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时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图景
——北京师范大学智慧学习研究院院长 黄荣怀
智慧教育并非传统教育逻辑的渐进式延伸,而是数字技术变革与智能社会发展共同塑造的教育新形态,可理解为一种由学校、区域或国家提供的以高学习体验、高内容适配和高教学效率为特征的教育行为(系统),其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学生、教师和家长等教育主体提供差异化支持和个性化服务,同时能全面采集并利用参与者的状态数据与教育教学过程数据,进而促进教育公平。其不仅体现中国以科技引领教育变革的战略导向,也是面向未来教育形态的系统性学术探索,日益成为中国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关键表达。从本质上看,智慧教育是技术赋能教育的必然结果,强调“慧”从师出、“能”自环境、“变”在形态,其内涵处于持续演化之中,体现从关注技术赋能到注重教育本质、从局部升级到整体生态重塑的发展逻辑。
从国际视角看,智慧教育的国际研究有助于把握全球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共同趋势,推动国家层面优化教育顶层规划设计,评估各国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现状,完善智慧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当前全球教育转型面临多重挑战的背景下,亟需我们厘清智慧教育的基本内涵,勾勒智能时代教育改革与发展图景,探索人工智能变革教育的实践路径。(选自《学术前沿》2026年第1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黄荣怀,北京师范大学智慧学习研究院院长,教育学部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智慧学习环境、人工智能与教育、技术支持的创新教学模式。主要著作有《智慧教育:迈向教育2050的路径》《人工智能与未来教育发展》(合著)等。
人工智能立法对事效力框定标准的理论证成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 陈亮
人工智能法的效力范围涵盖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四大维度。其中,对事效力具有基础性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着其他三种效力范围的边界尺度。人工智能法对事效力的框定,既关乎人工智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为人工智能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提供关键指引。
人工智能作为包含数据、网络、算法、算力及具体应用的有机系统,构成对事效力的初次框定基础,其调整范围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涉数、涉网、涉算、涉用行为。人工智能法本质上属于规制法的范畴,聚焦现行法律难以应对的社会损害救济与预防,完成对事效力的二次框定。人工智能法以“负责任人工智能” 为理念欲求,是对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伦理基础的高度凝练与系统概括,将全生命周期利害关系人纳入规制范畴,实现三次框定。经由调整客体、规范性质和理念欲求三重框定标准,人工智能法既区别于救济个体私益的私法,又不同于其他救济社会公益的公法,对完善人工智能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其是构建人工智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依托,更是人工智能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具体遵循,关乎人工智能立法效果的最终达成。(选自《学术前沿》2026年第1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陈亮,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人工智能法学基础理论、算法规制。主要论文有《人工智能立法背景下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算法驱动下平台媒体监管范式的重构》等。
知识契合与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奕
发展法理学是指以法律与发展的跨学科研究为基础,通过法学方法和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方法的综合运用,建立系统、规范的概念和范畴,用以描述、分析、解释、评价发展法现象,探究发展法本质的学术创新过程,其本质指向一种崭新的知识契合型理论建构。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须以新的知识契合为目标,围绕法律、权利和发展主题,从哲学思想、政治言说、制度规范、学术研究、社会实践话语等多个维度提炼素材,确立在逻辑上相互联系并能获得实证检验的核心命题,进而构建一种中观层次的理论模型和分析框架。这一建构路线内蕴着新的知识论和逻辑观,强调对各类理论话语的共识凝练,借助可操作的概念与变量支撑理论表达,并确保核心命题具备经受实践检验的可靠性与有效性。
建构中国自主的发展法理学知识体系,应一体把握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与新发展阶段,以发展权、发展法等基本概念的自主建构为重点,在对重大疑难、紧迫复杂的法治发展问题的理论回应中,实现法理价值论、制度论和实践论的整体更新。构建发展法理学的中国自主知识样本,当务之急在于发展权、发展法等基本概念的理论更新,鉴于发展法理学与知识实践的紧密关系,有必要探讨本土知识与规范科学的关系。总之,发展法理学要超越二元对立的思维惯习,以深层的知识契合推进发展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实践中创生自主知识的新样本。(选自《学术前沿》2026年第1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廖奕,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人权理论和法治战略。主要著作有《司法均衡论》《法治中国的均衡螺旋》《法学如何话语》等。
提振资本市场形成长期向好社会预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冯科
长期向好社会预期是指市场参与者对股市长期稳定上涨、波动平稳且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一种稳定预期。这种预期的形成依赖于经济运行的平稳性、货币政策的延续性、资本市场的稳健性以及长期资金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资本市场是形成和交易预期的场所,提振资本市场有利于提振社会预期和信心,更是启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之一。形成管理社会预期和提振资本市场相互强化的良性循环,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向新向优、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资本市场长期稳健增长格局的形成和巩固,需要经济基本面的持续向好、政策环境的优化、投资者结构的优化、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及高水平对外开放等众多因素的协同发力、共同作用。
“十五五”时期,中国经济面临扩内需、稳增长、提信心等多重挑战,更加需要提振资本市场,引导社会全面理性辩证地把握市场形势,形成长期稳定、积极的社会预期,以点带面激活整体经济。重点需从以下几个方向努力:立足稳决策,科学设计政策举措,有效引导情绪预期;立足稳机制,完善市场主导体系,优化资本市场功能;立足稳创新,引导包容性金融创新,激活经济增长动能;立足稳资金,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塑造长投理念预期;立足稳信心,完善法律监管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立足稳开放,放宽境外投资管制,营造优质投资环境。(选自《学术前沿》2026年第1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冯科,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与投资管理、房地产及房地产金融、宏观经济与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运作。主要著作有《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去工业化”之都市金融中心研究:以北京为例》等。
国际比较视角下中国反贫困的成功经验及其世界意义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 左停
系统性比较中国反贫困理论与全球贫困治理的理论谱系,可以提炼出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的六大特色,即坚持开放性,立足中国实际、兼收并蓄;坚持系统性,统筹推进、整体优化;坚持人民性,促进全面发展;坚持长期性,动态推进、梯度优化;坚持适应性,注重精准施策;重视实践性、可操作性。中国反贫困理论具有三大突出的普遍性、学理性理论贡献,即整体性贫困治理、农户资产与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精准帮扶体系。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数十年反贫困实践中,立足本土贫困特征,构建起覆盖不同阶段、适配不同区域,包含多种模式的动态减贫体系,积累了具有实践深度与理论价值的脱贫经验。从空间维度看,中国疆域辽阔、区域发展差异显著,其贫困类型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特征,使中国在应对不同类型贫困时探索出的实践路径,能够与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贫困治理需求形成对应。从时间维度看,中国数十年的反贫困进程覆盖从低收入阶段到中高收入阶段的完整发展周期,其减贫方略的动态调整与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阶段相呼应。中国脱贫模式及其经验的世界意义具体体现在:以规模价值、共识凝聚与合作赋能,为全球减贫注入中国力量;推动以国家为主导的反贫困整体性治理,为全球减贫树立榜样;以系统性理论成果与学理经验,为世界减贫提供丰富的公共知识资源。(选自《学术前沿》2025年第21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左停,中国农业大学国家乡村振兴研究院副院长,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乡村发展和治理的有关政策、机构和社会经济问题。主要著作有《乡村振兴与民生保障》(合著)《中国消除绝对贫困的理论逻辑与政策实践》(主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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