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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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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的忧郁”:变革、平衡与新的困境(2)

——近三十年来法国经济社会转型历程综述

城市与乡村:从差别和对立到高度一体化

近现代法国城市与乡村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和严重的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产方式上的差别和对立。19世纪~20世纪上半叶,法国城市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其生产方式日新月异,经历了手工作坊—机械化—电气化的过程,极大地改变了近现代法国城市的面貌。而法国乡村和农业基本上保持着古老的和落后的欧洲中世纪生产方式,“多少个世纪中,农业从习惯来看几乎一成不变,因为实际上它变化极小,而且当它进化时,一般都平平稳稳,没有断续现象”。例如,早已过时的罗马摆杆步犁仍在南方农村使用。第二,生活方式上的差别和对立。19世纪~20世纪上半叶,法国城市居民紧跟工业化和城市现代化的步伐不断转变生活方式,尽情地享受现代化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乡村仍然十分简陋,农民自给自足和自我封闭,尚未摆脱贫困状态,社交活动大体上保持着传统的淳厚古朴的民风。第三,政治思想上的差别和对立。19世纪~20世纪上半叶,法国乡村和农民趋向保守,在法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往往与市民特别是与城市无产阶级相抗衡,起着阻碍社会进步的作用。例如,1852年正当城市无产阶级反对路易·波拿巴阴谋政变时,法国农民支持路易·波拿巴建立起法兰西第二帝国,从而扼杀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著作中对这次事件中农民的反动作用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批判。

近现代法国城乡的差别和对立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的反映。“从19世纪后半叶起,工业法国与农业法国的差别逐步地与空间上分隔开来,工业在城市,农业在农村;工人在城市,农民在农村。……工农之间的政治和社会对立被这种空间分离进一步加强,各自的劳动、生活方式、生活范围、领土等均不同。”“在50年代,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鸿沟,农民觉得自己是‘国家的贱民’。他们当时的主要愿望之一是要求与法国其他社会阶层‘相同’,这种自卑感是战后农民的集体特征之一。”二战后,法国当权者意识到,城乡的差别和对立严重地影响法国现代化的进程,甚至危及国家的利益和安全,20世纪50~60年代频繁爆发的农运、工运和社会运动就是很好的证明。

为了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从而消灭城乡的差别和对立,近现代法国已经开始了农业、乡村、农民现代化以及城镇化的过程。首先,大力修建道路和改善交通,到20世纪30、40年代已经大体上建成了城市通向乡村的陆路和水路网,打开了农村闭塞的大门,使城市工业品深入到乡村,也使农民便捷地流向市镇,加速了农村自然经济的瓦解,也开阔了农民的眼界。第二,鼓励农民购买农业机械,掌握农业新技术和新知识,大力提倡使用化肥和农药,努力推广新作物和新品种,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第三,在工业区和农民工居住点建设市镇,实现城镇化,促进农民向市民的生活方式转变。正是上述政策和措施,使二战前的法国乡村已经初步实现了现代化。

二战后,法国历届政府进一步推进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速城镇化建设。为此,法国政府加强国家对农业的干预,加强惠农政策和措施,实施工农业同步现代化的经济和社会计划,普及农业教育和培训,全面实行农民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政府财政预算中不断提高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补贴,同时争取到欧盟对法国农业、农民、农产品出口的资助和补贴以及对法国边远欠发达地区的资助和补贴,鼓励和引导农民走联合与合作的道路,发展和完善农业的服务业体系,等等。

通过二战后的长期努力,20世纪80、90年代法国城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农业已经高度现代化,从而使农业的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方式转变。它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农业生产信息化、农业生产专业化、农业生产上下游服务体系化等。

农民工市民化,农民成为农业经营者。在法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和工业区。法国政府对失去土地和离乡背井的农民工给予奖励性的赔偿和补助,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规定他们与市民同工同酬,鼓励他们加入工会和融入市民社会,从而使农民改变身份成为市民。

法国政府对坚守务农的农民普及基础教育和农业教育,进行职业培训,提出“有了文凭才能当好农民”的口号,促使农民技术化和意识现代化。此外,法国政府还降低农业税和提高农产品价格以及对出口农产品实行补贴,从而不断地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使法国农民于20世纪70年代达到市民生活的水平。亨利·孟德拉斯于1984年为《农民的终结》写的《跋》中对70年代的法国乡下人作了这样的描述:“今天的乡下人享有城市生活的一切舒适:统计数据表明,在巴黎人、城市人、郊区人、小城市居民和乡下人之间,已经不像20年前那样具有系统的差别。所有的家庭都配备有浴室、现代化的厨房、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和小汽车。在所有这些方面,农业劳动者和乡村居民从1970年起就追上了城市人,在其他方面,他们保留着优势(住宅的面积)或获得了优势(冰柜)。乡村的孩子去上学都有客车接送,在小学和中学里,他们和城里的孩子一起上课。”由于生产方式的现代化、生活方式的城镇化和思想意识的现代化,法国农民的身份发生了质的变化,已经不再是以领土和田间劳动为特征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或称为小农),而是以职业为特征改称为农业经营者。

乡村社会多功能化。法国乡村不仅经营农业,在法国乡村人口中,农业经营者只占少数。除此之外,法国乡村还是乡村工业企业职工的居住地、市民的度假胜地和市民第二住宅所在地(或称为别墅),到了周末城市居民纷纷赶回乡村休息。法国乡村也是城市退休者安度晚年的地方。同时,法国乡村也是旅游胜地。

城乡高度一体化。法国乡村社会的多功能化、农业的现代化以及农民身份的质变,促使法国乡村发生巨变。现在,法国城市和乡村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相互渗透,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法国乡村里,除了农业经营者外,还有工人、手工业者、商人、雇员、资产者、城市的退休者;在法国城市里,除了原有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外,还生活着农业经营者和农业工人。

基于上述理由,可以认为当代法国基本上消除了城乡的差别和对立,打破了相互分割的壁垒,使城乡经济和社会生活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从而消除了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城市和乡村走向融合,走向高度一体化。尽管如此,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当代法国还不能全面和彻底地消灭城乡差别和对立。在法国大城市中,豪华街区、普通街区、简陋街区依然十分明显,富人街区、穷人街区、移民街区、种族街区的划分依然十分突出,城区与城乡结合部之间对照鲜明,各个阶级、阶层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以及社会不平等仍然存在。乡村中也存在着富饶乡村、贫穷乡村、边远落后乡村的差别,存在着特大型农场主、大农场主、中等农场主和农业经营者的矛盾和冲突。

社会保障与福利:从无到有到健全和完备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发轫于19世纪末叶,1894年法国议会立法建立起历史上首个行业社会保障制度——《矿工退休制度》。1905年颁布《失业保险法》,在世界上率先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30年代,法国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和《家庭法》,初步建成法国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二战前法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仅限于一些行业,覆盖范围小、保障标准低,安全系数小,多数社会保险属于义务性,不具有强制性。

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二战后初期诞生的。1945年10月4日,法国议会通过的《社会安全保障法》,为法国每个领工资者的社会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这一天也被视为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日。此后的1945~1947年间,法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领工资者的社会保障法律,政府也颁布了实施这些法律的法令和条例。20世纪60年代法国社会保障开始在个体经营者中普及和推广,70年代把地区、行业和部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起来。1978年1月2日,法律规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普及社会保障,使每个法国人都能享受医疗和生育保险、退休保险、家庭补助三大项目。自此,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基本上覆盖了全法国,并已臻于健全和完备。

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继承了法国历史上的行业和职业互助与共济的传统,贯彻二战中法国抵抗运动的精神和全国抵抗委员会颁布的《抵抗运动宪章》中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与此同时,它还参考了以行业性互助为基础的德国社会保障模式以及以普遍性和统一性为特点的英国社会保障模式。所以,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立足本国国情基础上的,既吸收俾斯麦社会保障模式、也吸收贝弗里奇社会保障模式某些特点的“中间模式”,亦即当代欧洲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种模式,故又称为“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

当代法国社会保障的体制十分复杂,按照所保障的人口比例和职业可以划分为四种:(1)普通体制。这是当代法国社会保障的主要体制,它覆盖了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所有的职工。他们占法国就业人口的49.20%。(2)专门体制。它管理着公务员和国营企业的职工。他们占法国就业人口的18.17%。(3)农业体制。它管理着农业、农村以及与农业有关的行业(如农产品加工业)的雇主和雇员及其家庭成员。他们占法国就业人口的11.65%。(4)个体经营者体制。它管理着小商贩、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和专业人员等。他们占法国就业人口的20.98%。

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1)医疗保险。自2000年开始,只要长期在法国居住的人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人都有权接受医疗”早已成为社会原则和共识。目前,几乎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医疗保险,即无论城市和乡村,无论在职或失业,人人都有权利享受。同时,每个人得到的医疗保护水平是平等的,与他们的收入高低及健康状况无关。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以及赤贫者予以免费医疗服务。越是疑难杂症、重病大病,参保人员越能享受到近乎百分之百的医疗报销。世界卫生组织曾将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列入“最佳制度”,这是因为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在覆盖面、医疗设施、医生素质和医疗服务等方面都堪称世界一流水平。(2)家庭保险。共有8大类、21种家庭补助金。主要有多子女家庭补助,子女越多补助越高;住房补贴,无论租房或买房,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以及住房面积和设备条件发放住房补贴;家庭补充补助,包括学生入学补助、孤儿补助、特种教育补助、父母分居补助、家庭补助和取暖补助等;生育假和生育补助,享受社会保障的产妇在产假期间领取占工资90%的生育补助。(3)工伤保险。受保障者因工伤事故可以享受医疗费和住院费百分之百报销的待遇,每天的饭费等也不用自付。工伤事故造成停工,每天可以领取社会保险发放的补助费,直到完全痊愈为止。因工伤事故造成永久性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社会财富局负责给伤者发放补助金。(4)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因管理体制而异。普通体制规定年满60岁、工龄和交纳退休金分摊额达40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领取退休金,其金额相当于10年最高工资平均数的50%。专门体制规定,公务员和国营企业职工交纳养老分摊额的标准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退休金按中止工作时的工资和交纳养老分摊额的年限确定。

1979年3月,法国建立起一个新的、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受雇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是,年龄在60岁以下,非因自动离职或犯错误而失业。失业者享有如下几种津贴:第一种是专门发给被解雇而失业者的基本津贴。根据投保人的年龄、缴费时间不同而享受期限有所不同。投保人缴费3个月享受3个月津贴,缴费6个月享受15个月(年满50岁享受21个月),缴费12个月享受30个月(年满50岁享受45个月),缴费24个月则享受45个月(年满55岁享受60个月)。第二种是专门发给因经济原因被解雇而失业者的特别津贴,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失业者按照基本津贴制度的规定领取失业基本津贴。第三种是失业者在终止领取基本津贴或特别津贴后仍然找不到工作,可以领取权宜终止津贴。50岁以下可以领取6个月,50岁以上可以领取9个月。第四种是专门发给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25岁以下的青年、求职的寡妇、求职的原犯人、求职的回国侨民、求职的避难者的定额津贴。领取期限为一年。

当代法国社会救助的对象为残疾人、病号、老年人以及遇到社会困难和经济陷入贫困的群体,如赤贫群体、失业群体和无住房群体等,总称为“社会排斥”群体或“新贫困”群体。救助对象2010年为338.9万,2011年为349万。为了实施社会救助,法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官方救助体系。在中央,社会行动总局负责制定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令,决定救助的对象和救助的标准。中央社会救助委员会则负责实施融入的社会政策和反社会排斥的计划。社会救助高级委员会审查所有的社会救助问题。在大区,大区社会和卫生事务局主管大区的社会救助。在省级,省社会和卫生事务局负责贯彻融入和社会团结的政策,监管省的社会救助工作。在市镇,市镇社会救助中心则主管市镇范围内的社会救助。民间方面,在巴黎和大中城市都设置救助体系,建立临时安置点。它们对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提供临时救助,紧急救助车随时为流浪者送去食品和御寒衣物,并在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将其带到收容所。一大批志愿者组成“紧急社会救助队”,在平时特别是节假日和圣诞节期间,活跃在城市中的大街小巷,搜索和发现流浪街头的人并提供帮助。

当代法国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如下作用:首先,它几乎对所有的法国人实行生、老、病、死、残的全方位保障,即从“摇篮到坟墓”,从而极大地减轻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和对前途的担心,在心理上和物质上满足了法国人及其家庭的社会需求,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法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其次,它对家庭和孩子名目繁多的津贴和补助,激发了家庭添加子女和组织多子女家庭的愿望,使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50年代法国出生婴儿激增,满足了60、70年代对劳动力的需求,造就了“辉煌的30年”,使法兰西民族得以复兴。它使80年代至今法国出生人口的数量始终处在欧洲各国的前列,增加了年轻人的数量,改变了法国人口年龄的不合理结构,延缓了法国社会老化的速度。再次,凭借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所采取的种种措施,法国社会两极分化的趋势得到遏制,贫富差距缩小。基尼系数在2008年为0.289,2009年为0.290,2010年为0.299,2011年为0.308,2012年为0.305。2012年,欧盟基尼系数平均水平为0.306,而法国基尼系数处在中等偏下,属于分配相对合理和社会安全系数较高的级别。由于当代法国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减少了社会不平等现象,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公正,从而使法国社会阶级矛盾有所和缓,社会冲突的频率有所下降,社会动乱有所减少。

当代法国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定时,纳入了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既得利益,兼顾各个行业的特点,集中各个社会保障的“碎片”构成了多层次和互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仅就养老保险而言,法国官方承认的就有123种。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变成了“等级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制度宗旨是要解决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但是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加上各个体制之间的攀比和竞争,反而有意无意地加重了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阶级、阶层和群体的矛盾,或多或少地破坏了法国社会的和谐。其二,当代法国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的支出年年猛增,导致1990年到2002年间有7年出现赤字。2010年赤字高达239亿欧元,此后有所下降,2011年为174亿欧元,2012年为133亿欧元,2013年再降到125亿欧元。其三,随着受保障者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越来越多,得到的补助和津贴占受保障者收入的比例也越来越大,而工资收入部分占受保障者收入的比例则逐渐下降,有的占2/3,有的只占一半。受保障者对工资依赖的减少,势必降低工作和劳动的热情,从而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和劳动生产率的降低。法国前总理巴拉迪尔不无感慨地说:“在欧洲各国中,法国人出工最晚、收工最早、假期最多,但他们还老是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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