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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及治理(3)

最后,国家认同的保障是统合政治共同体一体化的宪法体系。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就是交往与合作。“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14]宪法不仅是国家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与来源,更是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族群为了共同的合作利益通过政治过程达成的一种形式共识。这种形式共识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约定,是通过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参与、论辩与协商而获得的,符合每个人的平等利益,因而成为人们共同生活的准则,保障了联合体内成员之间的相互承认。[15]平等的参与、论辩与协商正是宪法得以形成的基础。这个过程不是不同族群的特性被消解的过程,而是寻求一种能够使它们相互包容的政治共识和约定,并将这种共识转变为一种生活方式,最终以国家制度、法律体系的形式呈现给所有社会成员的过程。以政治共识为基础形成的宪法自然成为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宪法的形式开放性所体现的包容性品质为不同族群共处提供了交往的制度化平台,宪法规范的统一性为统合不同的族群提供了共同的行为规则,从而为不同族群结合成国家———政治共同体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国家认同对地方民族认同的优先性

社会认同不仅是指个体在心理上、感情上的趋同过程,更是对成员的社会行为的价值指引,这种指引关系到社会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公共秩序的稳定。社会认同往往涉及“理解什么对我们具有关键的重要性”[16]这一问题。这种对“至关重要性”的理解意味着社会认同规定了人们“在不同的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什么应当做,或者我应赞同或反对什么”。[17]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认同完成了对社会成员在道德行为选择上的指引,成为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社会规范。由于社会公共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人们总是承担多种社会身份,并形成多种社会认同。在一个具体的场域下诸多相关的社会认同彼此之间总是有一定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构成了诸多社会认同之间的顺序结构。这是因为在某一种特定的场域下,只有此场域下公共事务所要求的那种认同是第一位的、不可替代的。这种顺序结构,实际上是由特定场域中公共事务本身的内在逻辑所要求的,也是参与者所公认的行为规则。其构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性。否则,如果社会认同之间的有序性被部分成员任意地改变,就意味着由社会认同顺序结构所规范的公共秩序面临挑战。

按照社会认同的价值指引逻辑,在不同生活领域中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别通过为人们提供自我认知与价值指引,成为人们相应社会行为的规范。现代国家作为一种统合性的公共权威,在公共领域中,内在地要求公民保持对国家共同体、对公共权力及以其为基础的国家的组织、制度与法律体系的认可与忠诚,遵守在国家领土范围内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权威所规定的社会秩序。这不仅关系到整个国家运行的基本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权威性,更关系到国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的有序关系;这不仅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不同族群社会合作,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过上满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在社会生活领域,民族成员可以保持对民族共同体的忠诚,保持对民族语言、宗教信仰以及社会习俗等的认可,使得人类社会多元文化得以保存与发展,为人们展示人类生活样式的丰富性与可能性。所以,国家认同以宪法权威为后盾规范人们的公共生活,民族认同则以舆论与习俗的吸引力对民族地区的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这便是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良性互动的规范要求。国家完整性内在地要求,在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这一公共领域之中,国家认同对于民族认同以及其他社会认同应该保有优先性,次级群体(包括各个民族)的成员应把对国家的忠诚置于优先的地位,从而与其他所有次级群体一起形成一种普遍的共同性的国家意识。

在多民族国家之中,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并存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国家认同较民族认同在政治层面存在着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意味着,一旦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发生冲突时,公民应该忠诚于国家,而不应该否弃国家认同与公民身份,只是以民族身份和“族性”的特殊性作为解决发生在政治层面的公共性问题的基础。多民族国家的国民关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排序,是由现代国家的特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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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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