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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婚”习俗屡变恶俗 媒体:面对陋习法律不能缺位(5)

北京,在烟花爆竹“禁改限”的第11个春节,2016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伤情、火情数量及烟花爆竹销售数量均较2015年同比有所降低。

同样发生改变的还有酒桌上的劝酒文化。关于劝酒,很多人会想起大诗人李白的《将进酒》:“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接下去还有“将进酒、杯莫停”“会须一饮三百杯”等句。这些诗句时常出现在酒桌上,中国人的好客,在酒席上发挥得淋沥尽致。人与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敬酒时得到升华。中国人敬酒时,往往都想让对方多喝点酒,以表示自己尽到主人之谊。这些做法有其淳朴民风遗存的一面,也有一定的负作用,特别在“醉驾入刑”后,更不能“会须一饮三百杯”。

面对陋习法律不能缺位越位

虽有法谚“习俗是万物之王”,但不容忽视的是,风俗习惯并非都是积极进步的,其中不乏一些恶俗陋习,这些陋习往往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需要加以改造甚至扬弃。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闹婚”、劝酒等民俗本身不一定违反法律法规,只是一旦逾越一定程度和限度才会违反法律法规,“民俗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笼统而论,当这些民俗具备特殊情结,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才违反法律法规”。

“比如,农村的办酒席宴会有我们所不理解的社会功能,即社会互助和救济。因为在过去生产、经济不发达的时候,办婚丧嫁娶是一个家庭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通过拿礼钱、大家凑在一起热闹,是社会互助、社会团结、娱乐的功能。但是对他人人身、人格、财产造成损害的民俗,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有处理措施。比如‘闹婚’对伴娘人格造成损害,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不能提倡。”支振锋分析说,民俗活动也与活动主体的身份有关,法律是平等的,但除了法律还有党的纪律。同样的民俗在普通群众身上没有问题,但在党的领导干部身上就是问题。比如婚宴大操大办,“对于普通群众,我们可以批评教育、不鼓励不提倡;如果是党员干部,可能会有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者还要查明是否有腐败情节”。

对此,乔新生也向记者表示,当习俗与法律发生冲突时,首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是损害他人权利的,应该一律禁止甚至鼓励当事人诉讼。如果不损害他人权利,属于传统习俗,比如往脸上抹黑、往身上泼水,如果不违反法律,应该允许存在并保留,“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既有内在的东西也有外在的东西,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我们现在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行为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只要你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我们都应该允许存在”。

针对那些有伤风化甚至违背法律法规的习俗,支振锋认为,对于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的习俗,要区分不同情节和情况,“有些是道德层面的,需要批评教育,道德感化,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出榜样。管住关键的少数,使领导干部不去做奢侈腐化的事情,为群众做榜样。有些涉及社会治安层面的,法律要严厉打击,法律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对于一些挑战法律的陋习,乔新生的建议是,第一要自力救济,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可以提出诉讼,这叫诉讼个人保护;第二需要村委会或社区管理组织出面劝告,防止闹得太过火;第三可以由民政主管部门提前告知;第四,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另一方面,文化管理部门、民政主管部门应该注意偏远农村的一些现象,防止地方陋习在无形之中损害公民权利。有关部门也要注意移风易俗,更好地营造良好环境。”乔新生说。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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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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