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建议
1.必须构建有利于落实节能优先战略的机制体制。要落实节能优先战略,使能源消费端管理工作落在实处,“十三五”必须在机制体制上有所突破。解决政府机构间职能分工不明确、上下不一致、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科学标准,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尽早将修订《节能法》提到议事日程,加快健全资源环境领域法律、标准体系,为应对新形势下节能工作提供法律支撑,确保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要求切实反映到国土功能区划、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中。切实把提高能源效率作为优化资源配置方式的重要指导原则,改进财税政策手段,使资源能源价格反映社会外部成本和稀缺程度,在能源价格改革上有新作为。
2.适时调整宏观经济和节能政策思路。提高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改变“保增长”、“稳增长”的旧思维,容忍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为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创造空间。要对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做重大调整,改变过去以鼓励增长、鼓励短期高效益为主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转为鼓励创新、鼓励升级、鼓励长期发展能力的提高。加快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改善消费环境、增加收入、促进农民工市民化。
积极落实节能优先战略。在供应端,把节能作为第五种能源资源,纳入国家“十三五”能源规划中;在消费端,进一步完善现有节能奖励政策,加大对节能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和应用的支持力度,同时要转变现有节能激励政策以财政补贴为主的状况,更多地发挥资源税、环境税、碳税等在推动社会形成节能主动性、自觉性上的作用。建立切实反映能源资源产品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环境外部性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价格信号在引导能源开发、利用行为中发挥核心作用。进一步深化资本、土地、劳动力、环境等其他要素领域改革,减少价格扭曲现象,从源头上消除过度刺激投资、过度消耗资源、能源的机制环境。
3.继续实行节能优先战略,实行较高的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并与GDP增速逆向关联。在转方式、调结构的攻坚期,节能已不是简单地为了解决能源供需平衡问题,也不是仅为了完成“十二五”或“十三五”的节能约束性目标,而是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变依靠高资源投入、高环境污染代价实现低效扩张的增长路径;节能要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突破口,发挥其在解决经济增长乏力、雾霾污染、产能过剩等重大问题上的作用。因此,还需执行较高的节能目标,但需要调整指标执行方式,实行与GDP增速逆向关联的调整方式,对实际经济增长速度超过规划经济增长速度的地区,相应调高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引导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4.加强政府在节能领域的监管职能。建立国务院高层协调决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在调查研究、制定和提供方案、督办检查、发现问题和及时提出政策调整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改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强节能与污染物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可再生能源目标的统筹衔接,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纳入评价体系,注重对政策实际执行效果的抽查考核,通过加强媒体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手段,推动政绩考核向促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方向转变,完善公平、公正的宏观政策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作者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