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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2)

(四)“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断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安排的精髓,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因而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权分置”极大地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魅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三农”领域新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二、科学把握“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与目标要求

“三权分置”作为重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内涵丰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科学把握“三权分置”的丰富内涵,要着眼于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明确目标要求,明晰权能关系,搞好顶层设计,积极探索多种实践形式和路径。

(一)正确把握“三权分置”的目标要求。

理论创新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三权分置”创新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践,服务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与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落实“三权分置”,要看准方向、认准路子,防止上岔道、走弯路,为发展现代农业、保持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农地制度基础。重点要把握好四个“有利于”:要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通过明晰“三权”权能边界、权能关系,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者等各方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要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要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安心进城落户,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要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确保农民平等享受土地承包权益,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准确把握“三权”权能边界和相互关系。

把握“三权分置”的内涵,首要任务是明确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边界,以利于各项权能独立行权,充分发挥各自独特效用。集体所有权的核心是处置权,集体通过行使所有权,可以控制和约束其他权利的不规范行使;农户承包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在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承包权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经营权的流转不能影响农户承包地的财产权益;土地经营权的核心是收益权,其创新要义在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既促使提升土地产出率,又保障务农者的劳动效益和收入水平。同时,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中位于不同的权格,既有层层派生的关系,相互间也存在一定的独立性,要准确把握“三权”关系,促进形成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相互衔接、大体均衡、同等保护的格局。

始终坚持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前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要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障。农户承包权的获得、转让、互换、继承、退出等权能的行使,应体现农民集体的意志;土地经营权的使用和流转,农民集体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毁损、闲置和浪费土地资源。特别是在承包权人转移进城而流转经营权的情况下,更要强化农民集体对土地使用的监督权,保护农地资源用于农业,维护集体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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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土地   农村   三权分置   中国农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