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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婚”习俗屡变恶俗 媒体:面对陋习法律不能缺位(2)

在陈雪冰的家乡,结婚证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我看电视剧的时候,知道了‘事实婚姻’这个词。在我们村,就是‘事实婚姻’多,领结婚证的少,因为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陈雪冰说。

或许是出于对婚姻的信任,在陈雪冰的家乡,早婚青年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有需要时才会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很多人认为领不领证没什么区别,反正就是在一起过。”陈雪冰说。

陈雪冰的话,在她的小学老师赵斌(化名)那里得到了验证,“我们结婚的时候办了酒席没领证,那时候不够年龄,后来到了年龄也没有领证,领不领证都一样,后来孩子要上学,入学要户口我们才去领结婚证”。

“我们现在还没领取结婚证,因为结婚的时候不够年龄。在村里领不领结婚证没什么区别,用结婚证的地方也不多,也没感觉到不方便。办了酒席举办了婚礼就算结婚了,大家都是这样。”——这是陈雪冰的小学同学郑彤(化名)发来的信息。

这样的早婚习俗,并非个例。此前媒体报道,在云南西南边陲地区,早婚现象仍然很普遍。只在一个村寨中,就能看到数个背着孩子的少女。有些女孩儿嫁人时甚至才12岁。由于不到法定年龄,他们不能领结婚证,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少男少女们用青涩的“爱情”经营起家庭,更像“过家家”,却又现实地孕育着下一代生命。

早婚行为不止违反婚姻法

早婚行为违法,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不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而这,并非早婚行为全部的问题。

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看来,早婚行为也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此外,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明确要求,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赵斌告诉记者,当地青年一般小学、初中毕业或者缀学后,便跟随亲友外出打工或者在家帮工,一两年后便会有人登门说媒,父母也会为其张罗婚事;或者这些青年走出校门后,自己便开始谈恋爱、选择配偶,这种行为在当地也被普遍接受,甚至被视为理所当然。

“在当地村民看来,不上学了就可以考虑婚事,也只有结了婚才是真正的长大成人。相对来说,结婚才是农村青年实际意义上的‘成人礼’。而且在当地,结婚的意思并非是按照法律规定到民政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而是经过双方父母同意、按照当地风俗走完婚姻缔结过程、举办结婚仪式,其中结婚仪式不仅涉及到村里人对这对男女结为夫妻这一行为本身的认可,也涉及到村民对新成员的接纳与相互间社会关系网络的建立。”对于村里的早婚现象,赵斌说出了自己的理解。

“早婚作为一种陋习,古人早就言明其弊,如宋司马光《家范》中就明确指出‘及其长成,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李明舜对记者说,从法治的角度看,早婚违反了法律,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从对青少年自身来看,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教育学习,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再者,从社会的角度看,早婚者年龄较小不能很好地处理家庭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民事甚至刑事案件数量上升较快,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在陈雪冰早婚的同学里,已经有了离婚者。“一对是因为结婚3年没生育,女的刚过22岁就成了离婚人士。由于是早婚没有登记领证,少了法律保护,离婚变得更容易。有的是因为闹矛盾女方回娘家住,男方如果不去娘家接,或者去接了但媳妇不回来,最终就只能分开,这就算离婚了。”陈雪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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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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