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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2)

复杂性则衡量金融机构业务内容、组织架构的复杂程度。银行的困境或失败的系统性影响与其总体复杂程度是呈正相关关系的,银行的经营方式、资产负债结构和操作的复杂性程度越高,处置和恢复的成本就越高,时间也越长。

G-SIBs评估方法为周期性检查状态提供了基本架构。对银行转变风险状况和业务模式来降低系统性溢出效应产生了激励机制。委员会并不会固定G-SIBs的名单,银行可随时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进入或退出。例如,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在全球经济中地位的日益凸显,将会有一大批来自这些国家的银行加入到G-SIBs中。这对指定机构及市场对于G-SIBs标准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逐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全球经济带来的影响,有助于全球经济保持长久稳定。

使用分档法(Bucketing Approach)对不同的G-SIBs附加不同的资本要求。目前G-SIBs共分为五组,其中第五组中的银行对应的更高损失吸收要求最高,是风险资本的3.5%,第一组中的银行对应的更高损失吸收要求最低,是风险资本的1.0%。更高损失吸收要求要满足巴塞尔III框架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详见图2)。

2015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更新后的G-SIBs名单,名单中新增中国建设银行,要求持有1%的附加资本,同时将西班牙对外银行移出G-SIBs名单,整体仍保持30家不变。

更高吸收损失能力的安排与实行

为了解决所谓“大而不倒”问题,2014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一系列针对G-SIBs提高吸收损失能力的原则及条款清单,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对G-SIBs保留相当规模的缓冲资本,持有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16%-20%的股权和可取消债务。监管机构将这项规定视为解决所谓“大而不倒”问题的一种途径,这是防止救助大型银行并避免纳税人为破产银行买单的关键一步。根据该计划,30家G-SIBs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应该至少占到其风险加权资产的16%-20%。此外这些银行持有的资本占其全部资产的比重也应该至少是巴塞尔杠杆率要求的两倍6%。金融稳定理事会将与巴塞尔委员会执行该计划的市场调查、定量影响测算(QIS)以及宏微观经济评估。

G-SIBs应达到最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在最低的监管资本要求下,G-SIBs应达到最低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Minimum TLAC),以确保G-SIBs具备基本的损失吸收及资本重组能力,避免纳税人为危机期间救助破产银行的巨大费用买单,从而避免引起全球金融恐慌,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在监管对象方面,TLAC监管适用于G-SIBs的每个处置实体,包括母公司、子公司以及最终或中间控股公司。最低TLAC标准将根据单个处置实体及其所有直接或间接子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计算。此外,考虑到新兴市场经济体资本市场深度不足,银行筹资难度大,且监管标准上升可能对实体经济融资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金融稳定理事会专门为总部位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G-SIBs设定了过渡期,尽管征求意见稿中尚未明确过渡期长度。

在监管标准方面,金融稳定理事会为G-SIBs设定了最低总损失吸收能力和最低杠杆率两方面的新监管标准,并将其划分为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两个层次。第一支柱的组成由定量影响测算和成本效益分析得出,要求G-SIBs必须保留相当规模的缓冲资本,持有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16%-20%的资本。对于附加资本要求为1%的G-SIBs,需要持有至少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19.5%-23.5%的资本,而附加资本要求为2.5%的G-SIBs,需要持有至少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21%-25%的资本。此外,这些银行持有的资本占其全部资产的比重也应该至少是巴塞尔杠杆率要求的两倍。第二支柱内容则由危机管理小组(Crisis Management Groups)和可处置性评估计划(Resolvability Assessment Process)共同确立,其基本原则是确保G-SIBs损失吸收能力的有效性,最大程度的降低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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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