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更加扎实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发展权的实现。
——总体发展规划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和发展战略,中国政府制定国家发展规划,保障发展权的实现。从1953年到2001年,每5年制定一个国家发展计划,对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作出安排。自2006年起,改计划为规划,实现了从具体、微观、指标性的发展计划向宏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转变。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连续制定了十三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五年规划”是连接国家发展总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的纽带,为有计划、分阶段、稳扎稳打地推进发展权的实现,确立了中长期指导思想、目标方向、基本要求和实施举措。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议》和《纲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建议》和《纲要》在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上进行重点突破,主要包括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中国还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发展权。中国先后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把保障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专项行动计划
中国政府制定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行动计划,落实人民发展权。广泛实施了涉及扶贫、互联网、创新创业、科技、贸易、区域发展等行动计划,如推进农民创业创新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技助推西部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和科技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行动计划等。有效实施了教育发展、人口素质提升、人才奖励、文化产业等行动计划,如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春蕾计划”和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等。实施了有关就业、社会保障、食品与医疗、残疾预防、全民健身等方面的一系列行动计划,如关于就业的春风行动,关于社会保障的全民参保计划,消除疟疾行动计划,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残疾预防行动计划,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等。推出了污染防治、节能、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行动计划,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中国还通过制定专项规划落实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发展权。中国发布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等,明确发展目标,采取积极策略措施,针对不同群体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发力,使他们能够同步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司法救济机制
中国不断加强发展权的司法保护与司法救济,构建起发展权司法救济机制,防止和惩治对发展权的侵害。
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发展权利。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国家提供司法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2014年,国家颁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后,司法救助的范围与数量大幅上升。2014年、2015年,中央和地方安排司法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9亿元,2014年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各级法院2013年至2015年共为诉讼当事人减免诉讼费6.25亿元,保障生活困难群众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