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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立法先行破解痛点难点(5)

畅通表达渠道调动多方积极性

近年来,孙煜华一直在关注城市更新行动,他注意到,深圳、广州等地在制定城市更新条例时,既有内容一致的地方,也注重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深圳和广州在立法时都是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模式推进城市更新,但在具体做法上结合了各自的经验”。

孙煜华说,广州的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因此,广州在立法时注重发挥集体经济的力量,来解决城市更新中的诸多难题。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实施方案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深圳、广州在进行城市更新立法时,都秉持了一个原则——政府在牢牢掌握城市规划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孙煜华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在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城市更新行动时,有必要对公众参与的方式作出规定。

坚持民生优先、共治共享,也是地方在进行城市更新立法时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例如,《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设立了权益保障专章,对村集体、村民、居民、利害关系人等权益作出细化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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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城市建设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