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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宝亮:质疑与考证——如何发现学术著作中的“隐性差错”

【摘要】有些作者著述时误读材料可能会造成学术著作中出现一些“隐性差错”,而作者可能不自知,这需要编辑在编校学术类图书、期刊时,要有充分的质疑精神与查证意识,如此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书中的“隐性差错”,为读者创造良好氛围,为学术出版守好关口。

【关键词】学术著作;质疑精神;查考意识;查证手段

编辑在编校学术类图书或期刊时,可能会遇到因作者误读材料造成的知识性差错。因这类错误大多相当隐蔽,不查原始文献很难或不能发现其中的谬误,故笔者将其称为“隐性差错”。笔者在编辑实践中,就曾遇到过相当多的这类错误。对于这类错误,有些可以依靠编辑自身的学识直接发现,但更多的只能根据作者留下的注释线索,顺藤摸瓜找到原始文献,认真通读,仔细理解,才能发现其中的谬误。现列举一些笔者在编校书稿时见到的例子如下。

有些例子比较简单,不用核看原文即可发现错误,比如下面三例:

例1:《塔景亭案牍》“呈江苏民政长应省长德闳”案,陈任仁五月身故,陈李氏于十一月产生一男,财产未及分受。(此例为论述清代亲戚关系的材料)

省长、民政长均是民国时期才出现的官职名称,既然有省长、民政长之谓,自然不可能是清代的事情。应德闳曾任江苏省首任民政长,后被袁世凯解职。

例2:论述清代乡间发生的事情,谓:乾隆十五年,奉天府锦州东关,李二的儿子李老小子与于家于花智的儿子保儿在一起玩耍。(此例为论述清代乡里关系的材料)

既然在锦州东关,自然不是乡里。此例误。另外,“奉天府锦州”不确,乾隆十五年锦州早已设府,并不在奉天府的管辖范围之内,锦州府隶属于盛京(亦可称奉天),所以单就此句而言,应改为奉天锦州府东关。

例3:钱大昕《恒言录》述:“谚云:至亲莫如郎舅”,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姊妹夫与郎舅的亲属关系也确实是比较亲密的。

郎舅系男子和其妻子的弟兄的合称,而作者误将此称呼当成“妻舅”,且一错多处。

但更多的需要查证引文才能发现其中的谬误,请看以下事例:

例4:兰溪县人胡顺苟嘉庆三年来到龙游县,做水泥匠,租屋居住,他的无服族弟也在此地做水泥匠,租的住房在他的隔壁。

水泥产生于欧洲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嘉庆三年,中国是不可能有“水泥”的。查原文:小的到案下地方租屋居住,做泥水匠生理。

例5:以下这样事例的存在,就充分地表明了当时社会中父母的威权:

叶春华,海宁卫军,事母至孝,朝出暮返,晴樵雨渔,市以供母。母性暴多怒,酒肉稍不善,必令别置而叱,使跪以供食,不命之起,虽达旦不敢起。(此例为论及清代母子关系的材料)

“海宁卫军”一语本身就提示事例有很大可能是明代的,明代设卫所制度,卫所有卫所军。海宁卫,在今浙江海盐县治。《读史方舆纪要》卷九一载:海宁卫 “在海盐县治西,洪武十七年建,辖左、右、中、前四所及澉 (浦)、乍 (浦) 二所”。入清后,卫所多归并于州县。查原文,叶春华果系明代人。另外,该文断句有误,“必令别置而叱,使跪以供食”应为“必令别置,而叱使跪以供食”。

例6:道光十三年,苏州周陈氏因伊夫周考观之期亲侄女嫁与过六元为妻,辄因其夫妻不睦,诱令改嫁。

原文:苏抚咨:周陈氏因伊夫周考观之期亲侄女嫁与过六元为妻,辄因其夫妻不睦,诱令改嫁,例无专条。

苏抚,即江苏巡抚(自雍正时起亦称苏州巡抚),虽然江苏巡抚一直驻苏州,但从“苏抚咨”是无法推出周陈氏是苏州人的——一省长官审理的案件各处均有,怎么能断定周陈氏是苏州人呢?

例7:聊城沙镇丁贞女,幼孤,无兄弟,依母以居,及笄后,母亲为她议婚,贞女曰:“母老矣,又鲜兄弟,不愿适人,愿终身养母”,母亲死后,丁贞女方出嫁。(此例为论述清代养老问题的材料)

原文:丁贞女,聊城之沙镇人,靖难功臣某裔也。贞女幼孤,无兄弟,依母以居。及笄,母欲议婚。贞女曰:“母老矣,又鲜兄弟,不愿适人,愿终身养母。”母不能强。及母卒,从兄某为议婚,贞女又不许。独处三十余年,年五十矣,闺范严肃,里中人咸称曰“贞女“。堂邑黄中丞图安七十丧偶,闻贞女之名,遣聘焉。贞女先一日,召其从兄语曰:‘’明日当议婚者至,吾将许之。”兄及娣侄辈漫应,弗之信也。诘旦,黄氏蹇修已及门。先是,贞女缟衣数十年,是日乃易色服。既许字,卜吉葬母。始于归黄氏,犹处子也。

黄图安卒于1659年,即使他娶丁贞女的时间是1659年(事实上并非如此),那么根据丁贞女“独处三十余年“来推算,她赡养其母的时间也在明末,不可能在清代。另外,原文中也有个比较明显的标志性提示语,“靖难功臣某裔”,如果丁贞女是清人,作者也无太大的必要把明代靖难功臣后代这一身份拿出来说事。

例8:对此,当时的家规族训等“教科书”指出:

相敬如宾,相成如有,媟狎谑戏,夫妇之丑。(此例为论述清代家规族训的材料)

查原文,此文系吕近溪的《女小儿语》中文字。吕近溪, 名得胜,明嘉靖时人。其著述自然也是明代的。此例误。又,“如有”误,应为“如友”。

例9:嘉庆年间四川巴县,余姓三兄弟一起到贵州省“兴义府播种山土”,三人之妻杨氏、雷氏、岑氏在家生理。某日黎明,有熊彪、何麻子等十余人将衣物等掠去,且“搂抱岑氏、杨氏行奸”,后被杨氏告到县衙。

原文: 余杨氏报状:情去五月内氏夫余子荣、夫兄余子万、夫弟余子秀均往黔省兴义府播种山土去讫。于去冬月初七氏夫不幸物故。氏家居地名破石沟土阔人稀,氏与嫂余雷氏、弟妇余岑氏在家,携引子女种土,以资生命。于本月初七黎明时分,有熊彪、何麻子等十余人凶拥来氏家,将氏与嫂雷氏衣物、豆、烟、口牲等项,悉行掠去。开单粘呈。氏时往氏女秦姓家去讫,只有弟妇岑氏、表弟妇徐杨氏及雷氏在家,何麻子等将什物掠去,犹搂抱岑氏、杨氏行奸,不从呐喊,恶等棒伤雷氏及侄女余姑膀、肋胁、两腿等处可验。氏家并无男子,任伊行为,恶等掠卷三次,衣物磬尽。雷氏受伤卧床,难保无虞,信赶氏归。初八日氏喊鸣石龙场约有岑南计认承查明,退还各项。氏属贫户女流,路远来城,以致愆延至今。为此奔报宪天作主。县正堂批:候查验,签差拘究。粘单附。

通读原文可发现,此案中有两个杨氏——余杨氏与徐杨氏。作者将两个杨氏混为一谈了,到县衙告状的是余杨氏,被坏人侮辱的是徐杨氏。

例10:矿工绝大多数是单身汉,晚间休息时打发时光,便赌博、嫖娼,因而有些矿场附近也设有赌场,如前举大庾县西华山钨矿周围的两家赌场“番摊馆”,矿厂周围便有大烟馆和土娼。(此例为论述清代矿工生活的材料)

查大庾县西华山钨矿发现于清末,开采于民国初年。其矿旁有“番摊馆”、大烟馆和土娼等情节,均出自1935年印行的黄伯逵所著《赣南钨矿调查报告》。作者误用了民国史料来论证清代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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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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