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的政策演进
·1997年9月
党的十五大
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
·1999年9月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
进一步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2002年11月
党的十六大
明确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003年10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
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2007年10月
党的十七大
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013年11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