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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本土思想渊源(2)

商鞅法治精义及时代意蕴

正是商鞅使法的概念从礼法之法中分离出来,从人治之法中解放出来,从伦理法道德法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才奠定了中国古典法学和中国古典政治学的第一块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说,商鞅的以法治国作为思想流派,比西方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把政治从神学、道德伦理中分离出来的近代西方政治学早2000多年;治理国家就是以法治国,就是所有人按法办事,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要实行法治,就必须有一个集立法、司法权力于一体的权威,它能依据国情制定法律并使国法一致和有权威性。从后来出土的《云梦秦简》的内容来看,在商鞅变法基础上形成的秦律,以刑法为主、但不限于刑法,包括了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法等,内容相当丰富,涵盖了秦国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有《田律》、《厩律》、《金布律》、《工律》、《军爵律》、《置吏律》、《行书律》、《仓律》、《戍律》、《效律》等,涉及政治、经济、农业生产、自然资源、兵役、货币等领域。

良法制订的基础——强国利民因循的立法原则

法治的基础在于有良法。良法的制订需有好的立法原则。君权时代的所有法律都只能源出于君。但人们并不能因此而把君主立法皆指为劣法恶法。法之良劣,固然与民立君立有关系,一般来说,民众直接或通过代议制立法机构所立之法,更能反映民众的利益,而君主所立之法更能反映君主之利益,但也不能因此断言,民立之法皆良法,而君立之法皆劣法。

一法之良劣与否的衡量标准,实质上取决于所立之法能否有助于国家综合实力提高和战胜外敌侵犯,能否有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能否有助于保护民众个人权利免受官吏和强权的侵犯,能否有助于生产力发展、推动文明和文化发展等诸方面;凡有利于这些皆是良法,凡不利于这些,皆是劣法。

从理论上说,商鞅之法的法源在君权,立法权在君主一人。但这并非指君主一人可以依个人意志随便立法,如果是这样,那么商鞅的法治的确就是一种人法,是一种有法律的人法,与没有法律的专制,或者虽然有法律但却与“朕即法律”的专制没有任何区别。

在商鞅入秦之前,秦已有一些立法的机制。秦是否需要变法这一重大的问题,并非秦孝公一个人拍脑袋而定,而是通过了曲折的过程,也经历了激烈的争论甚至是尖锐的斗争。之前,秦孝公曾公布求贤令,公开向华夏各国求诸人才;后商鞅入秦,秦孝公又多次与商鞅长谈,两次拒斥商鞅的帝王之道,后与商鞅长谈三天三夜,敲定了变法的基本思路;最后,秦孝公又召集秦的王公贵族来“平画”即讨论变法的思路。在讨论会上,商鞅与甘龙、杜挚等进行了尖锐而激烈的争论,最后秦孝公才下定决心进行变法。

从《商君书》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孝公和商鞅立法的精神和原则有以下三个:

第一,强国为立法第一原则。“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变法》)。在战国时代,吞并战争在激烈进行,保护国家的生存当然也成了立法的首要原则。要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下去,就必须强国。强国是战国时代立法的第一法则。商鞅之法,实际上包括了如何强国的五个方面,即发展农业、增强军队战斗力、建设法治国家、以军功粮功为选拔人才的主要标准、加强中央即君主的权力。这些强国的措施也是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国家要有实力就要经济发达,就要有军队的强大;“国富者强”(《去强》),国富就要发展基础农业,就要搞好农业,争取农民,稳定农村,促进粮食产量增加,在粮食产量面前人人平等,发展农业则国富;军队强大,就必须使军队有严明的纪律,奖罚分明,激励士兵和军官以作战为荣,以杀敌为功,作战才能获利,杀敌才能受爵,在军功面前人人平等;但法是国家最有力和最强大的工具,法是国家权力的基本手段,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也是取得国家利益的有力保障,是使国家强大的基本工具,也是对抗强敌、与敌竞争的强大武器,法强则国强,法弱则国弱。富国强兵靠法治,作战用兵靠法治。强国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必须铲除割据势力,取消特权利益。

第二,利民为立法第二原则。“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变法》)。“王者刑赏断于民心”(《说民》)。商鞅把利民定为立法的原则,在当时具有很强的革命性意义,打破了尊君为君护君的传统立法原则,实际上把利民放到尊君之上,而且《商君书》也没有把尊君定为立法的原则,只是在强国中把提高君权作为强国的五大手段之一,可见利民高于尊君。利民主要是利于农民,农民是当时最大的群体,有利于农民也就是有利于民众。如何利民就是如何有利于农民,有利于农业,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商鞅变法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垦令,它实际上是商鞅所制定的《农业法》,包括了提高农民收入、扩大农民耕地、保护农民利益不受商人盘剥和官吏压榨、稳定农村和农业的内容;利民就是要给农民利益,这种利益在当时主要就是提高农民收入,让农民有机会立军功、立粮功得到升迁的机会或减少服役,这些在商鞅的《农战》篇有大量的论述;农战军功是商鞅为秦利民制定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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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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