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思想理论 > 思想名人堂 > 正文

马怀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问题与建议(2)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也必须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简政放权已越来越触及部门核心利益,改革难度逐渐加大,法治化程度依然不高。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注重数量、忽视质量,社会感受度不明显

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强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砍掉了近千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百姓办事本应更方便、程序更简洁,但市场主体和社会民众感受却并不十分明显,到政府部门办事困难依然重重,问题依然很多。政府的管制能力、管制水平和管制权力似乎没有因为审批事项的精简而缩小,改革还远未达到所追求的效果。社会感受度不明显的原因在于改革过于注重数量,而忽视了质量。各级政府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多是“含金量”不高、“不痛不痒”、细枝末节的项目,对“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人民群众就业创业创新的事项[4]”和涉及本部门核心权力和切身利益的项目则抓着不放。因此,公众的感受与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数量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效果还有所欠缺。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类型化不足

本届政府自成立以来,已取消下放近千项审批事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职业资格、行业资质认定,产品、物品检验、检测等众多领域。但在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数量的同时,简政放权的类型化没有充分体现,究竟应减哪些政、放哪些权、管哪些事,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够明确。如在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下放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中,涵盖了开采矿产资质认定、药品生产质量认证、期货交易等多个领域,未突显出简政放权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此外,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很不规范,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局部地区生态持续恶化,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对涉及百姓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倘若事后监管措施未能同步建立,就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对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隐患。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明减暗增、上减下增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些部门和地方对审批事项进行“打包”或者“拆分”处理,“把废弃的项目做成‘膨化饼干’,一项做成好几项,把要保留下来的项目做成‘压缩饼干’,把好几项压成一项”,[5]以应付上级精简审批事项的目标。还有的部门和地方将审批“改头换面”为“核准”“备案”“指标”等,权力不减反增,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和质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触及深层次矛盾,触动权力和利益调整,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只取消下放审批事项,不进行机构撤并、职能调整,就不能彻底做到简政放权,难免出现审批事项“死灰复燃”的情况,陷入权力精简膨胀循环的怪圈。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经过多轮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改革的运行机制主要由政策主导,没有形成法治化的改革模式。在国务院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中,很多都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事项。但自2001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均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分批取消下放审批项目之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或由国务院自己修改或废止相关法规,没有实现通过立法、修法等法治途径取消下放审批权力。改革未与立法、修法完全同步,导致在国务院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取消下放审批事项之后,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之前,出现了一个“空档期”。在这个“空档期”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但已被规范性文件所取消的审批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政府部门是否还应履行审批职能?可见,立法、修法滞后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决定,不仅给改革带来了操作中的困境,而且使改革脱离了法治轨道,直接面临合法性危机。

上一页 1 234下一页
[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