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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四个维度(5)

 三、以制度治党为保障

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往往是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及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和《条例》是规范和约束党的行为的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制度治党的重大举措。

(一)制度治党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经验

十八大以来,党以更具规范性、权威性和系统性的党规党法为保障,不断强化从严治党。

第一,结合形势变化和从严治党新要求,及时修订党内法规。2014年1月,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消除选人用人不正之风。2015年8月,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健全巡视工作制度,加大巡视工作力度,强化党内监督。2015年10月,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两个文件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第二,根据从严治党经验和新要求,制定新的党内法规。2015年6月,中央公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强化党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领导,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015年7月,中央公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干部能上能下破除“官本位”,特别是对“下”做出具体规定:一是健全正常的“下”的制度和机制。包括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调整工作岗位。二是健全领导干部问责“下”的制度和机制。三是健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的“下”的制度和机制。2016年7月,中央正式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照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与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一部更具规范性、权威性和系统性的党内法规。

(二)制度治党是十八届六中全会从严治党的主要举措

第一,推动制度治党是中央制定《准则》和修订《条例》的目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十八大以来党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到制度化层面,从而成为规范和约束全党行为的准则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对此做出了系统说明,指出党中央出台《准则》和《条例》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重要安排,着力把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把以往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从而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推动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和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1]85-86。由此可见,十八届六中全会把制度治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举措,制定《准则》和修订《条例》的目的就是通过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

第二,《准则》和《条例》实现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制度化。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准则》和《条例》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准则》以加强和规范党党内政治生活为主题,结合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将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化,包括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制度、群众路线、选人用人制度、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共12个方面,广泛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法可依。特别是以位阶在党内法规中仅次于党章的准则形式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充分表明了党坚持制度治党的决心和力度。《条例》旨在加强并完善党内监督,对党内监督的宗旨、主要任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各级组织监督以及党员监督、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及整改要求和保障措施等都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强调要落实党委监督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监督主体责任缺失问题。此外,为了防止在执行中搞变通导致效果大打折扣,《条例》并没有授权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综上所述,《准则》和《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固定下来,使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化,由此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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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