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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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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5)

(二)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实施“三权分置”,涉及多元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既要充分考虑普通农户的利益,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又要考虑到构建有利于新型主体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科学种田、种地养地,防止掠夺式经营。为此,要努力提高普通农户经营水平。帮助普通农户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装备、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引导普通农户加强联合与合作,提升农业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和集约化水平。大力培育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引导农户通过承包地入股等方式开展专业合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工商资本参与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环节,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断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扶持政策体系,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推动农业领域创新创业,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户籍、社保等激励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等人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健全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

实施好“三权分置”,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至关重要,要在投入、补贴、金融、保险等方面发挥政策支持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要加大政府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土地整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借鉴国际经验,拓宽“三农”投入渠道,探索采用PPP(政府与私人合作建设基础设施)、基建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创新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机制。健全农业补贴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机制,开展进城农户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试点,鼓励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和集聚,鼓励将土地确权、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健全有利于规模经营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通过金融机构、产品、服务创新,面向规模经营主体设立大额、中长期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开发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融资租赁、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多种金融业务,满足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建立适应规模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政策。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在主要产业、主要品种全覆盖,探索开展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

实践探索推动制度创新,新制度引领新发展,这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规律。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权分置”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及时总结各地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强化对“三权分置”理论内涵的深度研究;结合实际,着眼长远,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部署,推进“三权分置”依法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韩长赋,作者系农业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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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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