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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宪法体制与政治宪法学话语

——高全喜学术思想中的百年宪政主义传统之后

摘要 中国的政治宪法学是新兴的理论现象,尽管它受到西方理论的影响,但也有其特殊的背景。当代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话语值得研究,它提出一种与居于主流地位的规范宪法学不同的思路,它的思考进路有利于透视中国宪法体制转型的真实状况及其面对的困境。在当代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脉络中,高全喜教授是一位重要的学术人物。本文介绍了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的核心概念和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与评估。

关键词 宪法 政治宪法学 转型 革命 立宪

在当代西方世界的自由主义宪法思想语境下,学者们在区别政治宪政主义(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与法律宪政主义(legal constitutionalism)或司法宪政主义(judicial constitutionalism)的不同时,一个显著区分就是前者将其思考重点放在宪法和其相关的政治体制所依存的政治基础及其实施的条件上,而后者则关注宪法在司法层次上的解释和适用,尤为关注法院对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行为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解释和实施。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看,目前中国有关政治宪法学的讨论是值得关注的,尽管这方面的讨论的兴起还仅仅是最近几年的事。和西方政治宪政主义一样,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特征也可从与司法宪政主义或规范宪法学的比较中呈现出来。但与西方有所不同的是,西方政治宪政主义学者的分析框架建立在西方式民主的政治体制之上,他们的研究主要是考虑在此基础上,如何发展或进一步强化其原有的民主宪政制度,例如民主政治、民主选举、议会运作、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政治问责性、公众审议和协商等;而当代中国政治宪法学讨论的时代背景,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体制、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急剧改变或社会转型以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在这个语境下,对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正处于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十字路口的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困境。

本文将通过介绍和评论中国政治宪法学的主要倡议者高全喜教授的学术思想,来探讨当代中国的政治宪法学。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将介绍高全喜教授在政治宪法学研究方面的主要学术观点;在第二部分,笔者将就高全喜教授的有关学术观点进行讨论和评估。

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

高全喜教授主要研究西方和中国哲学,尤以对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研究为长。近年来,他开拓了政治宪法学这个研究领域,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倡导者。本部分尝试对高氏的政治宪法学思想作一全景式描述,并且介绍其主要内容。

高全喜在其著作中表示,当代中国关于政治宪法学的讨论起源自北大法学院陈端洪教授在2008年发表的一篇题为“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①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陈表示他不同意那些主张“宪法的司法化”的学者的观点,后者认为中国法院应该在宪法解释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并且发展以宪法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宪法学。与此相反,陈认为中国“在原则问题、价值问题、政治问题、意识形态问题上应走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宪政主义道路”,虽然陈也支持“训练司法的专业能力”和“发展日常的具体的法治”②。

陈端洪关于政治宪政主义的观点反映在他对“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和“立宪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的强调。他对“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作出了区分。就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说,陈强调在立宪时刻行使制宪权的“主体”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在具体分析中国宪法的文本时,陈特别重视序言部分,他提炼出了中国宪法的五个“根本法”,并且依据其重要性排列了先后顺序:(1)“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2)社会主义;(3)民主集中制;(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5)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

高全喜意识到了陈端洪的文章在宪法学研究方面的重要性, 即首次在中国提出政治宪政主义和司法宪政主义的区分。高表示他赞赏陈的问题意识和方法论,但是在诸多具体观点和研究路径上,他与陈存在分歧③。尤其是,高批评陈倾向认同 “一切存在的就是合理、正当的”④,因而忽略了正当性和规范性的问题⑤。高把陈视为当代中国政治宪法学研究的左派:“我们两人分别代表着政治宪法学的‘左’和‘右’,我们之间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远远大于我们与规范宪法学及宪法解释学之间的差别”⑥。

那么,高氏是如何理解政治宪法学的呢?他认为政治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是建国、制宪、立宪时刻、宪法的政治基础、宪法变迁、“宪法精神以及内在的动力机制”⑦等课题。在借鉴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和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的宪法学思想的基础上⑧,高强调研究“立宪时刻”(即建国和制宪的时期)的重要性,并且对宪法制定的“非常政治时期”⑨(立宪时刻)和“日常政治”(即宪法运作的“日常状态”或“日常的法治时期”⑩,包括其司法解释)作出了区分。对于高而言,宪政的关键在于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过渡【11】、亦即从革命到宪政的过渡【12】。

高氏关于政治宪法学的论述中,最为重要的观点之一就是,伴随革命所建立起来的宪政应被理解为一种“革命的反革命”【13】,它的性质是在巩固革命成果的同时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并以宪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来约束和驯服那个由革命所产生的“利维坦”的政治权力。因此,高认为,虽然政治宪政主义的目的在于建立有限政府,但不要静态地把政治宪政主义等同于有限政府。他指出,宪政必须在革命以至通常伴随着革命的战争的语境中予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民族国家(即上述的“利维坦”)诞生【14】,其人民取得新的公民身份,作为主权者行使其制宪权,从而创造一个新的政府架构。对于高氏而言,宪政的秘密在于“利维坦时刻”(即民族国家的建立)【15】和“洛克时刻”(即用以规范和驯服这个“利维坦”和它的政治权力的宪政秩序的建立)【16】之间的关系,这便是政治宪法学所最关注的课题,而司法宪政主义则忽略此课题。高氏认为,当政治宪政主义完成其任务,国家从“非常政治”过渡至“日常政治”后,司法宪政主义才有其用武之地。

高氏比较了英国和法国在政治宪政主义方面的实践经验【17】。在高看来,法国大革命是人民行使其制宪权建立现代国家的典型,但是,法国大革命所释放出来的能量是政治激进主义的而非宪政主义的。根据高的分析,唯有那种能够限制伴随革命而来的绝对制宪权的保守主义,才能带来真正的宪政。而法国的情况正是缺乏这种保守主义的力量,而导致不断地革命、流血,以及持续的“利维坦时刻”,迟迟未能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因此,法国大革命虽然产生了现代民族国家,但没有成功建立宪政。

在高氏看来,正是17世纪的英国,尤其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才为西方的政治宪政主义提供了成功的范式。根据他的分析,光荣革命是一场融汇了保守主义、传统主义以及渐进改良主义等元素的革命【18】,因而造就了宪政。高写道:“我们理解政治宪政主义必须回到英国,回到英国的光荣革命。在英国光荣革命那里,才有一种激进主义的现代革命政治与宪政主义的保守主义的结合。我认为,政治宪政主义最经典的文本是英国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既不是霍布斯的政治,也不是普通法的宪政,而是一种新形态——真正的政治宪政主义。”【19】

高氏认为,光荣革命是体现“非常政治”的立宪时刻,一个现代国家由此诞生。但是,传统势力在其中也起到了限制专制王权的作用。保皇党、辉格党(Whigs)以及激进的共和主义者之间的斗争最终导致了一个政治妥协。【20】“利维坦时刻”得到了《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和《宽容法》所代表的宪政措施的妥善安置【21】。根据高的分析,这些宪法性文件“都具有这种政治宪政主义或保守主义的核心价值,它们有效地达成了利维坦时刻的宪政之反动,达成了革命与反革命(anti-revolution)的结合,实现了一种政治宪政主义的正义”。【22】“这种正义瓦解或消除了施米特所说的敌友政治,制止了决断时刻的重复循环,塑造了一个‘不分敌友’的公民政治统一体”。【23】

在高氏看来,洛克的学说便是政治宪政主义和光荣革命的最佳理论表述。【24】高强调,洛克的《政府论》不应视为仅关于常态政治的理论,而应该置于那个建立新的主权国家的“利维坦时刻”的政治背景中去理解【25】。高认为,洛克所倡导的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分权架构以及自然权利,其目的都是为了“安顿和守护”这个新生现代国家【26】。根据高氏的分析,洛克的理论充当了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转化的理论“中介”【27】。因此,高强调,虽然洛克的理论看来好像只是关于“日常政治”的基本原则,但只有置于“非常政治”和国家建立的“利维坦时刻”的背景中才能充分得到理解【28】。这套理论可以作为中介,对从非常政治走向常态政治的过渡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现在让我们考察高氏如何把他的政治宪法学应用于中国的情况。首先应当指出的是,高强调历史意识在中国政治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29】。他认为,我们必须采用一个至少包涵一个世纪的中国现代宪政史的宽广视角,然后对这段历史中的不同时期作出划分,同情地理解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情况,以及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对每一时期予以分析和评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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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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