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商鞅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法治者。他为了实行以法治国,不惜以身殉法。商鞅深知他的法治得罪了很多王公贵族,他可以选择离开秦国、选择急流勇退,也可以选择接受秦孝公的让位。但商鞅却选择了殉法。当他的事业达到顶峰时,有一个叫赵良的人力劝商鞅退休回封地去,但“商君弗从”(《史记·商君列传》),“孝公行之十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鞅”,商鞅也是“辞不受”(《战国策·秦策一》)。商鞅就是要让人知道,他以法治国的目的是为了强国利民,而绝非为了个人的权力和名誉。史学家刘歆在《七略·新序论》中高度评价:“夫商君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
近世尹桐阳在《商君书新释》中谓:“法治国也,商君其为之先河。”民国朱师辙在《商君书解诂》指出:“方今华夏,崇尚法治,远则西欧,而不知商君已倡于二千年前,数典忘祖,得无傎乎。”章太炎指出,“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二千年,而今世尤甚”,把汉以降的专制归因于商君,是“惑于淫说之甚矣”。胡汉民指出,中国法学发轫很早,然“首以措诸事实期完成真实之法治者,商君是已……自汉以来,人治之说盈天下,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积习相踵,莫能自拔,此政治之所以日久停滞鲜进化之迹、远逊于欧之一日千里者也”。13梁启超在《中国六大政治家》中,将商鞅与管仲、诸葛亮、李德裕、王安石和张居正同列为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家之一,认为“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14《商君评传》的作者麦孟华盛赞商鞅是两千年来中国两位可与西方伟大的政治家相比肩的政治家之一,“于齐则得一管子,于秦则得一商君”,是“法学之钜子,政治家之雄”。15陈启天先生在其1936年撰写的《中国法家概论》一书中高度评价:“中国之得以在亚洲大陆造成一个大一统的大帝国者,实受法家之赐为多。没有法家,中国便从来不能统一为一个大国,或至今如欧陆一样的小国林立。我们今天有这样大的一个国家,是法家所遗留下来的,我们应该感谢法家。”16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曾以历史终结论而闻名的美国学者福山,对商鞅变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商鞅建立了以个人能力而不是贵族身份选拔官僚的制度,创造了一个古希腊雅典和斯巴达所没有的有效的国家专制制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国家政府制度,比西欧早两千年。17实际上,福山提出的如何防止政治衰败的问题,在商鞅的思想体系中得到了初步但却比较全面的论述:中央集权和有效率的政府是有治理能力的;以法治官的政府可以防止官吏的滥权,而循名责实的“定分”和根据时代事务的变化而“因循”的思想可防止政治制度的僵化。
商鞅的法治思想的精华,是其后2300多年中中国法治思想的最高水平。商鞅变法及其之后约130年在秦国的法治实践,更是中国历史上的法治时期;自秦始皇后期到明清,皆是人治时期,与商鞅法治相去甚远,是法治的倒退。如梁启超言,“我们要建设现代的政治,一面要采用法家根本精神,一面对于他的方法条理加以修正才好。”18商鞅法治是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宝贵的思想财富。中国今天的依法治国应该从商鞅的以法治国思想中吸取其精华,在已经形成的包括10000多部法律的比较完备的法制体系基础上,实现中国的真正法治。
注释
①凡《商君书》引文皆只注篇名,下同。本书引用的《商君书》内容,参考张觉:《商君书校疏》,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
②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9页。
③⑨1213张觉:《商君书校疏》,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334,308,330、334,336、341、344、401页。
④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年,第202页。
⑤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49页。
⑥参见郭志坤、陈雪良:《提问商子》,上海文艺出版集团中西书店,2012年,第49、64页。萧公权先生认为,先秦法治以君为主体以法为工具,与西方的近代的法治如两极相背,实际是“人治”思想之一种;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册,北京:商务出版社,2011年,第205~206页。有的学者虽然肯定商鞅的法治有进步意义,但与西方的法治相差十万八千里,甚至认为,法家的法治是为专制君主服务的,只打击小人百姓、不追求法的良恶,只要是君主的意志就必须严格执行,因此法治越彻底,君主的权力就越得到强化,专制程度就越深,不仅为历代封建王朝强化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中国古代文化专制主义和反智传统形成和发展开了先河。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10~117页。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没有看到商鞅与韩非子的思想的重大区别,以及秦孝公时期的法治与后来历代法制的区别,对商鞅的法治评价未必中肯、全面和客观。
⑦苏轼言“故帝秦者,商君也,亡秦者,亦商君也”,并指司马迁对商君的高度评价为大罪,是受了战国游士的蒙骗。引自张觉:《商君书校疏》,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390页。这可能也是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笔者不以为是。
⑧翟玉忠:《道法中国》,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第51页。
⑩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页。
1116时显群:《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5、8页。
14范忠信:《梁启超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7~104、117~118页。
15《商君书》,石磊、董昕译注,附:麦孟华《商君评传》,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8页。
17参见刘杉:《从“历史终结论”到对中国模式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9月6日。
18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年,第297页。
The Origin of the Rule of Law in Native Chinese Thoughts
—The Essentials of Shang Ya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Its Significance
Ye Zicheng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Shang Ya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represents the highest achievement among all th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s on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n the 2,300 plus years of Chinese history. Shang Yang's rule of law is the best method for governing the country, and his idea about the rule of law embodies the principle of strengthening the country and benefiting the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he also put forward and implemented a number of legal ideas, for example, the rule of law means that everyone is equal, the rule of law is superior to the rule of power, and the rule of law means to manage the officials, benefit and protect the people, guarantee the judge's independence and publicize the law. Shang Ya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s now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erms of ensuring that our country, government and society are all based on the law.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should draw on the essence of Shang Yang's thought in this regard and create a new version of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 Shang Yang, modern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rule of law
叶自成,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导,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中国外交思想、对外开放与中国现代化。主要著作有《中国崛起》、《华夏主义》、《中国大战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