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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3)

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财产权益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核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三权分置”下,对承包农户特别是转移进城的农民而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体现其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

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的要素功能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重点。土地经营权是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功能的直接体现。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的,就是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行使,要确保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并接受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监督;土地经营权权能的设置,要以不改变农户家庭承包地位为前提,不损害农户承包权益;土地经营权权能的完善,要便于新型经营主体集中集约利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充分发挥其农业生产要素功能。

(三)积极探索“三权分置”的多种实践形式。

在实践中,我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方面的差异,催生了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这些主体与土地三权之间的不同结合关系又表现为实现规模经营的不同路径和形式。如珠三角地区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上海松江探索引导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统一整理后再发包给有经营能力农户的家庭农场制;湖北沙洋探索农户承包权不变、协商交换经营权,小块并大块,实行“按户连片”耕种制;四川崇州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农户、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服务组织共同经营的“农业共营制”;河南商水、山东济宁探索土地经营权主体不变,农户通过市场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服务组织、合作社全托管、半托管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等,都是“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总结各地实践,实质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或共享,形成土地集中型、服务集中型两种基本规模经营形式。

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在务工机会较多、专业化趋势明显、大量农村劳动力基本或完全脱离农业的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农民愿意流转土地,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直接分离,实现土地要素集聚和规模连片经营。这种路径选择,打破了传统的土地细碎化、小农分散经营的格局,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奠定土地要素基础。通过这种形式的“三权分置”,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

通过土地经营权共享形成服务集中型规模经营。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留守老人和妇女又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广大地区,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半托管、联耕联种等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在兼业农户、新型主体之间的共享,发展以服务集中为特征的农业规模经营。这种路径选择,解决了单家独户无法使用大型农机具、与市场对接难等问题,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有效提升了农业社会化、组织化生产经营水平。通过这种形式的“三权分置”,培育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可以解决分散经营下“地怎么种好”的问题。这种以社会化服务带动承包农户和服务主体共享经营权的规模经营形式,在现阶段具有更广阔的前景。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从“三权分置”的实践形式看,无论是土地集中型,还是服务集中型,都要坚持多种形式和适度规模,用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农业提质增效,引领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引领农民持续增收,引领农业竞争力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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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土地   农村   三权分置   中国农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