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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央行原副行长周正庆:两次经济金融整顿的回顾(3)

周正庆:1992年下半年出现的“三乱”,与当时金融市场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管理有关,也与当时特定的经济发展背景有关。

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正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个过渡转化时期,常常不是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优点结合,而是把两者的缺点结合在一起,使某些无政府状态和“吃大锅饭”机制同时存在,使经济发展出现了某种扭曲。1992年下半年出现在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三乱”问题在某些程度上就是反映了在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这种特殊现象。

当时,一些同志把古典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作为模仿对象,误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自由放任,单纯依靠“无形的手”去指导经济,可以不要宏观调控,不要总量调控,不用计划制约和政策指导。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搞开发区、上投资项目,只要主观需要即可,不经可行性研究,不经批准就可以自己安排,没有资金自己筹,甚至挪用流动资金、挪用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挤占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去搞基本建设。有的金融部门甚至置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于不顾,擅自拆借信贷资金用于炒房地产、炒股票、自办各类公司,从而助长了泡沫经济的产生。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种种行为。由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时间乱集资、乱拆借等到处流行,并且手法多样,不到一年体外循环资金达2000亿元,占全年信贷规模的50%以上,并进一步导致经济出现了增长过热、宏观经济失衡和通货膨胀加剧。

记者:您是否可以回忆,人民银行当时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治理“三乱”?

周正庆:国务院下发《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朱镕基同志提出对银行的“约法三章”后,人民银行总行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清理“三乱”的具体政策措施。

在清理违章拆借方面,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关于坚持做好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继续纠正清收违章拆借的几项政策规定》等,在停止各种新的违章拆借的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对过去的违章拆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并出台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重点是收回投向炒买炒卖房地产和股票的拆借,调整和撤并了重复的资金拆借机构,并加强对拆借资金流向的管理。根据统计,到1993年10月底,收回的违章拆借资金约有810亿元人民币。

针对各种擅自和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的行为,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下发《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根据这一个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存贷款利率,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浮动利率要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还规定不准采取发实物、发手续费、搞贴水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1993年7月,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两次调高存贷款利率,这两次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基本制止了储蓄大战、利率大战,扭转了银行储蓄存款下降的趋势。

199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的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一律暂停。

此外,1994年人民银行落实“约法三章”,还严肃查处了乱设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的行为,对分行越权及地方违规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信用卡公司、保险机构以及科技试验银行等进行了清理,那年撤销或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达608家,并制定下发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将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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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