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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问题与建议(3)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程序不够完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来都依靠各级政府推动,在国务院层面,协调小组负责牵头推进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相关工作。因此,减什么政、放什么权都由政府自己研究决定,未向社会公开,无法体现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愿。一方面,协调小组中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等专题组的领导成员都由具有审批职能的部委负责人担任,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重大的利益关系,在改革过程中有保护部门利益之嫌。另一方面,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缺少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程序,致使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多为“含金量”不高、“不痛不痒”、细枝末节的项目,使市场主体和社会民众在政府取消成百上千个审批许可事项后,到政府部门办事依然困难重重。

三、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责的关键。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成效导向,着力解决目前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把握改革的一般规律,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路应从控制数量转向提升质量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如何,人民群众的感受最真最深。群众和企业是否满意,是检验简政放权成效的根本标准。改革进展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有较大差距的根源在于未改变数量控制型的改革思路。用数量指标推动改革,就使得“含金量”不高、“不痛不痒”、细枝末节的项目被大量取消下放,而阻碍企业生产经营和百姓就业创业的审批事项依然存在,市场主体对简政放权的效果感受不明显。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不能仅从削减的数量上进行判断,关键要从质量上看群众和企业办事的程序是否更简便、成本是否更低廉。应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数量控制型改革转向质量提升型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方便市场主体的投资、生产、经营,从关键处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创造力。总之,改革要向深水区涉进,向“硬骨头”动手。

(二)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非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越多越好,应树立“当减则减、当留则留”的理念。目前,改革中究竟应该减哪些政、放哪些权、管哪些事,还不够明确,简政放权的类型化没有充分体现。“以审批的功能与作用为标准,可将现行作为改革对象的行政审批分为以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审批、以限制市场进入为目的的审批和以预防和控制有社会危害性的活动为目的的审批三大类。”[6]资源配置类审批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国家垄断所有资源,然后以审批的形式配置给私人。这种方式忽视了对私人资源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并产生了严重的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国家应减少对资源的垄断和控制,用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方式取代审批许可的方式。市场进入类审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创造力的重点领域,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关键环节。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进入门槛,打破进入壁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危害控制类审批覆盖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众多社会活动领域。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仅靠政府事后监管和市场调节,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因此,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监管,重在事前控制,行政审批须发挥应有作用。

总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是一放了之,应以“当减则减、当留则留”为原则,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减什么政、放什么权、管什么事上,应当确立“减市场规制之政,放过度集中之权,管健康安全之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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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