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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本土思想渊源(3)

商鞅法治精义及时代意蕴

第三,因循原则,即根据时代变化而修改和制订法律的与时偕行的精神。商鞅从三王五霸的历史经验中,引申出“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的立法原则,认为“汤武之王,不循古而兴,殷商之灭,不易礼而亡”(《变法》),“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算地》),就是说,立法应当因民俗、合国情,否则立法就要出问题,就不是良法。商鞅又指出,“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干,故圣王之治也,慎为、察务”(《壹言》),“法宜其时则治,法有时而治”(《佚文》),否则,就会走向反面,“今时移而法不变,务易而事以古,是法与时诡,而事与务易也”,只能导致“法立而乱益,务为而事废”(《佚文》)。

商鞅不仅以这三条原则为立法原则,而且在实践中也基本上实现了这些原则。商鞅的法治使秦国强大,使“秦民大悦”,商鞅的法治是因时应变的创新。正是在这些立法原则指导下的法治,使秦国从一个落后国家一跃成为华夏国家中最强大的国家,并最终完成了一统华夏的历史使命。

法与权:法对最高权力的软约束

法治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要解决权与法的关系,这也是商鞅法治需要首先回答的问题,是商鞅法治实践面临的第一大难题。从秦孝公与商鞅的关系来看,两人是十分密切的合作关系,秦孝公坚决支持商鞅的变法。从这一点上说,秦孝公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明君。

但是,从商鞅的法治思想体系来看,商鞅始终对君权凌驾于法之上保持高度警惕。不仅在《商君书》中对君权与法权的关系作了大量论述,而且在实践中首先解决的也是这一问题。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商鞅不可能提出如果君王犯法与庶民同刑的内容,这是商鞅法治的一个很大的弊病,也是后世攻击商鞅的法治是人治的主要根据。但从历史实践来看,这一时期历史文献中没有秦孝公干预变法破坏法治的记载。这既与秦孝公是明君有关,也与商鞅的法治实践有关。实际上,商鞅除了向秦孝公陈述立法的强国利民因循原则之外,还从正反两个方面限制了秦孝公的君权破坏法治的可能性。商鞅对君权没有硬约束,但有正、反两方面的软约束。

正面约束就是向秦孝公指明,如欲做明君、强国之君、有为之君,君权不能干预法权,就必须行法治,法权高于君权;只有依法治国、约束君权,才能实现强国的伟大目标。做昏君、独裁之君、亡国之君才会事事亲断亲为,以权害法,以权谋私,以私害公。

商鞅正面约束的第一个措施,就是陈述明君是“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虽然一切大权由君主独操,以保证中央集权,君主有无限权力,但在操作层面上,商鞅把君权的直接行使主要限制在立法领域。因为人事任命权、行政权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官员的选拔、升迁、处罚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官员行使行政权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按照法律来决断是非。这两个层次的管理,用不着君主去显示自己的权威,君主的权威已经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了。相反,如果一个国家凡事都要君主来决断,那这个国家就危险了。一个国家能治理好,是因为民众和官员自己就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把事务处理好,而国家混乱,就要由君主决断。这就是所谓的“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治则家断,乱则君断”(《说民》)。商鞅的结论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是有道之国,表现为“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说民》),君主的大权主要是制订法律、监督法律的实行,这一思想与后来自秦始皇后期开始实行并延续2000多年的君主独裁、封建专制是完全不同的。明君就是只管立法,只有亡国之君才亲操一切大权。“以治法者,强;以治政者,削”(《去强》),能用法律来治国,国家就强;专靠政令来治国,国家就削弱。这就解决了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治理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权治。“守一者治”(《弱民》),这个“一”,指的就是法。对百姓来说,只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官吏,官吏则是“官法民”(《弱民》),即官吏也只能按照法律来治理百姓;同时,在官与君的关系上,也是法律关系,虽然一切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但官吏也是“以法事君”(《修权》),有相当大的按法处置的自主权。

第二,明君是为天下治天下,不以私害公。商鞅指出,掌握大权的国君要“爱权重信”,要“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修权》)。所谓公与私,其实就是按法律来区分的,凡是法规定的都是公,与法相反的行为都是私,私应当服从于公,一般民众有公私之分,国君也有公私之分。如果一国国君不能明辨公私,那么就会引起国家混乱。商鞅认为,赏刑之行,有赖于权势,故商君以“权”为治国三要素之一,且以为“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权制独断于君则威”(《修权》),但是,法律的实行有赖国君,国君不能以法行私,国君的权力并不是私有的。“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故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修权》),认为公私界限分明,平庸的人就不会嫉妒有才干的人,无能的人也不会嫉妒功臣。如今乱世君臣都是放弃一国利益,只顾自己官府权力和一已私利,这也是国家陷于危机的原因。是否公私分明是国家存亡的根本。君主独制权柄,非为一已之利,须为天下治天下。

第三,最高权力者必须首先遵守法律。在权与法关系中,商鞅还提出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作为立法者、司法者的国君不仅要监督全体国民实行法律,更重要的是国君自己要自制自胜,立法者、司法者首先要遵守法律。商鞅认为,“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胜人者,先自胜者也”(《画策》),“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就是说,国君是否是明君,其中的一个标准,就是是否遵守自己制订的法律,明君守法,无道之君则舍法而行私。不仅臣民要守法,而且“法者,君臣所共操(守)也”(《定分》),最高权力者与执行管理权的官吏,都要遵守法。如果君主不按法治,就会助长国家的混乱。“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长乱也;秉权而立,垂法而治;赏罚断,而器用有度”(壹言)。民众没有治理好,这是因为君主的政治措施不高明,国家法规不能严明执行,就是国君助长了动乱的因素。英明的君主不能放松统治措施,不能助长动乱因素;国君掌握大权,主持朝政,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在朝堂上捕获奸邪之人,而且官吏也没有邪僻行为;奖赏、刑罚决断得有凭据,做出的各种器物用具有一定的规矩。商鞅还指出,出兵打仗有两个原则,“一曰辅法而法行,二曰举必得而法立”(《立本》),即国君协助法治,法治才能实行,国君做事一定和法度相当,法治才能确立。商鞅指出,国家之所以出现混乱,多是为政者“多释法而任私议”引起,好比权衡物之轻重和长短,而不用秤砣和尺寸,如果“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肯定行不通。商鞅还认为,法度是治国的权衡,违背法度而靠个人意见,都是不知事理的。明君知道不可以任由私议和称誉个人来治理国家,必须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的就奖励他,危害国家的就要惩罚。商鞅的结论是:“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开塞》)。

反面的约束,就是通过两次对秦公子的处罚表明了法权对君权的约束。史载“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商君书》)。后来新法“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史记·商君列传》)。商鞅所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之“上”,其实也隐含君主在内。君主是当时最大最高的“上”。商鞅处罚秦公子、秦太子、秦孝公的秘书长等最大的权贵,没有秦孝公的支持当然不行,秦孝公通过支持商鞅处罚他们警示了其他秦国的贵族和权贵,不得干预和反对法治,否则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但同时,所谓君权,其中也包含了他的哥哥、儿子、最亲信的助手的权力和利益。公子虔作为秦孝公的亲哥哥,在秦献公时代应该起过重大的作用,在孝公继承君位时也作了很大贡献,其影响应当仅次于秦孝公。处罚公子虔、太子和太子傅,也可视为商鞅约束君权的措施。

所以,虽然商鞅强调一权于君,权柄操于君主一人之手,但在法治之下,君权实际上虚化了,司法权托于独立之法官,行政权操于各级依法行政之官吏,人事权被军功法、爵位法限制死了,非功不能任命,立法权虽在君权,但要通过庭议、公议进行讨论,实际上是君臣所共操的。梁启超指出,“法家根本精神,在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动轶法律范围以外”,故法家有“令尊于君”(《管子·法法篇》)之说。④萧公权先生虽然批判商君以法治国为专制和人治,但也承认在“君权尚未盛大之时,论者犹有法者与君臣共守之主张,与近代法治思想相接近”。⑤商鞅的法治一方面为君服务,是工具,但另一方面对君权也是限制和制约,二者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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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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