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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及治理(2)

最后,民族认同是一种自然性社会认同。社会认同就是对“我们是谁”这一问题的回答,人们往往是通过能够确定一群人共同而特有的基质来界定“我们”的边界,并以此形成一种社会认同。血缘关系、语言形式、宗教伦理、禁忌神话、地域等使得一个民族非常明确地与其他民族区分开来,这些也是民族认同得以形成的基质,即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8]正是由于民族的同源同宗的性质决定了民族身份具有对外的封闭性,民族身份成为民族成员身上一种“无可代替也无法消磨的特征”。[9]这是因为对于民族成员个体而言,民族身份都是一种天生获得的,与个体的偏好、后天的努力程度并无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偶然出生在一个民族,无论他个人意愿或者日后行为方式如何,他都已经被打上了这个民族的标签,既无法去除,也无法更改。但理性反思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现代生活得以进行的关键原则。所以民族认同基质对于理性反思的限制,使得民族认同在行为规范层面不能成为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普遍规范。

(二)国家认同的性质

从认同政治的角度说,国家认同是具有差异性族群成员通过相互承认结成“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作为自己情感和身份归属的自觉认知。国家认同是一种具有政治性、普遍性、理性选择的一种认同形式。这些属性,是由现代国家中国家认同的对象的性质,国家认同的主体身份,国家认同得以形成的方式,以及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与制度体系的形式与地位决定的。

首先,国家认同的对象性质决定了国家认同是一种政治性认同。就国家认同的对象而言,国家认同是指对国家基本制度、政治体制的权威性的承认,是公民对以宪法作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系统、法律体系的同意、赞同与支持。国家认同的对象决定了国家认同本质上关系到政治合法性问题,是对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有所肯定所产生的政治性认同”。[10]国家认同体现的是共同体成员与国家政权系统之间的关系,是公民对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国家的组织、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政治性认同。而只有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国家的组织、制度与法律体系获得了公民普遍的自觉认同时,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才获得了充分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就国家认同的主体身份而言,国家认同的主体是公民。与民族认同的主体———民族身份体现的同源同宗不同,国家认同的主体———公民身份体现的是平等与开放。所谓平等,是指不管其血缘、宗教信仰、种族、文化习俗、历史传统有何不同,作为国家成员的资格是平等的;所谓开放,是指公民身份不是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可以依法自由选择的,即公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国籍。公民身份的平等性、开放性决定了国家认同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认同,国家认同主体身份的普遍性使其具有了包容性品格。

再次,从国家认同的形成方式看,国家认同是社会成员理性选择的结果,属于一种建构性的社会认同,是对民族同源同宗的自然归属感的一种超越。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不依赖于同源同宗的血族关系而形成,而是依靠不同族群成员的共同参与,通过相互承认而组成。与民族认同不同,国民的国家认同的基础并不在于血缘、种族、宗教信仰、风俗文化的共同性,或特定的生活样式,而在于公民积极地运用其民主的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的实践。[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认同是社会成员理性选择的结果,属于一种建构性社会认同。如果说,同源同宗的民族共同体是基于同质原则,那么,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则是基于自愿原则。这意味着“政治共同体允许其公民自由进出”。[12]由于国家认同是不同族群在更高层次上通过相互承认结合成的相互依存关系,所以它是人类合作制度的一种创新,使具有差异的不同族群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由于政治共同体是不同族群基于自愿原则通过相互承认结合而成,所以,这种相互承认结合成的共同体实际上是一种命运共同体,即不同族群之间负有相互支持、相互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应单方面地背弃这种义务。“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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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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