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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连发贪腐案后被削权:一家主导收储模式打破

收储主导权一变三

中储粮被削权

因为权力过大,贪腐案件连发,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对中储粮进行分权,明确由国家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三家共同监管国家储备粮。这种分权将有利于厘清各方权责,从而提高粮食收储、保管的质量

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名誉院长李全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在中储粮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贪腐案件之后,国家层面探索新的粮食收购监管策略方法的具体实践,“重点是对中储粮进行分权,由以往的中储粮一家主导,变为三家分权,共同监管。”

分权方式之一:收储资金使用权由农发行进行金融监管。

《通知》明确了在中储粮作为临时收储政策执行主体的前提下,2013年玉米(2340, 2.00, 0.09%)、大豆(4511, 22.00, 0.49%)临储收购资金贷款由中储粮统贷统还,调整为由收储企业分别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中储粮将不再总揽临储收储资金的使用。农发行作为收购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部门,将对企业贷款资格、资金运行和贷后检查进行金融监管,而中储粮总公司所属企业及中储粮租赁库点,由中储粮企业向农发行贷款。参与本次临收储任务的其他企业分别向农发行贷款。

分权方式之二:收储库点由国家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三方确定。

经三方共同研究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须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和农发行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将通过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收购点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在收购过程中,如果仓容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出现“卖粮难”情况,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将共同研究租赁社会仓容方案。国家继续支持在必要的情况下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搭建方案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制定,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分权方式之三:由粮食部门对各收购主体进行行政监管。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执行主体,在做好直属企业本库和租赁库点收购的同时,将积极会同粮食部门、农发行,严格按照与委托收储企业签订的合同,指导好其他非中储粮委托收储企业的收购工作,并落实收购数量统计、保管费用、贷款利息拨付等责任。而粮食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各收购主体执行政策情况进行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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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标签: 中储粮   中储粮腐败案   削权   一家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