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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4)

将微观层面监管与宏观层面监管结合在一起。我国的金融机构尚未经历过完整的金融周期,对整体系统性风险的把握及单一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可参考的模式,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的分类监管使得监管框架存在明显不足。应建立微观与宏观全面监管的管理框架,在资本管理、信息披露、流动性管理、危机管理等方面,结合国际监管的新标准、新要求,采纳适合国内金融机构发展情况的审慎监管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限制单个金融机构风险向宏观体系溢出。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掌握国际监管标准,采取更适合国情的方式追踪国内的市场和机构的发展情况,构建完善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在中央银行的协调下,一行三会积极发挥协同优势。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危机发生后,巴塞尔委员会及各国的监管部门意识到公司治理有效性不足带来的严重影响。随着金融机构面对的风险更加复杂化、多样化,通过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机制成为实现风险防范目标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进行不断评估和完善机构的治理框架,不断优化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模式,深入了解市场环境、监管要求、风险状况,把握机构的风险偏好和经营策略,加强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审慎经营、创新发展、多元化融资,在竞争中形成自身的特色、抵御外部的风险同时也应承担起与其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开放的大背景下,无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还是金融经营机构,都需要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不畏惧竞争,不妥协让步,在各自的实践中,摸索出中国金融发展的合适路径,提高能力、提高效率,推动商业模式的创新、经营渠道创新以及金融产品创新,以应对国内逐渐开放、复杂、多元的金融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求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

建立持续完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与国际同类机构相比,中国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结构单一、业务模式简单、资本补充渠道狭窄有限的问题。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较低的TLAC资本工具可能会导致资本工具频繁的触发,而过高的TLAC资本工具则会要求银行承担较高的成本。因此,长期来看,国内银行必须转变业务增长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内部资本积累主导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实体经济稳健和可持续增长,才能持续地达到新监管标准,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6期。

(作者巴曙松系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作者王璟怡、刘晓依、郑铭就职于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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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