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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好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如何通过进一步优化制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更好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明确独立董事履啥职

2021年11月,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落地,5名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引发了社会对独立董事责任的关注和热议。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定位、优化其监督手段和履职保障、强化对其监督管理等需求愈发凸显。

《意见》从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加强履职保障、严格监督管理、健全约束机制、完善监督体系等8个方面提出改革任务。

清晰的职责定位是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意见》明确,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首次在制度层面厘清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

“其中,发挥监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标。”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职责范围不聚焦、不系统导致独立董事履职效果不佳,考虑到财务造假、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仍是我国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主要形式,独立董事应当凭借其独立性、专业性优势在关键领域发挥监督作用。

为更加充分地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意见》明确,独立董事的监督重点应当聚焦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强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在这些重点领域发挥监督作用,有利于解决独立董事职责泛化的问题,使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更加聚焦,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表示。

确保独立董事能履职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外部的独立身份,这种独立性优势更可能使其在董事会中保持客观中立,从而更好起到监督职责。但这一“外人”的身份特点也容易导致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缺乏履职支撑。

履职方式是有效落实独立董事职责的关键,此次《意见》着重优化了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主要通过两方面来为独立董事增添履职“抓手”:一方面,搭建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平台,完善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机制,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前移监督关口,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增加独立董事在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

“独立董事的‘独’是指其独立性,而不是‘单打独斗’的‘独’。《意见》一大亮点在于增加了专门会议机制等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履职手段,促进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的转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张跃文认为,履职方式的优化,有助于解决当前独立董事难以影响董事会决策的痛点,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有利于提前防范资本市场关键领域的风险。

让独立董事能履职、敢履职,还要强化保障。《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从组织、人员、资源、信息、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对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确保独立董事依法充分履职。

促进独立董事履好职

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选对人、管好人至关重要。《意见》通过完善选任管理、监督约束等机制,促进独立董事履好职、尽好责。

——选任更加科学,管理更加严格。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基本的任职要求。但当前选任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我国独立董事质量参差不齐,“独董不懂”“独董不独”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持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意见》明确,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强调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利害关系,要求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建立独立性定期测试和披露机制,确保其持续独立履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认为,从公司治理实践看,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和管理层“完全绝缘”“超然独立”并不现实,保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在于能够独立履职,“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抓住了这一关键,通过完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持续管理等各环节制度,科学有效地提升独立董事独立履职的能力。”

——监督更加有力,权责更加匹配。

严格的监管和合理的责任配置,既是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重要手段,也是严肃市场纪律、守住风险底线的保障。一方面,《意见》要求从工作时间、工作记录、兼职家数等方面规范独立董事日常履职,并综合运用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等手段对不勤勉履责甚至违法违规的独立董事依法严肃追责;另一方面,《意见》细化责任认定,按照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此前,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趋于‘同质化’,缺少针对独立董事的精细化责任认定标准,没有兼顾独立董事外部身份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履职依赖公司配合等特点,这种责权利不对等的机制不仅难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且可能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此次创新性地提出“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对促进独立董事履职尽责意义重大。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性地设置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认定标准。比如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中,要结合独立董事的主观过错、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综合判断,合理认定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额,避免不合理地放大独立董事履职风险。

“改革后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更有助于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预计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生态产生积极影响,对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期利好。”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