构建。一是要求被问责党员干部要具备足够的岗位责任意识,对自身的岗位权限、职能要求有明确的认知,并且既要拥有同职责相适应的权力,也要具备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进而才能要求干部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决策负责。二是党内问责制落实要坚决,不打折扣,严格依照相关制度规范实施问责,做到统一标准、有责必问,不因人而异,由此强化制度本身的严肃性。三是应配合必要的绩效激励制度和考核制度体系,既要对问责制匹配对应的惩罚措施,也要强化责任问责的正向激励效果。问责只是工具,提升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才是根本目标。四是问责制一定要追究到全部责任人,更要追究到主要责任人,要根据岗位权限和职位等级区分责任主次。

总之,党内问责制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提供了重要抓手,党内问责制也应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

【注: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联2014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课题编号:2014lslktziyyjj-5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李斌雄、张银霞:《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及其问责机制探讨》,《探索》,2016年第1期。

②阮博:《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问题研究述评》,《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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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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