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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推进公正司法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精兵简政”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曲海滨

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洛阳中院)被确定为全国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后,结合自身特点形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洛阳模式”。其特点是以大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龙头,以合议庭和审委会改革为核心,综合部门实行“精兵简政”为保障,达到“一流的队伍、一流的案件质效、一流的保障水平、一流的司法公信力。”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四目标

洛阳中院党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要有四个目标:第一,内部去行政化,维护独立审判。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第二,创新审判组织模式,做到权责明晰。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三,优化资源配置管理,实行精英审判。鼓励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到审判部门去,把优秀的审判资源集中到一线办案岗位,通过建立科学的人员分类方法、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官问责办法,完善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减少非办案岗位占用的法官员额。第四,实行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按照“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强化调解工作力度,将调解工作贯穿司法活动全过程。在立案阶段,强化诉前调解工作,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解组织衔接,完善调解员人才库,对于相关领域的案件纠纷邀请其参与调解,强化调解效果。在诉讼中,采取实行专业审判和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制相结合的办法,提高案件调解率,真正实现繁简分流,提高效率。

建设大诉讼服务中心

大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整合了导诉、立案、送达、保全、案件速裁、流程管理、信息查询、申诉再审、涉诉信访等事务性工作,实现诉讼服务、审判指挥职能的集约行使。

大诉讼服务中心主要有“四项职能”:一是拓宽诉讼服务。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交费、材料转交、约见法官、案件信息查询、法律志愿者服务、12368热线等服务。二是集中人员管理。对送达员、保全员、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分类集中管理,集中办理送达、保全、排期开庭、卷宗整理等非审判性事务工作,使合议庭能够专司案件审判。三是集中文书送达。设置有送达室,下设送达调度员、刑事送达组、民事送达组等,负责送达全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中的各类文书。四是集中财产保全。设置财产保全工作组,承担财产保全工作的执行,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仲裁机关以及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等;根据新建合议庭的数量,按照1:1比例配置随案书记员。

建设新型合议庭

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2014年,全市法院收案数57584件,比2013年增加了7000多件,比2012年增加了1.7万件,全市法院共审执结案件43006件(不含减刑假释案件),同比增长11.14%。 以往,案件审理存在责权不清的问题。案件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裁判文书则是合议庭按多数意见草拟后,由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办案子的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又不办案子。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以新型合议庭建设为突破口,着力达到三个方面的效果:一是选出优秀的法官。二是加强审判一线的力量。三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办案能手评比、全员述职加民主评议。新型合议庭人员及综合部门负责人的选任,采取“全员述职、全院评议、民主推荐、择优任用”的工作方法。关于评选办案能手,每个季度,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相关数据,根据每名法官的办案数、审判质效等业绩指标,评选办案能手,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关于进行全员述职,半年和年底各一次,全院干警人人上台述职3分钟。述职同时,背后大屏幕上要显示办理案件数、庭里排名和案件质效等信息,现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2014年,洛阳中院先后在上半年和年终举行2次全员述职,结合每季度、年终的工作绩效及民主评议结果,确定新型合议庭审判长和综合部门负责人。用业绩评价人、凭实绩选干部,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解决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现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在此基础上,洛阳中院以“双向选择”的方式实现了新型合议庭组建工作。

综合部门精兵简政,鼓励法官到一线工作。按照“职能集中、人员共享”的原则对非审判部门进行机构整合,职能接近的部门实行合署办公,在未增加机构编制数的情况下,建立了全省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鼓励综合部门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到一线办案,充实审判一线的办案力量,将非审判部门12名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调整到审判部门。目前,全院94.2%的法官集中在办案一线,司法资源得到了更加科学的配置。

新型合议庭组建。以“1+1+2+X”模式组建了新型合议庭,即1名审判长、1名主审法官、2名法官和若干名审判辅助人员;业务相对单一或者业务量不大的合议庭采用“1+1+1+X”模式,即1名审判长、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若干名审判辅助人员。全院建成34个新型合议庭,每个合议庭是基本的办案单位,独立负责案件的开庭、审理、裁判,院长、庭长不再签发除法律规定外的法律文书,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建立权责明晰的审判管理和监督体系

为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我们先后制定了《新型合议庭工作规程》、《新型合议庭监督管理办法》、《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程》、《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案件差错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法官考评办法》等配套制度,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明确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设定院长、庭长监督管理权限的范围,我们给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权设置了5项,分别是个案调整、个案讨论、案件评查、案件再审和审判长、主审法官选任时的推荐选择权。除此之外,院长、庭长一律不得以其他方式干预合议庭办案。二是设定监督管理路径,对院长、庭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案件,应通过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组织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按照既定的方式处理,且讨论结果记录在卷。同时,还规定院长、庭长可通过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形式,不定期对分管部门的裁判文书进行抽取评查,每年评查案件数不少于分管业务庭案件总数的10%,用这种方式实现对案件质效的有效监督。

强化案外监督。一是审判监督,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监控管理,强化审务督查,通过组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及时查处、纠正干警在案件审判和其他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纪检监督,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对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随案发放《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加强对信访举报和违法违纪行为控告、检举信息的收集和受理,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廉洁司法。三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当事人、律师和公众代表对法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的机制,评价结果纳入法官考评档案,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责任追究。一是实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成立案件评查委员,定期开展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由对审判长主审的案件,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按6:2:2的比例承担责任;对主审法官主审的案件,按照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4:4:2的比例承担责任。二是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案人员出现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认定为违法审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纪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在制度中还规定了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程序违法、被上级法院发还改判案件达到一定数量时等情况,可以对审判长、主审法官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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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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