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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如何禁止内幕交易(2)

除了强权美国,另一股国际压力来自于国际组织,欧盟就是最显著的例子。在20世纪80年代,欧共体在欧洲形成了一种推行规制政策的强大力量,法国和德国则主动与欧共体的指令相衔接。这股强大的政策推力不是为了深入研究欧盟法律体制,而是向外界证明,欧盟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组织,它还能够自己制定法律。而成员国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执行欧盟法律;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将会被处以罚金,并且欧盟委员会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于内幕交易,则要求各成员国在1996年至1997年完成并转换相关指令为国内法的义务。

在金融监管市场,欧盟颁布了一系列指令。这些指令特别关注金融犯罪,包括内幕交易指令和洗钱指令。这些指令要求成员国禁止内幕交易和洗钱,并为这两种犯罪设定了最低防范措施标准。在内幕交易方面,很多成员国仅是根据内幕交易指令进行立法,例如,希腊的立法实质上就是该指令的翻版。虽然这是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但是它的确体现出了指令不仅仅对希腊,而且对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很大影响。

欧盟还为境内的跨国投资提供了一个“投资服务指令”的身份护照。基于这项法令,投资公司受欧盟统一授权和规制,可以在各个欧盟成员国开展营业,而不再需要取得所在国授权。显然,只有在所有成员国都能达到所描述的最低标准时,这一规制体系才能正常运转。

欧洲的立法进程

正如有人这样形容道:“在英国确认内幕交易就如同从女王那里得到嘉奖一样困难。”意外的是,法国作为欧洲最先行动的国家,直到1970年才通过立法来禁止内幕交易。而欧共体1989年才对内幕交易发出指令,要求当时12个成员国必须以立法方式来禁止内幕交易,后来扩展到15个成员国,再后来扩展到25个成员国。

欧共体89/592/EEC号指令是欧盟禁止内幕交易的最核心的立法文件。这一指令对内幕信息、内幕人主体、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及禁止内幕交易的例外(安全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欧盟法院裁决上述两起内幕交易案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欧盟成员国进行国内立法禁止内幕交易应当遵守的最低的立法标准。

89/592/EEC号指令规定:“内幕信息是非公开的、直接或者间接与证券的发行人或者证券本身有关的信息,这类信息的公开能够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性的影响。”而取代该指令的欧盟第2003/124/EC号指令,该指令则将禁止内幕交易的范围由证券市场扩大到了金融市场的整个领域,在基本概念和规则的立法方面并没有原则性的改变。

2003/124/EC号指令以“市场滥用行为指令”将内幕交易行为与市场操纵行为统一定性为金融市场滥用行为,以国家干预市场的理论为基础确立了对欧盟一体化金融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制度,并提出了该制度的法定定义、基本类型、认定标准和合理例外四个核心概念。欧盟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初裁裁决解释和发展了这些概念,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了欧盟监管金融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

自1989年欧盟立法禁止金融市场内幕交易以来,被成员国法院以违反内幕交易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有许多,但是提交到欧盟法院,提请欧盟法院对欧盟有关金融市场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文件进行解释的案件只有两起。这两个案件虽然分别发生在欧盟不同成员国,但是它们争议的焦点问题都集中在如何界定和理解“内幕信息”、“内幕人主体”、“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及“内幕交易安全港”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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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标签: 欧盟   交易   内幕交易   欧洲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